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务问题/2026-06-18

成都虚开发票善意取得的认定标准与举证要点

朱宁

朱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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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篇章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朱宁律师,执业三十二年,深耕刑事辩护与经济犯罪领域,累办800余案,以严谨务实作风护航当事人权益,服务覆盖全川及全国。

开篇点题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企业和个人面临的高风险罪名,其核心价值在于区分“恶意虚开”与“善意取得”。实务中,许多企业因接受虚开发票而被牵连,但若能证明自身构成“善意取得”,则可免于刑事追责,甚至不构成行政违法。如何有效认定并举证善意取得,是保护合法权益的关键。


一、法律依据与核心要件

1. 法律依据

根据《刑法》第205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善意取得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货物交易;
  • 销售方开具的发票内容(数量、金额、税额)与实际交易相符;
  • 购货方对销售方虚开发票行为毫不知情;
  • 购货方没有偷骗税款的主观故意。

2. 核心要件拆解

  • 真实交易:合同、款项、物流、仓储等证据链完整;
  • 票实相符:发票标注的品名、单价、数量、金额与实际交易一致;
  • 主观善意:购货方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如核查对方资质、发票真实性等);
  • 无偷税故意:未利用虚开发票抵扣税款或骗取退税。

二、认定与举证实操步骤(三分法)

第一步:收集“真实交易”的完整证据链

  • 合同与凭证:采购合同(含签章、日期)、银行付款流水(收款方与开票方一致)、对账单。
  • 物流单据:运输合同、提货单、入库单、仓储记录(需与合同时间、数量匹配)。
  • 业务痕迹:双方沟通记录(邮件、微信聊天记录)、验收报告、质检单据。
  • 财务处理:账务凭证显示该笔交易已正常入账,未出现异常冲账或挂账。

第二步:证明“主观不知情”的关键举措

  • 核查记录:向税务机关提交“对开票方资质核查”的书面记录(如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要求对方提供营业执照副本)。
  • 发票查验:当场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验证发票真伪,并截图保存。
  • 异常反应:收到税务机关通知后,立即停止抵扣、主动补税,并提交书面说明,强调自己系首次合作、无法识别虚开迹象。

第三步:向税务机关正式申请“善意取得认定”

  • 提交报告:撰写《关于XX发票涉及虚开但属善意取得的说明》,附全部证据复印件(加盖公章)。
  • 配合协查:主动配合税务机关前往上下游企业核实交易情况,协助提供原材料、产能、库存等佐证。
  • 税务处理:若被认定善意取得,虽需补缴税款(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但可免除罚款及滞纳金(依据国税发〔2000〕187号第3条)。

三、延展提醒:风险防范与律师介入

  • 日常防范:交易前核查对方纳税信用等级、要求提供《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书》,对首次合作或大额交易坚持“见票付款+货票同行”。
  • 被调查后:切勿销毁证据或虚报交易,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故意。立即暂停抵扣,主动补税,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刑事侦查阶段(37天内黄金救援期)。
  • 特殊情形:若存在挂靠经营、代开发票或“票货分离”等情形,善意取得认定难度极大,需提前评估刑事风险。

作者:朱宁,四川篇章律师事务所
(本文仅作法律知识参考,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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