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与恶意串通合同效力解析

李波律师
李波律师,执业12年,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行政部主任,专注工伤赔偿、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行政诉讼(含强制执行),以襄阳市为核心服务湖北,外地案件可协商委托,擅长民生维权与高效落地的法律方案。
一、问题的提出:为什么“形式合法”不等于“实质合法”?
在司法实践中,不少当事人存在一个认知误区:只要合同或者行为在“表面”上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就不会被认定为违法。然而,法律不仅看“形式”,更看“实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以及“恶意串通”**正是穿透形式、审查实质的两把利剑。
本文以襄阳市交通运输局申请强制执行襄阳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为切入点,剖析在合同效力认定中,如何识别“合法外衣”下的非法内核,以及恶意串通行为的表现与法律后果。
判决速览: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2025)鄂0606行审215号行政裁定书:某某公司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但2023年未按规定制定应急预案,被交通运输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处以3000元罚款。公司未复议、未诉讼、未履行,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获准。
本案虽为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但折射出一个重要信号:企业仅凭一张“许可证”或一纸“合同”,并不能掩盖其违反法定义务的实质。这一逻辑同样适用于民事合同领域。
二、深度解析: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与恶意串通
(一)两个核心概念的边界与交叉
| 概念 | 法律依据 | 核心特征 | 典型案例 | |------|----------|----------|----------| |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 《民法典》第146条(虚伪表示+隐藏行为) | 表面行为合法,但真实目的违法 | 虚假买卖实为借贷、虚假股权转让实为逃债 | | 恶意串通 | 《民法典》第154条 | 行为人与相对人明知损害他人权益而故意合作 | 债务人将财产低价转给亲友以逃避执行 |
两者交叉点:很多恶意串通行为同时具备“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特征。例如:债务人甲与乙签订虚假买卖合同,将名下唯一住房过户给乙,表面是买卖(合法形式),实质是转移财产逃避债务(非法目的),同时甲、乙均明知此举会损害债权人利益(恶意串通)。
(二)如何识别“合法形式”下的“非法内核”?——四个“穿透式”审查维度
- 合同目的审查:交易是否符合商业常理?是否存在明显不合理对价?
- 当事人关系审查:交易双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亲属关系?
- 履约行为审查:是否真实履行?是否有资金、货物交付的痕迹?
- 时间节点审查:是否发生在涉诉、涉执行期间?
实践痛点:当事人常以为“签了字、盖了章、办了过户”就是铁证如山,但法院会综合上述维度进行实质审查。一旦被认定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该合同自始无效,且可能被追缴财产、追究刑事责任(如虚假诉讼罪)。
(三)恶意串通的“双重惩罚”效应
根据《民法典》第154条,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且:
- 返还财产: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
- 赔偿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
- 特别风险:在强制执行程序中,债务人通过恶意串通转移财产被查实后,不仅合同无效、财产需追回,还可能面临司法拘留、罚款,情节严重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真实场景:某公司因欠债被诉,遂与朋友签订虚假“车辆租赁合同”,将公司43台营运车辆低价“租赁”给朋友运营,试图规避执行。法院查明租期、租金明显异常,且朋友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亲属,认定合同无效,车辆被查封拍卖。
三、结合本案的延伸思考: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能否被“合法形式”阻碍?
本案中,某某公司被处罚3000元,金额不大,但如果公司为了规避执行而采取“合法形式”转移资产(如将营运车辆假卖给第三人),则:
- 行政机关可以申请法院对涉案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 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提起撤销权之诉;
- 法院在执行中可依法审查买卖合同的真实性,若构成恶意串通,可裁定追加第三人追回财产。
当事人关注痛点:
- “罚单金额小,以为拖着不交就没事”:行政机关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加处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
- “以为用假合同转移了财产就安全了”:法院执行局有权穿透审查,虚假合同无效,财产仍可执行。
- “不知道自己被吊销执照后还能追罚”:即便公司注销,若恶意逃债,可追究实际控制人责任。
四、合规警示与律师建议
(一)给企业的“三要三不要”
| 要 | 不要 | |----|------| | 要建立合规预案制度(如应急预案) | 不要认为“有证就万事大吉” | | 要保留真实交易记录(转账、合同、发票) | 不要为省钱省事不走账 | | 要主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 不要试图通过假合同转移财产 |
(二)给债权人的维权策略
- 发现债务人低价转移财产:立即申请财产保全,防止资产灭失。
- 起诉确认合同无效:主张“恶意串通”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 申请追加被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申请追加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一句话问答(附)
-
问:什么情况下会被认定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答:表面上有一份合法的合同(如买卖、租赁、赠与),但双方真实意图是规避法律、逃避债务或从事违法活动,法院会穿透形式认定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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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恶意串通需要对方知道后果吗? 答:不需要知道具体后果,只要明知或应知该行为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即可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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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朋友帮我签个虚假租车合同规避执行,会有什么后果? 答:该合同无效,车辆仍会被执行;朋友可能被认定为妨碍执行,面临罚款、拘留,甚至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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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行政处罚的罚款不交,法院强制执行会被拘留吗? 答:若拒不履行生效裁定,法院可以司法拘留;若情节严重,可能追究刑事责任。
-
问:企业被吊销执照后,以前的债务还用还吗? 答:仍需以公司剩余财产清偿;若实控人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可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结语
“合法形式”不是“万能盾牌”,法律始终在寻找“实质正义”。无论是行政处罚的履行,还是合同纠纷的处理,“穿透事实”已成为司法新常态。如果您正面临合同效力争议、执行规避或行政罚款困境,建议尽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避免因“自以为的聪明”付出更大代价。
李波律师,执业12年,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行政部主任,专注工伤赔偿、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行政诉讼(含强制执行),以襄阳市为核心服务湖北,外地案件可协商委托,擅长民生维权与高效落地的法律方案。
联系方式:如有需要,可预约当面咨询,我们为您提供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李波,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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