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法律法规/2026-06-18

襄阳非法转让土地违法所得没收强制执行审查要点

李波

李波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5972259116

李波律师,执业12年,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行政部主任,专注工伤赔偿、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行政诉讼(含强制执行),以襄阳市为核心服务湖北,外地案件可协商委托,擅长民生维权与高效落地的法律方案。

一、核心价值:揭开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的门槛

在自然资源执法领域,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不履行义务,行政机关如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的审查标准是什么?本案(2025)鄂0683行审52号,枣阳市人民法院对一起非法转让土地案件的强制执行申请作出了裁定,清晰揭示了法院在审查强制执行申请时的核心逻辑。对于执法人员和律师而言,掌握这些审查要点,能够有效提升强制执行申请的成功率,避免程序瑕疵导致的驳回风险。

二、事实认定:非法转让行为如何被法院最终确认?

法院对行政强制执行申请的审查,首先聚焦于处罚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本案中,法院经审查查明:“2021年9月30日,毛某与张某口头约定,将位于.6亩开荒地转让给张某,转让金额为15万元。同日,张某通过中国某某有限公司枣阳吴店支行向毛某银行卡转账土地转让费15万元,毛某的妻子张某云出具了收条。”

这一事实认定包含三个关键要素:一是转让行为存在口头协议,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通过银行转账和收条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二是转让标的为开荒地,属于集体所有土地,其使用权不得非法转让;三是实际占用建设房屋,已构成违法事实。

具体操作步骤:在申请强制执行时,行政机关需提交:①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送达回证;②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或转账记录等证据材料;③现场勘验笔录或照片;④当事人身份信息。法院会逐项核实违法事实的客观性、关联性与合法性。

三、法律适用:程序合法性是强制执行的生命线

本案中,法院重点审查了行政处罚的程序合法性。判决书明确记载:“枣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4年12月4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毛某签收);于2024年12月30日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毛某签收);于2025年6月26日送达了履行催告书(毛某签收)。”

这一细节揭示了法院审查的四个关键程序节点

  1. 告知义务:在作出处罚前,必须告知当事人拟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2. 听证权利:对较重的行政处罚(如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应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听证;
  3. 送达程序:处罚决定书必须依法送达,并保留签收回执;
  4. 催告义务:在申请强制执行前,必须催告当事人履行,这是《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强制性要求。

实践建议:执法机关在制作案卷时,应将每份文书的送达回证、当事人签收记录、催告书等按时间顺序装订成册。若当事人拒绝签收,应注明送达方式(留置送达、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并附证明材料。程序瑕疵可能直接导致法院裁定不予执行。

四、强制执行申请:法院的全面审查标准

本案中,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枣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定被执行人毛某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并履行了催告义务,程序合法。”同时,法院还核对了当事人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本案中,毛某曾提起行政复议并被维持,进一步印证了处罚决定的合法性。

最终,法院裁定:“申请执行人枣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强制执行枣自然资处罚字〔2024〕90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执行内容为:没收违法所得15万元罚款3万元

重点提示:法院的审查不限于形式审查,还包括实质性审查如:

  • 处罚决定是否超越法定职权;
  • 处罚依据是否为现行有效法律;
  • 违法行为是否超过追诉时效;
  • 申请执行的期限是否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自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

五、延展思考:非法转让土地的法律红线

本案对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具有警示意义。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即使土地是“开荒地”,其所有权仍属集体,私下转让不仅导致合同无效,还将面临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作为法律从业者,当遇到类似案件时,建议:

  • 第一时间核实土地性质(集体/国有、农用地/建设用地);
  • 审查转让协议是否存在规避法律的情形;
  • 评估是否满足强制执行的条件,提前收集证据并履行催告程序;
  • 若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积极引导其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寻求救济,但需注意期限(如行政复议60日、行政诉讼6个月)。

作者: 李波,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
来源: 裁判文书网,案号:(2025)鄂0683行审52号

更多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