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监理/2026-06-18

西安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成立认定与举证责任实务指引

许建树

许建树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5503985987

许建树律师,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33年,贵州大学毕业,曾在陕西省高院民庭实习3年,专注建设工程(监理/施工/造价/质量)与合同纠纷,以西安为核心覆盖陕西,外地重大疑难案件可协商委托。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合同关系是否成立、监理行为是否实际履行,是决定监理费能否获得支持的核心争议点。本文结合(2023)黑0205民初737号判决书,深入分析法院对监理合同成立的认定标准及举证责任分配,为施工企业提供实用指引。

一、合同成立的关键:书面协议或事实履行

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时,首先审查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判决书明确指出:“原告某某公司仅提供了被告某某公司与某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与某某公司之间形成监理合同关系。”

1. 合同成立的两种形式

  • 书面合同:双方签署正式的监理合同,明确约定监理范围、费用、期限等。本案中,原告主张以被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专用合同条款”中记载的“监理人:黑龙江百元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依据,但法院认为该条款仅在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约束,不能直接证明原告与发包人某某公司之间存在监理合同。
  • 事实合同:即使无书面协议,若原告能证明其实际提供了监理服务,且被告接受了该服务,法院可能认定事实合同成立。判决书强调:“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实施了监理行为”,这是法院驳回诉请的核心原因之一。

2. 关键证据类型

  • 监理日志、巡视记录、旁站记录:需经发包人签收或确认。
  • 会议纪要、工作联系单:体现发包人参与或知晓监理工作。
  • 工程验收记录、关键工序签字单:监理人员签字且发包人认可。

二、举证责任的分配与实务应对

1. 原告的举证责任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原告需证明:

  • 双方存在合同关系(书面或事实);
  • 原告实际履行了监理义务;
  • 被告未支付监理费的事实。 本案中,原告仅提供施工合同和中标通知书,但无法出示经被告确认的监理行为凭证,导致举证不足。

2. 法院审查重点

判决书引用:“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法院详细审查了原告提交的三组证据:

  • 证据一:施工合同及中标通知书——仅证明发包人与施工方关系,不能直接证明监理合同。
  • 证据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及监理资质证书——原告称已提交被告办理手续,但被告否认收到。
  • 证据三:(2022)黑0205民初788号判决书——该案涉及施工方与发包人纠纷,证据中虽有监理材料,但法院认为不能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直接形成合同关系。

3. 实务建议:如何有效举证?

  • 主动收集书面确认:即使未签订正式合同,也应要求发包人出具《监理工作委托函》或《监理授权书》,明确授权范围。
  • 保留沟通记录:微信聊天记录、邮件、录音等,需包含双方就监理工作的讨论内容。
  • 系统性整理监理资料:每日监理日志应要求发包人代表或施工单位签字;关键工序旁站记录、隐蔽工程验收单等需多方会签。
  • 利用关联诉讼的证据:如本案中原告引用的(2022)黑0205民初788号判决,若该案已确认原告履行了监理义务,可申请法院调取该案卷宗中的原始材料。

三、延展与行动指南

本案的判决结果揭示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中的常见风险:口头委托、无书面合同、过程证据缺失。即使实际提供了监理服务,若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法院仍可能驳回诉请。

补充信息

  • 若工程中途停工,监理单位应及时向发包人发送《暂停监理工作通知》,并保留相应记录,以证明监理义务履行至停工日。
  • 若发包人更换监理单位,原监理单位应在离场前与发包人、新监理单位三方签署《监理工作交接清单》,确认已完工作内容和费用。

进一步行动

建议施工、监理企业:

  1. 全面自查现有项目,排查无书面合同的监理业务,立即补签或补办确认文件。
  2. 建立监理证据档案制度,每项目单独建档,包含合同、授权书、日志、会议纪要、签认单、收款记录等。
  3. 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如类似纠纷已进入诉讼,应及时委托律师梳理证据链,必要时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作者:许建树,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3)黑0205民初737号

更多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