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诈骗中转劫认定:喷雾抗拒抓捕是否属暴力?

朱宁律师
四川篇章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朱宁律师,执业三十二年,深耕刑事辩护与经济犯罪领域,累办800余案,以严谨务实作风护航当事人权益,服务覆盖全川及全国。
核心价值
刑事诈骗罪中,当行为人实施诈骗后为逃脱而使用暴力,是否转化为抢劫罪,常是司法实践的争议焦点。本文以(2019)川01刑终1148号判决书为素材,剖析“转化型抢劫”的认定标准,帮助读者理解罪名边界与辩护思路。
一、转化型抢劫的法律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犯诈骗罪,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要件有三:
- 前提:已实施诈骗且数额较大。
- 手段:当场使用暴力或威胁,达到压制反抗的程度。
- 目的:为抗拒抓捕、窝藏赃物或毁灭罪证。
本案中,二被告人实施诈骗后,使用喷雾器攻击被害人面部并逃脱,引发“是否属于暴力”的争议。二审法院的裁判逻辑提供了清晰的认定步骤。
二、本案事实与判决原文引用
1. 基本案情(已模糊化处理)
上诉人A某(原审被告人曾俊)与B某(原审被告人赵春明)经预谋,多次通过“代还信用卡”方式骗取被害人钱款。其中三次,B某在最后一次转账后使用喷雾器攻击被害人面部,随即乘坐A某驾驶的车辆逃离。一审认定二人构成诈骗罪和抢劫罪,数罪并罚。二人上诉称:喷雾器未达到暴力程度,且A某对使用喷雾不知情。
2. 争议焦点:喷雾器攻击是否属于“暴力”?
二审法院查明关键证据:
“上诉人B某明确指认作案用喷雾器系上诉人A某购买并指使其使用,A某亦曾供述其曾在网上购买过喷雾剂系B某用来防身用的,公安机关挡获A某时也从A某处查获了喷雾器,故前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可以证实A某为B某作案提供喷雾剂并明知其为脱身而使用。”
针对暴力程度,法院综合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龚某某关于‘被喷之后很难受,眼睛不停流泪,脸上也感觉火辣辣的’,被害人李某某关于‘那个男的往我脸上不知喷了什么东西,我睁不(开)眼,头晕’,被害人包某某关于‘他用一种类似防狼喷雾的东西,往我脸上喷’的陈述,可以认定该喷雾剂破坏力较强,上诉人使用该喷雾器喷射被害人脸部并顺利逃脱,属于使用暴力手段抗拒抓捕。”
3. 结论:符合转化型抢劫
“二上诉人合意实施诈骗后为抗拒抓捕而使用喷雾器,且每次诈骗数额均超过数额较大的标准,其行为符合转化型抢劫的犯罪特征。”
据此,二审维持了对抢劫罪的定罪,但因考虑主从作用差异及认罪态度,对量刑予以调整:A某(策划、提供工具)刑期从14年改为13年,B某(具体实施,作用略小)从14年改为12年。
三、实务操作步骤:如何判断诈骗是否转化为抢劫?
- 审查证据链:需有被害人陈述、同案供述、物证(如喷雾器)和鉴定意见,证明暴力手段的客观存在及性质。若无鉴定报告,可通过被害人受伤描述、医院检查记录等综合认定。
- 区分“轻微抵抗”与“暴力”:如仅使用徒手推搡、言语威胁未造成实质伤害,一般不认定转化;而使用化学喷雾、刀具等足以压制反抗的工具,则属于暴力。
- 分析共谋范围:若部分被告人事前不知对方携带暴力工具,且未共同使用,则不应对其归责。本案中,A某购买并指使B某使用,故二人共谋成立。
- 量化数额与情节:转化型抢劫要求诈骗数额已达“较大”标准(四川地区一般为3000元)。本案每笔均超过1万元,符合条件。
四、延展与建议
转化型抢劫的争议常见于“代还信用卡”“茶托酒托”等诈骗场景。实务中,辩护律师可从以下角度突破:
- 质疑喷雾剂是否经鉴定为“催泪瓦斯”或“强刺激性物质”,若仅为普通辣椒水且未造成实际伤害,可主张不构成暴力。
- 若暴力行为发生在诈骗既遂后较长时间(如数小时),则不属于“当场”,不适用转化。
本案二审调低刑期,说明法院在认罪退赔、作用层级上仍有裁量空间。建议当事人及家属尽早委托专业律师,通过阅卷、质证挖掘有利情节。
作者:朱宁,四川篇章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9)川01刑终11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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