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企业收到虚开发票的税务自查与应对指南

陈科嘉律师
自2003年7月起就职于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曾兼职在学校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法务中心从事合同审核工作三年,具有较丰富的教育法治实务工作经验。目前就职于该学院法学院,任金融法律与政策中心副主任,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副主任、财税法律服务团队负责人。主要从事金融法、婚姻家事、公司税收筹划与企业主财富保护与传承法律研究。税盟060号天使盟员、终身三星级盟员、税盟上海盟友会会长; 上海立施税务师事务所负责人、陈科嘉律师具有十九年涉税法律服务经历,现担任数家大型企业常年法税顾问,服务企业项目最大标的额达15亿余元,擅长解决复杂税企争议,为涉案企业或犯罪嫌疑人提供涉税法律咨询与辩护,为企业设计优化商业经营模式与股权架构,在合规经营的同时实现税负优化,在企业并购重组、资产并购等重大资产交易的税务筹划方面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编写专著两部,编写了《企业合理节税避税经典案例讲解》,发表论文七篇,其中核心期刊三篇。本人还曾担任上海市律师协会社会公益与法律援助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收到虚开增值税发票是许多企业面临的税务“暗礁”——一旦被税务机关认定为恶意取得,不仅补税滞纳金,还可能面临0.5倍到5倍罚款,甚至刑事责任。本文带你掌握从自查到自救的完整流程,最大程度降低损失。
第一步:识别风险,立即停用可疑发票
核心动作
- 查验发票真伪: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输入发票代码、号码等信息,确认发票状态(如“正常”“异常”)。
- 排查异常特征:
- 销货方与合同、付款对象不一致
- 货物交易无物流凭证(如运输单、入库单)
- 开票金额与合同金额明显不符
- 暂停抵扣与入账:发现可疑发票后,不得再进行进项抵扣或成本列支,同时通知财务部门冻结相关科目。
法律依据: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纳税人取得虚开专票,不得作为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第二步:收集证据,证明“善意取得”
核心动作
- 整理原始交易记录:
- 采购合同、订单、付款凭证(银行回单、转账流水)
- 运输单据、入库单、验收单
- 与销货方的沟通记录(邮件、微信聊天、通话录音)
- 取得销货方异常证明:要求对方提供:
- 其税务机关出具的“走逃失联”或“异常凭证”证明
- 该发票对应的纳税申报记录(如对方未申报)
- 撰写《情况说明》:
- 简述交易背景、发票来源
- 强调自身已尽合理审查义务(如查验了营业执照、银行账户)
- 附上证据清单和原件扫描件
关键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明确,善意取得虚开发票的纳税人,只要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交易的证据,可申请免除罚款,仅补缴税款和滞纳金。
第三步:主动报告,争取从轻处理
核心动作
- 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异常报告》:
- 填写《增值税异常扣税凭证处理申请表》
- 附上所有证据资料(一式两份)
- 配合税务核查:
- 主动提供账簿、凭证、银行流水
- 接受询问时,如实说明交易过程,避免隐瞒或改口
- 补缴税款与滞纳金:
- 若确属善意取得,机关通常要求补缴进项转出对应的税款(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 及时缴纳后,可申请停止加收滞纳金,并请求免于处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风险提示:若发现有“三流不一致”(资金流、发票流、货物流不匹配)且无法自证善意,应当立即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制定抗辩方案——例如主张对方存在欺诈、自身已尽注意义务等。
结尾:从“被动应对”到“主动预防”
虚开发票风险并非无法避免。建议企业:
- 建立供应商准入机制:签约前通过“天眼查”查询对方信用评级、纳税状态;
- 每月核对进项发票:利用电子税务局“发票抵扣风险提示”功能;
- 购买税务责任险:部分保险公司已推出针对虚开发票的理赔产品。
如果本文中的步骤依然无法解决你的问题(例如涉嫌恶意取得、金额巨大),请立即咨询专业税务律师,避免错过最佳申诉窗口。
作者:陈科嘉,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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