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未开工监理合同费用认定:法院判决带来的实务启示

康志祥律师
康志祥律师,执业14年,专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纠纷,精于工程款结算、工期索赔、质量争议,以泉州为核心覆盖福建,异地案件可协商接受委托。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若工程因发包方原因迟迟未开工,监理方是否还能主张监理费?这是许多监理企业面临的实务痛点。本文通过福建省龙海区人民法院一则真实案例,剖析此类争议的处理规则,为您提供维权思路。
一、案情聚焦:工程未开工,监理费该不该付?
福建省龙海区人民法院(2021)闽0681民初556号判决书显示:锦泰公司与富发公司于2018年5月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约定富发公司委托锦泰公司对“富发工贸建材生产车间”进行施工阶段监理,监理费15000元/月,每月末支付。合同签订后,锦泰公司按约完成监理人员备案,但案涉工程始终未开工。锦泰公司主张富发公司支付自2018年5月16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监理费45万元,并协助办理备案核销手续。
富发公司辩称,锦泰公司未实际派出监理人员、未履行监理义务,不应获得任何报酬。
二、法院认定:责任在发包方,但监理方也有过错
1. 合同有效,工程未开工责任在发包方
法院查明,案涉工程未实际施工,“被告陈述工程未能开工,是原告未尽到对施工设计图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标准的监理职责,结合合同载明的原告的监理工作内容为‘施工阶段质量、进度、投资、安全控制……’,本案合同项目未实际施工,原告不存在过错,合同未能实际履行,责任在于被告”。
2. 监理方未实际履职,不能主张全额费用
法院指出:“原告确实未实际履行监理职责,其主张按合同约定全额支付监理费用,于法不符。”同时,锦泰公司“在知道工程一直未开工的情况下,未及时向被告发出通知要求解除或终止合同,导致损失扩大,原告也应自行承担一定责任”。
3. 法院综合酌定:按成本损失计算
法院综合考量过错比例、合同违约责任、原告实际损失(每月向监理人员支付工资约7700元)及公平原则,最终“酌情确定被告向原告支付监理费用79360元(2560元×31个月)”。该金额约为原告实际支付监理人员工资成本的33%。
三、深度解析:未开工监理合同费用认定的三大步骤
步骤1:明确合同性质与责任划分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核心义务是“实施监理行为”,而非“确保工程开工”。若工程因发包方原因未能开工,只要监理方已完成备案、组建团队等前期工作,发包方应承担违约责任。但监理方需证明自身已“做好履行准备”,例如:委派了监理人员、制定了监理规划、完成了备案登记等。本案中,锦泰公司提交了监理人员备案记录及工资支付凭证,证明其已实际投入成本。
步骤2:区分“实际履行”与“预期损失”
当工程未开工时,监理方并未实际开展现场监理工作,其损失仅为“人员闲置成本”而非“合同全部报酬”。法院拒绝支持按15000元/月全额计算的诉请,而是以监理人员每月工资成本(约7700元)为基准,再结合双方过错比例进行折抵。
步骤3:注意通知义务与减损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591条,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本案中,锦泰公司自2018年5月至起诉日(2021年)长达31个月未通知富发公司解除合同,导致损失持续扩大,法院认定其“怠于通知,导致本案损失扩大,原告也应自行承担一定的责任”,最终仅支持了约33%的成本损失。
四、实务建议:如何规避监理费纠纷?
-
合同条款明确化:在监理合同中增加“工程停工或长期不开工时监理费的计取方式”条款,明确约定若发包方原因导致工程停工超过特定时间,监理方可按比例收取费用或提前解除合同。
-
及时行使通知权:当发现工程无法正常开展时,监理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发包方,要求其提供开工条件或协商解除合同。保留通知记录,避免被认定为“怠于减损”。
-
固定成本证据:保存监理人员工资发放记录、社保缴纳证明、备案人员名单等,证明因项目停滞产生的实际成本。
-
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本案所示,锦泰公司申请了财产保全,冻结了富发公司账户存款45万元,有效保障了判决后债权实现。
作者: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1)闽0681民初556号
更多推荐文章

石家庄不可抗力致监理服务中断纠纷中服务费结算规则解析1

石家庄不可抗力致监理服务中断纠纷中服务费结算规则解析

泉州监理合同纠纷中工程款拖欠的法律维权路径解析

泉州未开工监理合同费用认定:法院判决带来的实务启示

泉州不可抗力致监理服务中断纠纷中通知义务履行认定要点1

泉州不可抗力致监理服务中断纠纷中通知义务与诉讼时效解析

石家庄建设工程监理报酬支付条件的司法认定与实务启示

石家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履约保证金返还纠纷解析

西安建设工程监理费支付条件认定争议焦点解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