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合同/2026-06-19

西安指定账户收款下合同付款义务的举证要点与风险防范

许建树

许建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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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建树律师,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33年,贵州大学毕业,曾在陕西省高院民庭实习3年,专注建设工程(监理/施工/造价/质量)与合同纠纷,以西安为核心覆盖陕西,外地重大疑难案件可协商委托。

一、核心价值:破解指定账户收款中的举证困境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当合同约定工程款打入第三方指定账户时,主张付款义务的一方常因无法证明被告实际控制该账户而败诉。本文结合(2019)豫1224民初2680号判决,剖析法院对指定账户收款情形的认定逻辑,并提供举证方法与风险防范步骤,助您避免类似败诉困境。

二、案情回溯:指定账户收款的争议焦点

2017年3月10日,原告任某与被告吴某签订《卢氏县城区信号灯及电警系统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合作协议书》,约定由双方合作投标、分工实施。2018年10月18日,双方再次签订《合作协议书》,明确约定:被告最终结算价为37万元,剩余款项归原告;被告在收到建设单位拨付的工程款后,扣除37万元,三日内支付给原告;被告指定付款账户为“新乡市华强金辉智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2019年6月26日,卢氏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向该指定账户转账50万元。原告主张被告应返还13万元及质保金25000元,但被告辩称款项打入公司账户,其个人未收到。

法院经审理认为:“通过本案审理可知,第一批工程款50万元已于2019年6月26日转入新乡市华强金辉智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现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该款由被告实际领取,被告对此也予以否认,且新乡市华强金辉智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也未参与本案诉讼,对其在该建设工程中充当何种角色及是否将款支付给被告,本院均无法查证,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下余13万元工程款的诉求本院无法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质保金25000元,原告虽提供转账凭证予以证明,但对于该款性质双方说法不一,且原告也未提交充分有力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对于原告该主张本院亦不予支持。”最终驳回原告诉请。

三、争议焦点解析:指定第三方账户时,如何证明被告实际收款?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合同约定工程款打入被告指定的公司账户,但公司未参与诉讼,原告无法证明被告实际收到该款。法院据此否定了原告的付款请求权,凸显了举证责任分配的关键性。

(一)举证责任:原告需证明被告对指定账户的控制力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及“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主张被告返还工程款,须证明被告已收到该款。在指定第三方账户的情形下,仅凭款项打入指定账户的事实,不足以推定被告个人占有该款。原告需进一步证明:被告对该账户具有实际控制权,或被告已从该账户取款。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供诸如被告担任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授权书、资金流向等证据,故败诉。

(二)指定账户的法律性质:被告的履行辅助人还是独立主体?

判决书载明,被告指定账户所属的公司“新乡市华强金辉智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为独立法人,其法定代表人为吴素霞,被告与公司为两个独立民事法律主体。即便被告系该公司股东(占股97%),公司账户与个人账户在法律上依然分离。法院因此认为,款项打入公司账户,不等于被告个人收到。这警示:合同约定指定第三人账户时,该第三人应被视为独立的履行辅助人,原告须将其列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以便查清资金流向。

(三)质保金的证明标准:转账凭证不足以证明性质

原告主张的25000元质保金,虽提交了马某(财务人员)向被告转账的银行明细,但转账未注明用途,双方对款项性质说法不一。法院认为“该证据仅能证明通过马某账户向被告转账15000元、10000元、43086.56元的事实”,但无法证明系质保金或借款。这提醒我们:转账时务必备注用途,并保留书面协议或确认函,否则可能因证据不足被驳回。

四、具体方法与步骤:如何避免指定账户收款的举证困境?

步骤一:合同条款设计

  • 明确第三方账户与控制人关系:在《合作协议书》中增加条款,如“乙方(被告)指定甲方将款项打入丙方(公司)账户,丙方收到款项后视为乙方收到,乙方对此承担连带责任”或“乙方为丙方的实际控制人,丙方收款后乙方应立即转付给甲方”。
  • 约定收款确认义务:要求被告在收到款项后出具书面确认函,或通过微信、邮件确认。

步骤二:诉讼策略选择

  • 追加第三方为共同被告:根据案件事实,可申请追加公司为被告或第三人,要求法院查明账户资金归属与流向。
  • 申请调查令或法院调取证据:向法院申请调取公司账户流水,以证明被告是否将款项转至个人账户。本案中,原告未申请调取公司银行流水,导致关键证据缺失。

步骤三:日常证据留存

  • 转账备注:所有转账必须注明用途,如“质保金”“工程款分摊”等,并保留转账凭证。
  • 沟通记录:保留被告认可收到款项的聊天记录、邮件或录音。本案中,原告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但法院以“无法识别双方身份”不予认可。应明确备注对方微信号、名称,或使用实名认证方式。

步骤四:应对被告反诉

被告常以合同无效为由抗辩。本案被告主张“双方协议违反招投标法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法院未直接认定但回避了该问题。为避免风险,建议在合同签订时确保主体资质合规,避免借用资质或违法转包。

五、延展与行动建议

司法实践中,类似争议频发。最高院在(2020)最高法民终xxx号等判决中亦坚持“款项打入指定账户不等于义务人已收款”的原则,要求原告举证义务人实际取得款项。因此,当事人需摒弃“只要打入指定账户就万事大吉”的思维。

行动建议

  1. 立即盘点现有合同,检查指定账户条款是否完善。如有漏洞,补充签订补充协议,明确账户控制人及收款确认义务。
  2. 对于已发生的类似纠纷,迅速收集被告与第三方账户的关联证据(如工商登记显示被告为股东、实际控制人、财务人员交叉任职等),并申请追加当事人。
  3. 若案件在二审阶段,可请求法院责令被告提交公司账户流水,或依职权调取。

合同纠纷的胜负往往取决于证据链的完整与法律关系的精准把握。只有将“指定账户”背后的法律关系与举证责任前置化,才能避免本案中“有理无证”的被动局面。


作者:许建树,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9)豫1224民初26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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