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不可抗力致监理服务中断中事实合同关系的认定要点

许建树律师
许建树律师,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33年,贵州大学毕业,曾在陕西省高院民庭实习3年,专注建设工程(监理/施工/造价/质量)与合同纠纷,以西安为核心覆盖陕西,外地重大疑难案件可协商委托。
本文导读: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因不可抗力导致服务中断是常见争议点。然而,实务中更频繁出现的是发包方以“未签订书面合同”“未完成审计”等为由拒付监理费,甚至反诉监理单位违约。本文通过一起典型监理费纠纷案例,解析监理单位在服务中断情形下的责任认定,并重点揭示“事实合同关系”下监理单位如何主张权利、规避违约风险。
一、案情回顾:未签合同、未审计,监理费能否要回?
2015年,吉林省某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某公司)通过价格谈判,入围中国某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某网络公司)的监理单位库。2017年,吉林某公司承接了“2017年某网络大庆分公司城网双向网络改造(大同分前端小C改造分配网)项目”的监理任务,却始终未与发包方签订书面监理合同。
项目完工后,吉林某公司按约提供了监理服务,工程也早已投入使用。但中国某网络公司以“未签订合同”“未完成审计”为由,拒绝支付监理费1,530.56元。吉林某公司无奈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费用及利息。
争议焦点:
- 未签订书面监理合同,双方是否形成事实上的监理合同关系?
- 发包方以“未审计”拒付,监理单位是否构成违约?
- 发包方以“诉讼时效”抗辩,能否成立?
二、法院判决:事实合同关系成立,发包方应支付监理费及利息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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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合同关系成立:吉林某公司已被确定为项目的监理单位,且实际完成了监理工作,工程已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监理合同关系。未签约的过错责任在于双方,但这不是拒付费用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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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非付款前提:在无法进行审计结算的情况下,吉林某公司举证的《监理费取费明细》《监理费汇总表》、工程验收报告等,已能证明发包方对监理工作的确认和认可。且工程于2018年5月15日竣工验收,已具备结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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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已中断:案涉监理费于2018年确认,但吉林某公司持续主张权利,被告亦未提交时效抗辩的有效证据。
判决结果:中国某网络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监理费1,530.56元,并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15%支付自2020年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三、律师说法:不可抗力导致监理服务中断,责任如何划分?
本案虽未直接涉及不可抗力,但其中反映出的核心问题——监理单位在服务中断后是否构成违约,与不可抗力情形下的责任认定逻辑相通。结合本案,律师提出以下关键点:
(一)不可抗力≠监理单位免责“万能牌”
不可抗力导致监理服务中断时,监理单位需证明:
- 中断与不可抗力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如疫情封控、极端天气等)。
- 已尽到通知义务(书面告知发包方,留存证据)。
- 中断期间采取了合理减损措施(如远程指导、避险安排等)。
若监理单位仅以“不可抗力”为由停止服务,却未履行上述义务,仍可能被认定部分违约。
(二)“事实合同关系”下的违约风险
本案中,发包方试图以“未签合同”否定合同关系,实为规避付款义务。痛点关键词:
- “未形成书面合同”:法院认定的事实合同关系,需以实际履行行为为基石(如参加谈判、派驻监理人员、出具报告、参与验收等)。
- “审计拖延”:发包方常以“需审计结算”为由无限期拖延,但若工程已投入使用,法院可认定具备付款条件。
- “诉讼时效”:监理单位需定期催款并留存凭证(如催款函、微信记录),否则可能丧失胜诉权。
(三)监理单位如何避免被认定为“中断违约”?
- 签约即明确不可抗力条款:约定不可抗力范围、通知时限、费用分担(如停工期间监理费按比例计取)。
- 过程留痕:无论是否签合同,均应保存开工报告、日志、会议纪要、验收文件等,证明“已履行”。
- 中断后立即通知:书面通知发包方并附证明材料,避免因“未通知”被认定擅自停工。
- 积极主张权利:即使发包方称“需审计”,也应定期催款,防止诉讼时效超期(一般3年)。
四、案件启示:监理单位的“护身符”与“痛脚”
当事人关切的痛点关键词:
- “未签合同”:能否主张权利?能!但需证明实际履行。
- “审计未完成”:发包方拖延审计时,可起诉要求按暂定金额支付。
- “时效超期”:超3年未催款=权利灭失。
- “利息损失”:可主张自应付日起按LPR计算的利息。
- “项目已使用”:这是最有力的证据——发包方已受益,不能反悔。
- “政府项目/国企审计”:非拒付理由,法院已明确“审计只是内部程序”。
五、一问一答(一句话快问快答)
问:未签书面监理合同,但已经干了活,能要回钱吗?
答:能。只要有实际履行证据(如验收报告、工作记录),法院认可事实合同关系。
问:发包方说“工程没审计,不能付钱”,我该怎么办?
答:立即起诉。工程已投入使用就视为验收合格,发包方不能以内部审计对抗外部债权。
问:监理期间因疫情停工,建设单位说我违约怎么办?
答:需证明停工与疫情的因果关系,且已书面通知、采取减损措施,否则可能承担部分责任。
问:过了好几年才想起要监理费,诉讼时效过了怎么办?
答:若期间有催款记录(微信、函件),时效中断;若无,尽快委托律师寻找时效中断证据。
许建树律师提示:建设工程监理纠纷中,合同形式、审计程序、时效管理是三大“致命漏洞”。无论发包方身份如何(央企、国企或民企),只要监理单位实际提供了合格服务,就有权主张报酬。建议监理单位从项目启动起即规范证据管理,避免因“人情工程”忽略书面手续,最终陷入“白干”困境。
许建树,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
(许建树律师,贵州大学毕业,执业33年,曾在陕西省高院民庭实习3年,专注建设工程领域各类纠纷,包括监理、施工、造价、质量争议,以西安为核心覆盖陕西,外地重大疑难案件可协商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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