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共同海损分摊中不可抗力与过失认定的实务要点

邹拥军律师
邹拥军律师,北京商伴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专注海事海商与税务合规领域19年,以专业视角精准解决涉港涉税交叉案件,让规则说话,让当事人安心。
引言
在海运实务中,共同海损制度是平衡船货双方风险的重要机制。然而,共同海损的成立与分摊是两回事——即便事故构成共同海损,若事故是由船方过失所致,货方有权拒绝分摊。这一规则看似简单,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过失”尤其是面对台风等自然灾害时,往往成为争议焦点。本文通过一起典型案件(上海海事法院(2018)沪72民初3121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沪民终325号),深度解析共同海损分摊义务的底层逻辑与理算依据,为海事海商从业者提供实务指引。
一、案件基本事实与争议焦点
案件背景
原告某物流有限公司(船东)所属船舶在沿海运输过程中,于2016年9月14日在福建泉州围头湾遭遇超强台风“莫兰蒂”正面袭击,船舶走锚搁浅。为船货共同安全,船东申请救助并宣布共同海损。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货物保险人)出具了共同海损担保函。后经上海海损理算中心理算,货物方应分摊金额为2,236,094.52元。
争议焦点
被告抗辩称:船东明知超强台风即将登陆,仍放任船舶朝台风方向开航,且未及时停航避台,存在重大过失,货方有权拒绝分摊。船东则主张:事故系不可抗力所致,自身无过失,货方应按理算书履行分摊义务。
二、法院裁判观点:三步拆解共同海损分摊的“过失审查”
(一)共同海损成立≠必然分摊
法院首先明确:成立共同海损不意味着必然进行分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197条,引起共同海损特殊牺牲、特殊费用的事故如果是由一方过失造成,非过失方有权拒绝分摊。因此,本案的核心在于判断船东是否存在过失。
(二)过失判断依据:适用《合同法》而非《海商法》第四章
由于本案货物运输发生在中国沿海港口之间,属于沿海货物运输,不适用《海商法》第四章关于国际海上运输的严格责任规定,而应依据货物运输合同约定及《合同法》(现《民法典》第180条)等法律判断过失。即:如果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无需对特定原因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则可认定船方在共同海损项下不存在过失。
(三)不可抗力的认定: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
被告主张船东在气象预报已明确台风路径的情况下仍开航,属于“能够预见”。但法院认为,不可抗力三要素相互关联,不能孤立判断:
-
不能预见
- 开航前(9月12日),船舶位于广州,而台风预报登陆范围覆盖闽粤沿海——无论船舶按计划航线北上还是在当地停泊,均在台风可能影响的区域内。
- 当天同时有多艘船舶沿海北上航行,说明开航并非个例,船长无法预判哪种决策会正面遭遇台风。
- 9月13日船舶航行至广东汕尾海域时,正值预报登陆范围,继续北行与停航避台哪个更安全,同样难以判断。
- 法院强调:气象预报不等于法律意义上的“预见”,只有能够对灾害采取有效规避措施的预报才具有“预见”效果。本案中,所有航线选择均无法规避台风,属于“不能预见”。
-
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
- 船舶在避台过程中走锚搁浅,系受到17级超强台风正面袭击,海事部门出具《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属于“非责任事故”。
- 船东和海事部门采取了有效救助措施,但仍无法避免损失,符合“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特征。
据此,法院认定涉案事故系不可抗力所致,船东无过失,货方无权拒绝分摊,最终判决被告支付分摊费用及利息。
三、核心法律要点与实务痛点解析
1. 共同海损分摊的“两阶段审查”
| 阶段 | 审查内容 | 关键依据 | |------|----------|----------| | 第一阶段:共同海损成立 | 是否存在为共同安全而有意采取合理措施导致的特殊牺牲或费用 | 《海商法》第193条、理算规则 | | 第二阶段:分摊义务 | 引发事故的一方是否存在过失 | 运输合同约定 + 《民法典》第180条等 |
痛点提示:货方(或保险人)往往误以为只要理算书出具就必须付款,忽略了对过失的实质性抗辩。本案明确指出:理算金额是分摊基础,但过失是分摊义务的“闸门”。
2. 过失判断的“三部曲”
- 第一步:确定适用的法律
沿海运输适用《合同法》/《民法典》,国际运输适用《海商法》第四章。不同法律对承运人责任基础不同(过错责任 vs 不完全过失责任),直接影响过失判断标准。 - 第二步:审查船东是否尽到“谨慎处理”义务
包括:开航前是否合理评估风险、航行中是否及时避台、避风地点选择是否合理等。本案中法院采用了 “其他有资质船长是否会作出更明智决定” 的客观标准。 - 第三步:不可抗力的“三维测试”
不能预见(基于当时科技水平和具体环境)、不能避免(已采取合理措施)、不能克服(已尽最大努力救助)。三要素缺一不可,且需综合认定。
3. 货方/保险人抗辩的“红线”与“死角”
红线(有效抗辩):
- 船东明知台风路径却仍开航,且有机会绕行或停航却未执行(需举证存在其他安全航线)。
- 船东违反船舶适航义务(如设备缺陷、人员操作失误),与台风共同导致事故。
- 船东在避台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如错选抛锚地点、未及时备车)。
死角(常见误区):
- 仅凭气象预报“预见”了台风,不等于能“避免”损害。本案中,无论开航还是停航均无法远离台风路径,预报失去了“有效规避”意义。
- 船东的“岸管脱节”等管理瑕疵,若与事故无直接因果关系,不等于法律上的过失。
- 货方主张对方过失时,需承担举证责任,不能仅凭推测。
四、案件启示:如何构建“共同海损分摊”的合规防线
对船东的实务建议:
- 强化航海日志与气象记录:完整记录开航、避台决策过程及气象预报接收情况,证明决策的合理性。
- 善用“其他船长”比对标准:在抗辩中可引入第三方海事专家意见,证明当时环境下无更优选择。
- 投保共同海损保险:即使分摊义务成立,保险可覆盖货方分摊损失。
对货方/保险人的建议:
- 第一时间介入理算:要求船东提供完整事故报告、气象资料、海事调查报告,审查是否存在过失。
- 区分“共同海损成立”与“分摊义务”:不要因出具保函而放弃过失抗辩权,但需注意抗辩时效。
- 关注沿海运输的特殊规则:适用《民法典》过错责任,较国际运输更易抗辩。
邹拥军律师专业点评
“本案厘清了共同海损分摊中‘过失判断’与‘不可抗力’的适用边界,对沿海货物运输的船货双方具有标杆意义。气象预报的预见性不能替代法律上的‘不能预见’,关键在于是否具备有效规避的可能性。当事人应当注意:即使共同海损已成立,也并不意味着一方必须无条件分摊;但若以过失为由拒绝分摊,必须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尤其要证明过失与事故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邹拥军律师,北京商伴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专注海事海商与税务合规领域19年,以专业视角精准解决涉港涉税交叉案件,让规则说话,让当事人安心。
常见问题一句话问答(Q&A)
Q:共同海损理算书出具后,货方必须无条件付款吗?
A:不一定。货方可以主张事故系船方过失所致,从而拒绝分摊,但需提供充分证据。
Q:台风属于不可抗力,船方就一定免责吗?
A:不一定。不可抗力需满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三要素,若船方明知有安全避台航线却选择冒险,可能被认定为过失。
Q:沿海货物运输与外贸运输在共同海损过失判断上有何区别?
A:沿海运输适用《民法典》过错责任(船方一旦有过失即需赔偿);外贸运输适用《海商法》第四章,承运人享有航行过失免责等权利,过失判断标准更宽松。
Q:货方出具共同海损担保函是否意味着放弃抗辩权?
A:不是。担保函仅为确保分摊金额的支付工具,不影响货方后续对过失的抗辩,但需注意保留书面异议。
Q:船东的“岸管脱节”是否属于重大过失?
A:不一定。需分析岸管脱节是否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若船东未提供充足的气象支持导致船长误判,可能构成过失。
本文仅作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如遇实际纠纷请咨询专业律师。
邹拥军,北京商伴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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