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不可抗力致监理服务中断纠纷中通知义务履行认定要点1

康志祥律师
康志祥律师,执业14年,专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纠纷,精于工程款结算、工期索赔、质量争议,以泉州为核心覆盖福建,异地案件可协商接受委托。
引言
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或非监理方原因导致的工程延期,往往引发监理服务费调整争议。此类纠纷的核心法律问题之一,是双方是否履行了法定的或约定的通知义务。通知义务的履行不仅关系到合同变更能否成立,还直接影响诉讼时效的起算、证据链的完整性以及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分配。本文将通过一起真实案例,深入解析通知义务在监理服务中断纠纷中的认定规则,为建设工程领域的各方主体提供实操指引。
案情概要
基本事实
2013年11月,建瓯市顺阳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顺阳乡政府”)就“顺阳乡至纵七线(箬溪村)二级公路改建工程”对外招标监理服务。南平高速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监理公司”)以249800元中标,双方于2013年12月19日签订《公路工程监理合同》,约定正常服务期自2013年12月20日至2014年9月16日。合同附件C同时约定了延期服务附加费条款:当施工工期或监理服务期增加超过1个月外,超过部分按报价的月平均值计算相应增加的监理服务费用,延期监理服务费每月24980元。
工程实际延期至2015年9月20日。经双方协商,顺阳乡政府同意在原合同总价基础上另行支付延期服务费99900元,该款项已于2016年5月25日付清。
争议焦点
2020年,建瓯市审计局出具审计报告,认定上述延期费用属于“多付”,要求顺阳乡政府追回。顺阳乡政府据此向法院起诉,请求监理公司退还99900元及利息。主要理由:招标文件中的《投标须知》第九条明确“采用包断总费用的形式,一次性包定,不作补充调整”,合同约定的延期附加费违反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应属无效。
监理公司抗辩:《投标须知》从未送达给监理公司,不属于招标文件和合同组成部分;延期费用系双方协商一致支付,符合公平原则;且顺阳乡政府的诉讼请求已超过三年诉讼时效。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顺阳乡政府未能证明《投标须知》已在招投标时送达或告知监理公司,对该证据不予采信;审计报告不能作为合同结算依据;且最后一笔延期费用支付时间为2016年5月,顺阳乡政府直至2020年11月才首次提出返还要求,已超过三年诉讼时效。据此判决驳回顺阳乡政府全部诉讼请求。
通知义务履行认定的实务要点
本案虽未直接涉及不可抗力事件,但其中反映出的通知义务认定规则,对因不可抗力导致监理服务中断的纠纷具有重要参考价值。以下是围绕通知义务的五大核心要点:
1. 招标文件的送达通知义务——发包方的举证责任
- 痛点关键词:包干价、招投标文件一致性、倒签文件、送达证据
- 本案中,《投标须知》作为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否属于合同组成部分,关键在于发包方能否证明已向所有投标人送达或告知。法院明确指出,发包方作为招标方,应承担文件已送达的举证责任。若无法提供签收回执、邮寄凭证、电子邮件记录或会议签到表等原始证据,则该文件对投标方不产生约束力。
- 实务提示:实务中常见的“倒签文件”或“后补文件”风险极高。招标方应确保每一份招标文件的发放均有书面记录,投标方在接收文件时也应要求对方提供清单并签字确认。
2. 监理服务中断后延期费用的协商通知——双方的书面确认义务
- 痛点关键词:延期服务附加费、协商记录、书面变更、会议纪要
- 本案中,监理公司主张延期12个月,双方协商后确定延期费用为9.99万元,且已实际支付。虽然合同约定了延期附加费计算方式,但双方通过实际履行行为达成了新的合意。法院最终也采信了该事实。
- 实务提示:当因不可抗力(如暴雨、疫情、政策变化)导致监理服务中断时,监理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发包方,说明中断原因、预计持续时间和增加的监理成本。发包方收到通知后,应通过会议纪要、补充协议或往来函件等方式,对服务费的调整方案予以确认。口头协商或事后补签极易引发争议。
3. 审计报告的效力与通知义务的关系
- 痛点关键词:审计监督权、行政审计与民事合同、合同约定优先
- 法院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不一致时如何使用法律问题的电话答复意见》,明确指出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行政监督,不影响合同效力。顺阳乡政府以审计报告为依据主张多付费用,法院不予认可。
- 实务提示:发包方不得以审计结果未出为由拒绝支付监理费,监理方也不得因审计结果而擅自要求退款。双方的通知义务应紧扣合同约定,而非行政审计要求。若发包方希望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否则审计报告不再具有强制约束力。
4. 诉讼时效起算中的“知道或应当知道”——通知义务的间接认定
- 痛点关键词:诉讼时效中断、权利受损时间、时效中止
- 本案中,法院认定诉讼时效从2016年5月(最后一笔延期费用支付日)起算,至顺阳乡政府2020年11月首次提出返还要求时已超过三年。顺阳乡政府主张以审计报告出具时间为“知道权利受损”的时间,但法院认为审计报告并非法定的事实认定,不能作为起算时点。
- 实务提示:对于发包方而言,若认为监理费存在多付情形,应在付款后三年内及时主张权利,并保留书面催告函、挂号信凭证、对方签收回执等能够证明“通知行为”的证据。若仅通过口头沟通或工作人员上门协调,难以中断诉讼时效。对于监理方而言,在收到发包方催款通知时,应明确回复是否同意,否则可能构成默示承认。
5. 不可抗力情形下的通知义务强化
- 痛点关键词:不可抗力证明、及时通知、减损义务
- 虽然本案未涉及不可抗力,但结合《民法典》第590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在监理服务中断纠纷中,若延期系不可抗力导致,监理方必须履行三项通知义务:
- 中断通知:不可抗力发生后立即通知发包方,说明中断事实及预计时长。
- 应对措施通知:说明为减少影响所采取的措施。
- 恢复服务通知: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尽快通知发包方恢复服务。
- 若监理方未尽通知义务,导致发包方无法及时采取替代措施(如另行委托监理)或损失扩大,监理方可能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案件启示与律师建议
对发包方的建议
- 招标文件管理:确保每一份招标文件均送达投标方,并保留签收记录。避免使用“口头通知”“电话告知”等无痕方式。
- 合同变更书面化:监理服务延期或费用调整,一律通过补充协议、会议纪要或往来函件确认,避免口头协商后直接付款。
- 关注诉讼时效:发现可能多付费用后,尽快书面主张,并保留催告凭证。不要等待审计结论,审计报告不能中断时效。
- 审查通知内容:收到监理方延期通知时,应及时评估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并书面回复是否同意费用调整方案。
对监理方的建议
- 投标文件接收:逐页签收并核对招标文件完整性,发现缺失或矛盾处立即书面询问。
- 中断通知模板化:制定标准化通知模板,内容涵盖不可抗力证明、延期期间成本构成、费用计算依据等,确保通知义务履行不留死角。
- 成本证据留存:延期期间的人工工资单、考勤记录、设备租赁合同等,可作为费用增加的有力证据。
- 时效抗辩准备:若发包方多年后要求退款,注意收集付款凭证和往来函件,以便主张诉讼时效已过。
一句话问答
Q:监理服务因不可抗力中断后,监理方是否需要立即通知发包方? A:是的,根据《民法典》第590条,监理方应当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及时书面通知发包方,并提供证明文件,否则可能承担扩大损失的赔偿责任。
Q:招标文件中未送达投标方的《投标须知》能否作为合同结算依据? A:不能。发包方对招标文件的送达承担举证责任,无法证明送达的,《投标须知》对投标方不具有约束力。
Q:发包方能否以审计报告为依据要求监理方退还延期费用? A:一般不能,除非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审计属于行政监督,不能直接变更民事合同约定。
Q:监理费支付三年后,发包方还能要求退款吗? A:可能丧失胜诉权。诉讼时效自发包方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计算三年,若超过三年未主张且无时效中断事由,法院将驳回诉讼请求。
Q:监理服务延期期间,双方口头协商的费用调整方案是否有效? A:存在较大风险。建议通过书面形式确认,否则一旦发生争议,对方可否认口头约定的存在。
康志祥律师,执业14年,专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纠纷,精于工程款结算、工期索赔、质量争议,以泉州为核心覆盖福建,异地案件可协商接受委托。
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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