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待遇/2026-06-19

襄阳从停工留薪期案解析工伤待遇维权要点

李波

李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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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波律师,执业12年,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行政部主任,专注工伤赔偿、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行政诉讼(含强制执行),以襄阳市为核心服务湖北,外地案件可协商委托,擅长民生维权与高效落地的法律方案。

工伤认定后,停工留薪期工资是劳动者最核心的待遇之一,但用人单位常以各种理由拒付。本文通过一起四级伤残的典型案例,解析法律依据与维权方法,助你精准把握关键步骤。

一、案件背景:煤矿工人的工伤困局

劳动者李某某在南漳县某煤矿公司从事井下抽水工作多年,后因患职业病煤工尘肺被认定为工伤,经鉴定为四级伤残。公司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且在劳动仲裁后提起诉讼,要求不承担停工留薪期工资等义务。法院最终判决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25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5000元,并按月发放伤残津贴。

二、争议焦点:停工留薪期工资是否应支付?

原告公司主张:不应支付被告李某某停工留薪期工资15000元。而被告李某某主张:应按月工资2500元标准支付6个月停工留薪期工资。

2.1 法律依据:停工留薪期工资性质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该条款明确了停工留薪期是法定的工资保障期,与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属于不同性质的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以已支付伤残津贴为由拒付停工留薪期工资。

2.2 判决书原文引用与事实认定

法院查明:“被告李某某于2010年10月到原告公司上班……2014年7月因咳嗽病情严重,向原告请假治疗离开工作岗位。2017年5月11日……鉴定为职业病煤工尘肺壹期。2018年5月25日……认定工伤。2019年4月28日……鉴定为四级伤残。”

关于工资标准,原告主张月工资1800元但未提供证据,被告自认月平均2500元,并有证人证言佐证。法院认定:“被告李某某自认每月平均2500元,该标准低于被告李某某患职业病时上年该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符合法律规定。”

针对停工留薪期工资的争议,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指出:

“原告主张不支付被告李某某停工留薪工资,不符《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最终判决:某煤矿公司支付李某某停工留薪期工资15000元(2500元/月×6个月)。

2.3 维权方法:三步锁定停工留薪期工资

  • 第一步:明确停工留薪期时长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本案中,法院根据职业病治疗需要及鉴定时间,认定6个月为合理期限。

  • 第二步:证明工资标准
    劳动者需提供工资单、银行流水、考勤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本人工资水平。若用人单位否认,法院可依据劳动者主张但未超出合理范围的数额认定(如本案中2500元被采纳)。注意:工资标准应计算全部货币性收入,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

  • 第三步:举证“需要暂停工作治疗”
    需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病假条、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等,证明因工伤或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本案中,李某某提供了职业病诊断证明及鉴定结论,符合停工留薪期条件。

三、延展:其他重要注意事项

1. 停工留薪期与伤残津贴的衔接
停工留薪期满后,职工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若劳动能力鉴定为四级伤残,自鉴定结论作出次月起(本案为2019年5月),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伤残津贴(本人工资的75%),同时用人单位还需为职工缴纳基本医疗、基本养老保险费(本案中法院虽未处理社保补缴,但劳动者可另向社保行政部门主张)。

2. 工资标准的举证责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用人单位主张较低工资标准,应承担举证责任;否则,法院可采纳劳动者主张或参照当地平均工资。

3. 行动建议

  • 劳动者若遇用人单位拒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应立即收集:劳动关系证明、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工资凭证、病历材料等。
  • 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本案仲裁程序已走),对仲裁不服的可向法院起诉。
  • 注意仲裁时效: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1年内申请。

4. 温馨提示
本案中,法院判决用人单位自2019年5月起按月支付伤残津贴直至退休,但并未明确退休后待遇衔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四级伤残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转而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若未参保则由用人单位补足)。建议劳动者在办理退休前咨询专业律师,确保权益无缝衔接。


作者:李波,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9)鄂0624民初21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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