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纠纷/2026-06-18

六安从林某某案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认定与防范

汪永俊

汪永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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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永俊律师,专注婚姻家事纠纷与劳动争议代理,以六安市为核心覆盖安徽省内,外地案件可协商委托。曾在六安裕安区法院民庭实习,熟悉本地裁判思路,为当事人提供贴合司法实践的解决方案。

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生存的根基,也是社会和谐的基石。然而,一些企业经营者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式恶意欠薪,不仅侵害劳动者权益,更可能触犯刑法。本文以一起真实判决为切入点,解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成要件,并提供实用的风险规避与维权方法。


一、案情回顾:从“合伙经营”到“刑事追责”

在**(2014)六金刑初字第00247号**案中,被告人林某某与蒋某某共同经营一家建筑陶瓷厂。2011年至2013年,由林某某担任实际经营人期间,其拖欠50余名工人工资共计73万余元。2012年9月,林某某将工厂转租给堂弟,变卖厂内设备及自己车辆后失联。工人多次联系未果,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行政部门于2013年2月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要求其支付工资,但林某某拒不执行。

案发后,工厂法定代表人蒋某某支付了部分工资39万余元,林某某亲属支付了另外三名被害人工资33万余元并取得谅解。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人林某某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责令仍不支付,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二、焦点分析:罪名的三层构成要件

1. 行为方式:以“逃匿”等手段恶意欠薪

判决书指出:“被告人林某某将厂内下存琉璃瓦及自己的车辆变卖后离开该厂……工人多次联系被告人林某某未果”。这种“离开+失联”的行为正是刑法明确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典型表现。关键证据:工人证人证言、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文书、林某某变卖资产后失联的事实链条,共同构成主观恶意。

2. 数额标准:累计欠薪超“数额较大”

涉案欠薪总额达73万余元,涉及50余名工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累计数额较大(通常为5万元以上)即可入罪。本案严重超出阈值,法院直接以数额较大定罪。

3. 前置程序:行政责令“必须履行”

法院特别强调:“金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该厂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被告人林某某拒不支付”。这揭示了此类案件的行政前置模式:劳动者或行政部门必须先下达书面支付指令,企业仍不履行,才可能转入刑事程序。本案中,林某某在收到责令改正书后未做任何整改,直接触发刑事追诉。


三、风险防范:用人单位如何避免“欠薪入罪”

基于本案教训,用人单位可从以下环节建立合规机制:

  • 规范用工协议: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工资支付周期、方式;若涉及合伙经营,需约定各方对劳动报酬的连带责任(本案中蒋某某作为法定代表人最终垫付部分工资,即反映连带风险)。

  • 建立资金监管账户:将每月工资预留专项账户,禁止挪用。可参考“工资保证金制度”,将风险隔离。

  • 遭遇经营困难时的合规操作

    • 主动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制定分期支付计划;
    • 避免突然失联、转移资产等行为;
    • 及时向劳动监察部门报告情况,寻求调解或债务重组。
  • 接受责令后立即行动:收到劳动监察责令改正书后,必须在期限内支付或出具可行方案。拖延或无视将直接面临刑事起诉风险。


四、劳动者维权:从“协商”到“刑事追责”四步走

若您遇到欠薪,可参考以下路径:

  1. 保留证据:工牌、考勤记录、工资条、微信聊天记录、录音录像等证明劳动关系及欠薪事实的材料。

  2. 行政投诉:向当地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举报(免费,无时效限制),请求下达责令改正书。本案正是通过此途径触发刑事程序。

  3. 申请劳动仲裁或法院支付令:对简单欠薪案件,可向劳动仲裁委申请裁决或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快速生效。

  4. 刑事报案:若欠薪者失联、转移财产且数额较大,可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控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本案中公安机关通过“抓获情况说明”证实林某某被抓获到案,说明刑事侦查也是有力手段。


五、延展思考:企业信用与刑事风险的“长尾效应”

本案判决书显示,林某某在被抓获后如实供述,并积极退赔获得谅解,仍被判处拘役实刑。这意味着:欠薪入罪后即使退赔,也无法完全免除刑事责任,只是从轻处罚的情节。对用人单位而言,恶意欠薪不仅影响经营信誉,更可能导致个人征信破产、影响子女入学及贷款等。

建议:企业主应定期学习《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刑法第276条之一规定;若已出现欠薪,立即寻求专业律师介入,通过债务重组、资产变现等方式优先支付工资,避免升级为刑事案件。


六、结语:法律是劳动者最后的盾牌

从本案可见,我国对恶意欠薪的刑事打击力度持续加大。作为劳动者,遇到欠薪应立即固定证据、寻求行政或司法介入;作为企业经营者,诚信经营、守法支付是底线。只有劳资双方共同维护规则,才能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

作者:汪永俊,安徽冠楚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4)六金刑初字第002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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