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监理/2026-06-19

泉州监理合同纠纷中工程款拖欠的法律维权路径解析

康志祥

康志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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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志祥律师,执业14年,专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纠纷,精于工程款结算、工期索赔、质量争议,以泉州为核心覆盖福建,异地案件可协商接受委托。

在建设工程中,监理酬金拖欠是常见争议焦点,直接影响中小企业的资金周转。本文以一起典型监理合同纠纷判决书为例,剖析委托人逾期付款时的法律救济方法,提供具体维权步骤,帮助从业者规避风险、保护权益。


一、合同效力与履行:明确双方义务

根据判决书认定,某监理公司某部队保障部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约定监理酬金为17922元,支付方式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委托人一次性付清剩余监理酬金”。工程于2019年6月5日竣工通过验收,但委托人仅支付预付款2000元,剩余15922元未付。

关键步骤:

  1. 合同订立时,务必明确付款节点(如竣工验收合格后XX日内付清)。
  2. 保存合同原件、竣工验收报告等证据。判决书指出:“盛阳公司依约对涉案工程提供监理服务,涉案工程于2019年6月5日竣工并通过验收”——该《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是核心证据。
  3. 若对方逾期不付,可依据合同约定直接主张剩余款项。法院支持了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监理酬金15922元”。

二、逾期付款利息:法律框架下的计算方式

本案另一争议焦点是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标准。合同中未明确约定逾期利息,但约定了“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数”。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分段计算利息:

  • 2019年6月6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 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具体方法:

  1. 确定起算日:竣工验收合格次日(2019年6月6日)。
  2. 分段适用利率:2019年8月20日之前用央行基准利率,之后用LPR(判决书引用“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3. 注意诉讼时效:本案法院支持了利息主张,但实务中需注意及时催收。

判决书原文:“盛阳公司要求第五支队保障部支付剩余监理酬金15922元自2019年6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3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未超过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三、法律依据与延伸建议

本案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第107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核心逻辑:合同有效则双方应全面履行,违约方需承担继续履行及赔偿损失的责任(包括利息)。

延展信息:

  1. 合同条款设计:建议在监理合同中明确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利息标准”,避免维权时需依赖司法解释。
  2. 证据保全:保留竣工验收报告、监理日志、催款函等,以防责任方缺席答辩(本案被告未到庭,法院仍依法判决)。
  3. 申请执行:判决生效后,若对方不履行,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9条在两年内申请强制执行,注意排查对方财产。

作者: 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
来源: 裁判文书网,案号:(2021)闽0304民初14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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