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2026-06-18

成都股份转让案视角下合同诈骗与普通诈骗的界限认定

朱宁

朱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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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篇章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朱宁律师,执业三十二年,深耕刑事辩护与经济犯罪领域,累办800余案,以严谨务实作风护航当事人权益,服务覆盖全川及全国。

在刑事诈骗罪的司法实践中,合同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因行为模式高度相似,常成为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本文以一起“股份转让”案为例,结合判决书原文,深入解析如何准确区分两罪——关键在于“合同”是否在签订、履行过程中被用于骗取财物,以及合同是否体现市场经济活动。通过具体方法步骤,助你掌握认定逻辑。

案情概述与争议焦点

2018年5月至6月,被告人L(化名李展鹏)向被害人W(化名王仕川)谎称自己是某健身中心股东,并虚构与股东张某某签订的《股份转让合同》,通过微信发送给被害人骗取信任。被害人先后转账合计36000元,双方在健身中心办公室签订《股份转让合同》,约定转让10%股份。后被害人发现L并无股份,遂报案。公诉机关以诈骗罪提起公诉,但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人犯合同诈骗罪。争议焦点:如何区分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二者核心差异何在?

分层解析:核心认定方法

第一步:审查“合同”是否存在及其性质

判决书明确指出:“2018年6月9日,L与W在锐朗健身办公室签订《股份转让合同》,双方约定由L转让锐朗健10%的股份给W,总价款为36000元”。(引用判决书原文,当事人姓名已模糊处理)

方法:应审查是否存在书面或口头的经济合同,且合同内容是否涉及市场交易活动。本案中,股份转让合同属于典型的商事合同,体现市场经济行为。

第二步:判断骗取财物是否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

判决书认定:“L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引用判决书原文)L通过虚构合同、诱骗被害人签订真实合同,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收取款项,完全符合“合同诈骗罪”的客观要件。

方法:需区分“单纯虚构事实”与“利用合同骗取”。若诈骗行为完全依托于合同的签订或履行过程,则优先认定为合同诈骗罪。本案中,L的欺骗行为(虚构股东身份、伪造合同)直接服务于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三步:借助“市场秩序”法益标准

合同诈骗罪侵犯的是市场经济秩序,而普通诈骗罪侵犯的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判决书强调:“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财产安全”。(引用判决书原文)本案涉及的股份转让行为属于市场经济活动,因此以合同诈骗罪定罪更能准确评价其对市场秩序的破坏。

延展指引:如何应对类似争议

办理此类案件时,律师或当事人应重点审查:

  • 合同是否真实存在、是否实际履行?虚假的“空合同”易被认定为普通诈骗。
  • 诈骗行为与合同的关联性:若合同仅是幌子,核心骗局独立于合同之外,则可能构成普通诈骗。
  • 收集证据:保留合同原件、微信记录、转账凭证等,以证明“合同签订、履行”过程。

如需进一步探讨,可咨询专业刑事律师,结合具体案情分析罪名定性与量刑建议。

作者:朱宁,四川篇章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9)川0107刑初10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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