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监理服务中断纠纷中不可抗力与减损责任的司法认定

康志祥律师
康志祥律师,执业14年,专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纠纷,精于工程款结算、工期索赔、质量争议,以泉州为核心覆盖福建,异地案件可协商接受委托。
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中,“工期延长”导致的监理服务费增加是常见争议焦点。当项目因非监理人原因(如发包人设计变更、新增工程、财政审核延迟等)导致实际服务期远超合同约定时,监理人能否主张“附加工作酬金”?发包人能否以监理人未履行“减损通知义务”为由进行抗辩?双方的过错责任如何划分? 本文通过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21)闽0104民初884号判决书,以案说法,为建设工程当事人厘清关键法律风险。
一、案情简介
1. 项目背景
- 项目名称:金城湾第3标段(13、14、15、22-34#楼、地下车库A-2)
- 监理合同:2013年9月签订,签约酬金8206176元(暂以总投资62600万元为基数),计划监理服务期950天。
- 实际履行:桩基2013年9月开工,上部工程2014年7月获批开工,2016年8月主体竣工验收,2017年9月室外景观综合验收。实际服务期长达1478天,超出计划528天。
2. 争议焦点
- 原告(璟源公司)主张:监理服务费总额应包含正常酬金8206176元 + 正常酬金增加额3204472.4元(因投资额增加) + 附加工作酬金6341918.3元(因工期延长),合计17752566.7元,要求被告(新榕公司)在原告完成竣工结算初审后30日内支付80%进度款即14202053.4元。
- 被告(新榕公司)抗辩:合同明确约定“合同价”即签约酬金8206176元,80%进度款基数仅为6564941元,已超付(实际已付7385601元)。且原告从未就工期延长履行通知义务,导致减损义务未尽,且原告自身存在监理人员不到位、未及时备案等违约行为,应扣减费用275000元。
3.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法院认定:合同价暂定为8206176元,正常酬金增加额及附加工作酬金需待项目经财审后方可结算。被告已付超80%进度款,不存在欠付。
二、法律要点深度解析:过错与减损责任的司法认定
1. 不可抗力≠非监理人原因:工期延长的责任分配
本案中,原告主张的“非监理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并非不可抗力,而是发包人新增工程、设计变更等商业因素。在司法实践中,“不可抗力”需满足《民法典》第180条规定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三要件。而“非监理人原因”范围更广,包括发包人行为、第三方配合延迟、政策调整等。
关键细节:法院虽未直接认定不可抗力,但将“非监理人原因”纳入审查。原告主张附加工作酬金时,若发包人确有过错(如未能提供完整场地、财审延迟),监理人可依**《民法典》第591条减损规则要求赔偿。但本案中,原告未证明发包人存在故意拖延,且原告自身存在未通知、违约金等过错**,因此法院未支持其扩大解释“合同价”。
2. 减损义务:监理人的“通知-减损”链
《民法典》第591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本案中,被告援引监理合同通用条件6.2.2条:“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合同期限延长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原告未提供任何工期延长的书面通知,且在2018年2月12日出具《承诺函》明确“后续监理费等财政审核后再提交申请”,自认了配合财审的义务。法院据此认定:监理人未履行减损通知义务,扩大损失部分(如附加工作酬金)可能无法获得支持。
实务痛点:监理单位务必在工期延长事由发生(如发包人临设变更、施工方延误)后7日内发出书面通知,并保留签收回执或电子邮件。若未通知,发包人可抗辩“延长系监理人默认同意,且未采取减损措施”,从而导致附加工作酬金被拒。
3. 过错相抵与违约金扣除:监理人自身瑕疵的举证
被告同时提出原告存在总监理工程师未到位、兼职等违约行为,依据合同补充条款应扣违约金275000元。法院依原告签字的《监理费进度款支付审批单》(编号001)等证据,认定了该扣款。
重要提示:发包人若发现监理人人员不符、备案延迟、报告缺失等,应即时书面函告并保留证据(如签字确认单、工作联系函)。司法实践中,“事先确认”(如原告在审批单上签字)比事后主张效力更强。
4. 财政审核的“前置条件”:进度款支付的“绊脚石”
合同中明确:“项目竣工验收并经财政部门审核后付至审结数的95%”。被告自认“尚未启动财政评审”,导致原告的附加工作酬金等无法进入结算阶段。法院认为:财审是合同约定的支付前提,即便监理人完成初审,若发包人未主动启动财审(且原因不在监理人),监理人也不能直接主张80%以上的款项。
破局思路:监理人可在合同签订时约定“若发包人拖延财审超XX日,视为付款条件成就”,或在诉讼中举证发包人恶意拖延财审(如三次以上书面催告后无正当理由不理),要求法院判令发包人履行报告义务。
三、律师建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风险防控
- 合同条款设计:避免“合同价”表述模糊,应明确“正常酬金增加额”“附加工作酬金”是否计入进度款基数。建议约定:“合同价包括正常酬金及因非监理人原因产生的增加额,在初审后按实际完成比例支付。”
- 减损义务履行:每次工期延长、工程量变更,监理人须7日内书面通知发包人并陈述对工期、费用的影响。保留签收回执、邮件、微信截图等证据。
- 自身信用管理:严格按合同配备总监、专监,避免因人员失位被扣违约金。若需变更,须经发包人书面批准。
- 财审推动策略:主动发函要求发包人启动财审,若对方不作为,可依据《民法典》第159条(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视为条件已成就)主张权利。
四、一句话问答(5组)
-
问:监理服务因工期延长产生的附加工作酬金,是否必然属于不可抗力?
答:不一定,需结合延长原因是否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若系发包人新增工程等商业风险,不属于不可抗力,但可作为“非监理人原因”主张。 -
问:监理人未通知工期延长,还能主张附加工作酬金吗?
答:法院可能认定监理人未尽减损义务,扩大的损失(如多出的服务期酬金)不予支持。 -
问:监理人自身存在人员不到位等违约,发包人可否在进度款中直接扣除违约金?
答:有合同明确约定且经监理人签字确认的,可以扣除;否则需另案起诉或举证后抗辩。 -
问:财政审核迟迟未启动,监理人能否主张80%以上的进度款?
答:合同明确以财审为支付前置条件的,除非证明发包人恶意拖延,否则法院通常驳回未到期的进度款请求。 -
问:本案最值得监理人吸取的教训是什么?
答:书面通知保留+合同条款谨慎+自身履职合规,三者缺一不可。
康志祥律师,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
执业14年,专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纠纷,精于工程款结算、工期索赔、质量争议,以泉州为核心覆盖福建,异地案件可协商接受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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