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2026-06-18

日照房产代付中出具欠条即认定为借贷关系的法律分析

王名成

王名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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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名成律师,执业17年,山东某律所资深律师,专注建筑工程合同与房产纠纷,以日照为核心覆盖山东,外地案件可协商委托,累计办案400+、胜诉率超90%,为当事人挽回损失超2亿元。

一、核心价值:厘清“代付”与“借贷”的边界,防范房产交易中的法律风险

在房产买卖、资金周转等场景中,一方委托第三方代为还款或付款的情形十分常见。当实际用款人与出具借条的主体不一致时,究竟谁是真正的债务人?本案通过一则民间借贷纠纷,揭示了法院如何认定“代付”行为背后的借贷关系,为房产交易中类似纠纷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出具欠条的行为,往往意味着自愿承担债务,而非单纯的证明作用


二、案情回顾:欠条与转账去向不一致,谁是借款人?

(一)基本事实:借款3万元,转账至他人账户

2014年2月15日,郇某(上诉人)向李某(被上诉人)借款3万元,用于帮助其朋友于某还款。郇某提供了于某的银行账号,李某通过网银将3万元转入于某账户。同日,郇某向李某出具欠条,载明:“今欠李某现金3万元,叁万元。郇某 2014.2.15”。后李某多次催要,郇某以无钱为由拒绝还款,李某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郇某与李某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

  • 郇某主张:实际借款人是于某,自己仅代于某委托李某还款,欠条系受胁迫所写,起“证明作用”,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
  • 李某主张:自己按郇某指令转账,郇某出具欠条,双方借贷关系成立,郇某应承担还款责任。

三、法院分层认定:出具欠条即构成借贷合意

(一)一审法院:借贷关系合法有效

一审法院查明,李某已按郇某提供的账户履行出借义务,郇某出具欠条,理应偿还。对于郇某“实际用款人为于某”的辩解,因无证据支持,不予采纳。最终判决郇某偿还借款3万元及利息。

(二)二审法院:出具欠条视为自愿代为偿还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4)日民一终字第743号判决书中明确指出:

“虽然被上诉人是为于某偿还的信用卡欠款,但因被上诉人的代偿行为是基于上诉人的要求,并由上诉人为被上诉人出具欠条,应当认定该借贷意思表示发生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而且,即使于某是本案欠款的实际借款人,但因上诉人为该笔借款出具欠条,应视为其自愿代为偿还欠款。”

二审法院据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法律方法与步骤:如何在房产交易中判断“代付”下的债务主体

步骤一:审查书面凭证的出具主体

  • 方法:欠条、借条等书面凭证上署名的当事人,即为法律上的债务人。本案中,郇某亲笔书写欠条并签名,法院直接认定其与李某之间存在借贷合意。
  • 操作指引:在房产交易中,若A委托B向C付款,无论实际资金流向如何,只要B向C出具了欠条或承诺书,B即为债务人,不得以“实际用款人是A”为由抗辩。

步骤二:分析资金流向与委托关系

  • 方法:即使款项直接转入第三人账户,只要转账行为是基于出具欠条一方的指令,出借人即完成交付义务。法院强调:“被上诉人的代偿行为是基于上诉人的要求”。
  • 操作指引:购房时若由中介或第三方代付房款,务必让实际接受房款的卖方出具收条,同时让代付方出具书面承诺,明确债务归属。

步骤三:核查是否存在“胁迫”或“虚假意思表示”

  • 方法:债务人主张“被胁迫出具欠条”,需提供报警记录、录音、证人证言等证据,否则法院不予采信。本案中郇某声称受胁迫,但未提供任何证据,法院直接驳回。
  • 操作指引:若房产交易中因资金问题被迫出具欠条,应立即固定证据(如微信聊天记录、报警回执),并在诉讼中及时提交。

步骤四:识别“自愿代为偿还”的法律效果

  • 方法:即使债务人不是实际用款人,但一旦出具欠条,即构成“债务加入”或“自愿代为履行”,需承担还款责任。二审法院明确指出:“应视为其自愿代为偿还欠款”。
  • 操作指引:房产交易中,若第三方自愿为买方垫付房款并出具欠条,卖方可直接向该第三方追偿,无需先向买方主张。

五、延展与指引:房产纠纷中的“代付”风险防范

本案虽为民间借贷,但其认定规则对房产交易中的“代付”行为具有直接参考价值:

  • 风险点一:用“欠条”代替“证明”可能被认定为债务承担。例如,中介代付首付后要求买方出具欠条,买方不能以“是银行放款”为由拒绝付款。
  • 风险点二:实际用款人逃债,出具欠条的一方仍需买单。如房主委托他人还款后债务人跑路,受托人仍要承担还款义务。
  • 行动建议:在房产买卖中,对于任何代付行为,务必签订三方协议明确债务主体;若已出具欠条,应尽快收集实际用款人身份的证明(如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并在诉讼中申请追加当事人。

如需进一步了解房产纠纷中的债务认定规则,可携带相关材料咨询专业律师,或直接参考本案判决书原文,案号:(2014)日民一终字第743号。


作者: 王名成,山东知律律师事务所
来源: 裁判文书网,案号:(2014)日民一终字第7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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