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待遇/2026-06-18

襄阳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争议中缴费基数认定要点解析

李波

李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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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波律师,执业12年,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行政部主任,专注工伤赔偿、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行政诉讼(含强制执行),以襄阳市为核心服务湖北,外地案件可协商委托,擅长民生维权与高效落地的法律方案。

在工伤赔偿案件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劳动者最核心的赔偿项目之一。然而,许多劳动者在维权时发现,公司计算补助金的“缴费基数”往往远低于实际工资,导致赔偿金额严重缩水。近日,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的李波律师(执业12年,专注工伤赔偿领域)在分析一起典型案件时,发现这一争议普遍存在。今天,李波律师就以“李*菊诉襄阳钜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一案为例,深入剖析缴费基数争议的痛点与法律要点。

一、案情回顾:工资里藏了“猫腻”

菊(化名)2015年进入襄阳钜晟公司担任冲压工。2018年12月,她在工作中右前臂被冲断,经认定为工伤五级。事后,李菊主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要求按月工资3841.08元计算(18个月共69139.44元)。但公司认为,李*菊的月平均工资为3677.04元,其中包含每月随工资发放的“保险补助”200元,扣除此项后实际月平均工资为3477.04元

法院最终判决:以3477.04元为基数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即62586.72元。公司上诉被驳回,维持原判。

核心争议:这200元“保险补助”究竟算不算工资?它是否应计入缴费基数?

二、法律分析: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1. 缴费基数的法定含义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4条,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计算基数是“本人工资”,即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前12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这里的“月缴费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为职工申报的、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工资基数,通常等于职工应发工资(含基本工资、绩效、奖金、津贴等),但不包括用人单位支付的福利性补贴、补偿金等非工资性收入。

2. 为什么“保险补助”被排除?

痛点一:公司以“现金补助”代替社保缴纳

本案中,李*菊因临近退休年龄,与公司约定“不缴纳社保,每月发200元保险补助”。这种操作在中小企业中十分常见——公司以现金形式向员工发放“保险补贴”,从而降低用工成本。然而,这笔补助本质上是一种补偿,不属于法定的工资构成。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而“保险补助”是公司因未依法缴纳社保而支付的替代性费用,其性质与工资中的津贴、补贴不同,不能作为计算工伤待遇的基数。

痛点二:劳动者实际到手工资≠缴费基数

很多劳动者以为,每个月银行卡里收到的金额就是自己的“工资”。但实际上,缴费基数应当以用人单位申报的社保缴费工资为准。如果公司申报的工资低于实际应发工资(例如只报最低标准),劳动者工伤后的待遇会大幅缩水。在本案中,公司申报的工资很可能就是3477.04元(扣除保险补助后的金额),因此法院支持了这一基数。

3. 法院判决的逻辑

一审法院查明:李*菊2017年12月至2018年11月平均工资3677.04元/月,其中包含随工资发放的保险补助200元。扣除该补助后,实际月平均工资为3477.04元。法院据此支持了以3477.04元为基数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关键点:法院没有将“保险补助”计入用于计算工伤待遇的“本人工资”,因为该补助并非因劳动付出而获得的报酬,而是公司规避社保义务的产物。这一裁判规则对劳动者维权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三、深度延伸:超龄劳动者的权益保护

本案还有一个特殊之处:事故发生时李*菊已超过50岁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公司主张双方系“劳务关系”,不应支付伤残津贴。但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认定超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仍存在劳动关系,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

痛点三:超龄劳动者的“裸奔”风险

许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因无法参加工伤保险,被用人单位以“劳务关系”为由拒绝承担工伤责任。但根据法律规定,只要劳动者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与单位之间就仍然保留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仍需履行工伤赔偿义务。李*菊案的判决有力维护了超龄劳动者的权益。

四、实务建议:如何避免缴费基数争议?

对劳动者:

  1. 保留工资证据:将工资条、银行流水、劳动合同等证据保存完整,重点关注“应发工资”与“实发工资”的差额。如果发现公司以“补贴”“补助”名义扣减工资,立即拍照或复印留存。

  2. 核实社保缴费基数:登录当地社保局官网或前往窗口查询自己的社保缴费记录,确认公司是否按实际工资申报。如果发现缴费基数与实发工资差距较大,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3. 警惕“保险补助”陷阱:公司以现金代替社保时,切勿轻易同意。一旦发生工伤,您将面临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风险,只能向公司主张赔偿,而公司可能已将所有风险转嫁给您。

对用人单位:

  1. 依法足额缴纳社保:即使员工临近退休或自愿放弃,也必须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否则一旦发生工伤,公司不仅需承担全部工伤待遇,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2. 规范工资结构:明确区分工资性收入与非工资性收入(如餐补、交通补、社保补贴等),避免在计算工伤待遇时产生争议。例如,将“保险补助”单独列明,并注明“非工资性补偿”。

五、一句话问答(李波律师提示)

Q: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计算基数是什么?
A:工伤发生前12个月的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即应发工资(含基本工资、绩效、奖金、津贴等),不包括非工资性补贴(如保险补助)。

Q:公司以现金发放保险补助代替社保,工伤后能按扣除补助后的实发工资计算补助金吗?
A:不能。法院通常以应发工资为准,保险补助不属于工资,不能降低计算基数。

Q:超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的劳动者能否主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A:能。只要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与单位仍存在劳动关系,可依法享受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在内的工伤保险待遇。

Q:劳动者发现公司未按实际工资缴纳社保,应如何维权?
A:向当地社保稽核部门或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公司补缴并调整缴费基数。若已发生工伤,可起诉要求公司按实际工资标准赔偿差额。


李波律师提醒:工伤维权中,细节决定成败。缴费基数争议是常见“暗坑”,劳动者务必擦亮眼睛。如果您遇到类似问题,欢迎咨询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

李波,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
执业12年,专注工伤赔偿、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行政诉讼(含强制执行),以襄阳市为核心服务湖北,外地案件可协商委托,擅长民生维权与高效落地的法律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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