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税务问题/2026-06-18

上海税务稽查中善意取得虚开发票应对实操指南1

陈科嘉

陈科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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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3年7月起就职于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曾兼职在学校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法务中心从事合同审核工作三年,具有较丰富的教育法治实务工作经验。目前就职于该学院法学院,任金融法律与政策中心副主任,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副主任、财税法律服务团队负责人。主要从事金融法、婚姻家事、公司税收筹划与企业主财富保护与传承法律研究。税盟060号天使盟员、终身三星级盟员、税盟上海盟友会会长; 上海立施税务师事务所负责人、陈科嘉律师具有十九年涉税法律服务经历,现担任数家大型企业常年法税顾问,服务企业项目最大标的额达15亿余元,擅长解决复杂税企争议,为涉案企业或犯罪嫌疑人提供涉税法律咨询与辩护,为企业设计优化商业经营模式与股权架构,在合规经营的同时实现税负优化,在企业并购重组、资产并购等重大资产交易的税务筹划方面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编写专著两部,编写了《企业合理节税避税经典案例讲解》,发表论文七篇,其中核心期刊三篇。本人还曾担任上海市律师协会社会公益与法律援助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税务稽查中,企业因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被要求补税、加收滞纳金甚至罚款的情况屡见不鲜。但并非所有取得虚开发票的企业都需承担全部责任——法律上存在“善意取得”的抗辩空间。本文教你如何认定善意取得、准备证据并与税务机关有效沟通,最大限度降低损失。

一、确认是否构成“善意取得”

根据国税发〔2000〕187号及后续规定,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 真实的交易:有实际货物购销或劳务提供,且发票内容与交易一致(品名、数量、金额)
  • 发票来源合法:发票来自销售方或其所在地税务机关
  • 不知情且无过错:在取得发票时,企业不知道或不应知道销售方存在虚开行为
  • 已支付货款或按合同约定付款:通过银行转账等可查方式支付,且资金流向与发票一致

实操自查清单

  1. 回溯交易背景:是否存在真实采购合同、入库单、物流记录?
  2. 核实供货方身份:是否核查过对方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发票领购记录?
  3. 检查资金流:付款是否直接打入销售方账户(非个人或第三方)?
  4. 保留证据:所有合同、付款凭证、运输单据、验收记录需完整保存。

二、证据收集与整理(三步走)

第一步:固定关键证据链

  • 合同类:采购合同、补充协议、订单邮件等
  • 资金类:银行转账回单、电子回单、对公账户流水(需体现收款方名称)
  • 物流类:送货单、货运单、仓库验收单、产品照片(如有)
  • 纳税类:已认证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抵扣凭证复印件

第二步:制作书面情况说明

  • 按时间顺序描述交易全过程:如何接触销售方、如何签订合同、如何付款收货、如何取得发票
  • 强调企业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如查询对方信用、核实工商登记等)
  • 主动说明不构成故意虚开或串通的理由

第三步:关注时间节点

  • 收到税务机关《税务检查通知书》后,应在15日内提交自查报告和证据
  • 如需延期,需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一般可延长30日)

三、与税务机关沟通的实操步骤

1. 主动陈述申辩

  • 提交《关于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陈述申辩书》,附上所有证据
  • 明确要求适用“善意取得”规定,免予加收滞纳金和罚款

2. 申请税务听证(如面临处罚)

  • 若税务机关拟作出罚款决定,可要求举行听证(《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
  • 提前准备质证要点:对方是否有虚开事实?我方是否已尽审慎义务?

3. 善用重新开具发票机制

  • 如善意取得被认定,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合规发票(但需销售方补缴税款后方可开具)
  • 若销售方已失联或注销,可依据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凭法院判决书、税务机关证明等资料申报抵扣

四、复议与诉讼:最后的救济途径

若税务机关最终认定你方非善意,并作出补税+罚款决定,可采取以下行动:

  • 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60日内)
    • 复议期间可申请暂缓缴纳税款(需提供担保)
  • 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后15日内)
    • 重点论证:税务机关认定事实不清(如未核查你是否知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

注意:在复议或诉讼期间,应暂停抵扣或转出相关进项税额,避免新风险。

写在最后

税务稽查中的“善意取得”抗辩并非万能,关键取决于企业日常的合规管理。建议:

  1. 每笔交易前核查对方工商信息、纳税信用等级(可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2. 坚持公对公付款,避免现金或个人转账
  3. 建立发票审核台账,出现异常时立即停止抵扣并申诉

若已陷入稽查争议,建议尽快咨询专业税务律师进行个案评估。


作者:陈科嘉,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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