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2026-06-19

北海烂尾楼购房者去世继承人放弃 合同解除路径解析

姜清东

姜清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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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清东律师,执业28年,专注房地产纠纷(房屋买卖、办证、烂尾维权),以北海为核心覆盖广西,外地可协商委托,办800+案件胜诉率92%,为当事人挽损超3亿,2023年获北海房协消保优秀律师。

一、烂尾楼盘维权中的核心争议与破局价值

在烂尾楼盘维权实践中,购房者死亡且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情形极为棘手——开发商已退款却无法注销备案,新购房者无法网签,项目陷入“僵尸合同”困境。本文基于(2015)银民初字第338号判决,聚焦“购房者死亡后,继承人放弃继承时,开发商能否诉请解除合同并要求原继承人协助撤销备案”这一核心争议焦点,提供可复制的法律操作路径,帮助开发商与购房者代理人高效化解此类历史遗留问题。

二、争议焦点解析:继承人放弃继承后,合同解除义务由谁承担?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购房者徐某利死亡后,其配偶佟某、儿子徐某均属于法定继承人,但徐某已公证放弃继承权,此时开发商能否仅起诉配偶佟某要求解除合同并协助撤销备案?法院判决给出了明确答案:配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共有人,即使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仍需承担合同解除后的协助义务。

1. 合同解除的合法性基础:协商一致即生效

判决书明确认定:“原告与徐某利及被告佟某经协商一致,同意解除本案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原告已将购房款本息已退还给了被告佟某,故原告主张解除本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规定。”(见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
关键点:即便购房者已去世,但只要生前或继承人已与开发商达成解除合意,且开发商实际退款,合同解除即有效。

2.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法律效果:遗产由未放弃的继承人承受

判决书援引《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法院查明:“被告徐某(注:徐某利的儿子)及徐某利的母亲金某梅已公证放弃继承权”,而“涉案房产系徐某利与被告佟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被告佟某就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徐某利的权利义务享有继承权”。
实操启示:当部分继承人放弃继承时,未放弃的继承人(尤其是配偶)必须承担合同权利义务的承继义务,协助办理注销备案。

3. 放弃继承的继承人是否需承担责任?

判决书明确:“被告徐某已书面放弃继承权,故原告要求其协助办理撤销备案登记手续,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结论:只要公证放弃且合法有效,放弃继承的继承人(如子女)无需承担协助义务,但开发商仍需通过诉讼向未放弃的继承人(如配偶)主张权利。

三、具体操作步骤:从证据收集到判决执行

第一步:确认合同解除的协商合意

  • 证据要求:收集购房者生前或继承人与开发商达成的解除协议、退款凭证(如收条、转账记录)。本案中,原告提供了“收条一份,拟证实原告已经将购房款本息退还给被告佟某”,该证据直接证明双方已就解除达成一致。
  • 行动建议:若购房者已死亡,需核实继承人是否同意解除。若无明确协议,可参照本案逻辑,通过诉讼确认解除事实。

第二步:锁定法定继承人范围及死亡证明

  • 必备材料
    • 购房者的《死亡医学证明书》(本案证据四);
    • 继承人的身份证明(本案证据三:被告佟某身份证、户口簿);
    • 其他潜在继承人(如父母、子女)的确认材料(本案通过户口簿及死亡证明排除了父亲徐某新已死亡的事实)。
  • 关键动作:向公安机关或医院申请调取完整死亡证明,避免遗漏继承人。

第三步:核实继承权放弃的公证效力

  • 法律要求:继承人放弃继承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且最好经过公证。本案中,被告徐某及母亲金某梅分别出具了《公证书》,法院据此认定“均公证放弃财产继承权”。
  • 实操要点:若放弃继承的继承人未公证,开发商可要求其到法院或公证处补办手续,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放弃。

第四步:确定唯一承继义务人并起诉

  • 诉讼策略:仅起诉未放弃继承的继承人(如配偶),避免因追加放弃者导致程序冗长。本案原告仅起诉佟某、徐某,但法院最终仅判决佟某承担协助义务,驳回对徐某的请求。
  • 法律依据:依据《继承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配偶的份额,配偶本身即为共有人,无需通过继承即可主张或承担。

第五步:获取判决并申请执行

  • 判决主文复制
    “一、解除原告北海三新物业有限公司与徐某利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销售合同编号为2010301810);
    二、被告佟某协助原告北海三新物业有限公司撤销上述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备案登记手续。”
  • 执行方法: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交判决书及生效证明,要求注销原备案登记,将房屋恢复到可销售状态。

四、结尾延展:从个案到普遍风险防控

本案虽针对“购房者死亡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极端情形,但其法律逻辑对所有烂尾楼盘维权具有普适性:

  1. 开发商视角:若购房者失联或无力继续履约,应优先与其协商解除合同,并保留退款凭证。一旦购房者死亡,必须立即启动继承人身份确认程序,防止“僵尸备案”长期占用房源。
  2. 购房者代理人视角:当委托人(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时,必须督促其办理公证放弃声明,否则可能被法院判令承担协助义务,甚至未来被追索购房款。
  3. 新购房者视角:若发现目标房源存在备案未注销的情况,可依据本案判决逻辑,要求开发商通过诉讼清除障碍,再行网签。

行动建议:若您正面临类似的烂尾楼合同僵局,请务必在30日内完成以下三个步骤:(1)调取购房者死亡证明及继承人清单;(2)核实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公证材料是否齐全;(3)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解除合同之诉,同时申请财产保全防止房屋被非法处置。唯有主动出击,才能从“图纸房”变成“真产权”。


作者:姜清东,北京安博(上海)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5)银民初字第3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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