共同海损/2026-06-17

北京共同海损事故因果关系证明责任分配与保险免责条款解析

邹拥军

邹拥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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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拥军律师,北京商伴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专注海事海商与税务合规领域19年,以专业视角精准解决涉港涉税交叉案件,让规则说话,让当事人安心。

在海上运输与保险领域,共同海损事故的因果关系认定往往是争议焦点。当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免赔条款如何适用,均与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分配密切相关。本文通过一起典型的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解析法院如何平衡双方专业地位差异,合理分配免责条款的举证责任,为船东、货主及保险公司提供实务参考。

一、案情概要

2018年1月6日,被告佛山市某船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佛山某船务”)所属“嘉荣XXX”轮与“闽霞渔XXX”轮在温州外海域发生碰撞,导致“嘉荣XXX”轮倾覆、所载货物全损。原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某财保上海”)作为保险人,此前已为“嘉荣XXX”轮承保沿海内河船舶一切险及附加承运人责任保险,保单特别约定:“免赔每次事故5万元或损失金额的10%,两者以高者为准”。

事故发生后,佛山某船务向宁波海事法院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中国某财保上海提供基金担保,佛山某船务则出具《反担保函》。中国某财保上海随后按法院通知支付基金239万余元,并于事后向佛山某船务主张:该笔款项中应按10%扣除免赔额约23.9万元,另追讨垫付的诉讼费1.6万余元。佛山某船务拒绝支付,并提出反诉,认为中国某财保上海在船舶全损理赔中误导其同意扣除70万元免赔额,且未支付碰撞相对方损失30万元。

二、争议焦点与法院裁判

1. 免赔条款性质:绝对免赔还是相对免赔?

保单特别约定仅载明“免赔每次事故5万元或损失金额的10%”,未明确是绝对免赔(损失超过免赔额后,保险人仍扣除免赔部分)还是相对免赔(损失超过免赔额后,保险人全额赔偿)。法院依据《合同法》第41条(现《民法典》第498条)格式条款解释规则,认为该条款系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时,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即保险人)的解释,故认定为更有利于被保险人的相对免赔。本案货物全损,损失金额远超免赔额,保险人应全额赔偿,无权再主张扣除免赔额。

2. 诉讼费用承担

中国某财保上海为佛山某船务垫付了碰撞案件诉讼费,但双方在赔付协议中约定由保险人负责处理货损事宜,法院认为该费用系被保险人防止和减少保险人损失的必要支出,应由保险人自行承担。

3. 船舶全损免赔70万元及碰撞损失30万元的反诉

佛山某船务主张船舶全损理赔时被误导扣除70万元免赔额,但未能举证证明存在欺诈、胁迫或重大误解,且赔付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法院驳回其请求。同理,碰撞损失30万元已在赔付协议中被列为“除货物损失外相关对外赔偿和责任的最终解决方案”,故无权再行主张。

三、深层法律分析:共同海损事故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分配

本案虽非直接审理共同海损,但反映了保险纠纷中因果关系证明责任的核心分配逻辑。共同海损事故中,因果关系的证明通常涉及两个层次:

1. 事故原因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

被保险人(船东或货主)需证明事故(如碰撞、搁浅)直接导致了损失(如货物全损、船舶修理费)。若损失系由除外风险(如自然磨损、被保险人故意行为)导致,则保险人可免责。本案中,货损系碰撞直接引发,因果关系清晰,故保险人不能免责。

2. 免责条款适用条件的证明责任

当保险人主张适用免赔额、免赔率等免责条款时,举证责任倒置:保险人须证明其已就免责条款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且条款内容清晰、无歧义。若条款文义存在模糊(如未区分绝对/相对免赔),法院将依据不利解释原则,将不利后果分配给保险人。本案正是典型——因未明确约定免赔类型,法院直接解释为相对免赔,使保险人承受不利结果。

3. 专业能力差距下的公平分配

保险人在保险专业领域具有绝对优势,而投保人(尤其是中小船东)对免赔条款、限额规则往往难以准确理解。法院通过不利解释规则,实质上是将“条款清晰化”的负担置于保险人一方,倒逼其在缔约时审慎表述。这与共同海损中因果关系的证明类似:主张方(通常是船东)只需证明事故与损失之间的初步因果关系,而保险人若欲援引除外责任或限制赔偿,则需提供更清晰、充分的证据。

四、实务痛点与关键细节

1. 船东与货主常见痛点

  • 免赔条款模糊:保单中“免赔额”“免赔率”未明确是绝对免赔还是相对免赔,导致理赔争议。
  • 反担保函风险:类似本案《反担保函》中的“不属于承保范围的债权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可能模糊保险责任边界。
  • 一人公司连带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若不能证明个人财产独立,可能被要求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纪某剧未因此担责,因未证明财产混同)。

2. 律师建议:如何降低风险

  • 投保前:要求保险人对免赔条款进行书面解释,并在投保单上明确标注“绝对免赔”或“相对免赔”。
  • 事故发生后:及时固定证据(碰撞记录、货损清单、通讯记录),避免仓促签署赔付协议(如本案70万元免赔协议,因无欺诈证据而无法推翻)。
  • 诉讼应对:若保险人主张模糊免责条款,可援引《民法典》第498条不利解释原则进行抗辩。

五、相关案例启示

本案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体现了法院对不利解释原则的坚定适用。类似案件中,法院倾向于保护投保人利益,但前提是投保人须能证明免责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因此,投保人需在诉讼中主动提出条款歧义,并辅以行业惯例、谈判记录等证据。

一句话问答

  • 问:共同海损事故中,谁负有证明因果关系存在的责任?
    答:一般由主张损失方(船东或货主)证明事故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但保险人若主张免责,则需证明免责条款内容清晰、已明确说明。

  • 问:免赔条款未写明“绝对”还是“相对”,法院通常如何解释?
    答:根据不利解释原则,应解释为更有利于被保险人的“相对免赔”,即损失超过免赔额后保险人全额赔偿。

  • 问:一人公司股东在保险理赔中是否必然承担连带责任?
    答:不必然;需由债权人(如保险人)举证证明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存在混同,否则股东不担责。

  • 问:被保险人签署赔付协议后,还能反悔吗?
    答:若无欺诈、胁迫或重大误解等法定事由,协议有效,反悔请求通常不被支持。


邹拥军律师,北京商伴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专注海事海商与税务合规领域19年,以专业视角精准解决涉港涉税交叉案件,让规则说话,让当事人安心。

邹拥军,北京商伴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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