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抗辩/2026-06-18

成都虚开发票无罪:证明“无骗税目的”三步法

朱宁

朱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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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篇章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朱宁律师,执业三十二年,深耕刑事辩护与经济犯罪领域,累办800余案,以严谨务实作风护航当事人权益,服务覆盖全川及全国。

核心价值: 虚开增值税发票罪案件审理中,是否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主观目的,是决定罪与非罪的分水岭。本文提供一套可操作的抗辩方法,帮助当事人从证据链角度切断犯罪主观要件。


第一步:收集“真实交易”的客观证据

目标: 证明开票行为基于真实商业背景,而非纯粹为虚增进项。

具体方法:

  • 合同与订单:整理所有与开票对应的购销合同、框架协议、订单确认书,注意合同签署时间、金额、标的应与发票一致。
  • 资金流水:调取银行转账记录、承兑汇票等,重点标注付款方与收款方、金额、时间与发票的对应关系。即便存在“资金回流”(如借款、还款、商业预付款),需保留完整资金轨迹以说明循环原因。
  • 物流凭证:货运单据、出入库记录、运输合同、仓储单据等。若业务为服务贸易(如咨询、设计),则提供服务成果报告、工作流程文件、邮件往来。
  • 沟通记录:谈报价、确认订单、验收的微信聊天记录、邮件、会议纪要。

注意: 上述证据应形成闭环,让裁判者相信交易真实发生。例如:发票内容为“钢材”,就必须有对应的钢材采购合同、入库单及向钢厂付款的记录。


第二步:证明“税款未造成实际损失”

目标: 即使存在开票不规范(如他人代开、挂靠开票),但国家税款并未流失。

具体方法:

  • 进项转出证明:若企业已自愿将虚开发票对应的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或自行补缴税款并缴纳滞纳金,需提供税务申报表、完税凭证。
  • 税务机关核查函:主动申请税务机关出具《税务处理决定书》或《情况说明》,明确认定“该笔业务未造成增值税损失”或“已足额补缴”。
  • 未抵扣声明:如发票尚未认证或抵扣,提供增值税发票平台未勾选认证截图、财务账目记录。
  • 行业特性说明:某些行业(如建筑挂靠、代理进口)天然存在“三流不一致”,需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39号)论证:只要实际购货方与发票接受方一致,且收款方与开票方一致,即不构成虚开。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吸纳了《刑事审判参考》第117号案例“张某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的裁判要旨:无骗税目的,未造成税款损失的,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三步:论证“无骗税故意”的主观心态

目标: 从行为背景、惯例、事后态度等综合推断当事人缺乏骗取国家税款的主观故意。

具体方法:

  • 事由说明:解释为何通过第三方开票。例如:供应商因税务问题无法开票、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经营、临时采购缺少进项发票等。需附上双方协议、沟通记录。
  • 事后补救:证明当事人在发现开票违规后,主动停止、向税务机关报告、配合调查、补缴税款等。这些行为可佐证无主观恶意。
  • 同类交易合规性:列举企业与同类供应商(能正常开票)的交易记录,以证明本次开票是偶然性失误,而非长期恶意虚开。
  • 专业意见:聘请税务师或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分析业务模式,论证不构成虚开。同时可邀请同行出具行业惯例说明。

关键点: 主观故意必须通过客观行为推断。如果当事人能证明自己一直按“真实交易”管理,且无逃避缴税的动机(如企业正常纳税、无留抵退税造假的动机),则法院很难认定其具有骗税目的。


结尾:延伸与下一步行动

近年来,最高法、最高检对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认定日趋谨慎。202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惩治涉税犯罪的意见》再次强调:“对于确有真实交易,但开票主体与收款主体不一致的,应重点审查是否具有骗税目的及是否造成税款损失。” 这意味着,只要你能完善上述三步证据链,很多挂靠、代开情形完全可以无罪处理。

温馨提示: 此类案件证据庞杂、法律争议点多,建议尽快委托专业涉税刑事律师介入,通过会见、阅卷,精准识别控方证据缺口,制定个性化抗辩方案。切勿自行向税务机关提交不完整材料,以免自证其罪。


作者:朱宁,四川篇章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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