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2026-06-19

泉州试用买卖中所有权转移时间争议与“视为购买”认定规则

康志祥

康志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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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志祥律师,执业14年,专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纠纷,精于工程款结算、工期索赔、质量争议,以泉州为核心覆盖福建,异地案件可协商接受委托。

——以(2012)澄民初字第00037号案分析“视为购买”认定规则

一、案情速览:一场“先试用后付款”的煤炭设备交易

2010年底,山西煤矿资源整合,原告瑚某彬需将一批采煤设备(含悬移支架、单体液压支柱、液压泵等)出售。经中间人介绍,被告澄城县安里煤业有限公司有意购买,双方口头约定:原告先将设备运至被告煤矿,若设备能用,则按约定价格付款;若不能用,原告拉回设备。同时约定原告需将所有液压组件、管件换新,并提供工作面安装方案。

原告于2010年12月27日将设备运抵被告处,被告先行垫付5万元(其中含运费2.4万元)。但被告验收后发现设备型号、厂家与约定不符,且组件未更换、无法使用,遂要求原告拉回设备并返还垫付款。原告则认为设备已交付,买卖合同已生效,诉请支付剩余货款535950元。被告提起反诉,要求原告拉回设备并赔偿保管搬运费用。

二、法院判决:试用买卖未成立,双方均被驳回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

  1. 原被告之间的交易符合“试用买卖”的法律特征——被告明确表示“设备能用就买,不能用就拉回”,原告同意该条件,双方成立试用买卖合同。
  2. 被告在收到设备后及时检验并发现不符合约定,当场拒绝购买,并通知原告拉回,未超过合理试用期限
  3. 原告主张“设备已交付即合同成立生效”缺乏法律依据,试用买卖中交付不等于所有权转移,买受人在试用期内有权拒绝购买。
  4. 被告反诉要求原告返还5万元垫付款及赔偿保管费,但因双方未约定费用承担,且被告未能证明损失与原告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反诉请求也被驳回。

判决结果: 驳回双方全部诉讼请求,本诉受理费9159元由原告承担,反诉受理费500元由被告承担。

三、法律深度解析:试用买卖中的“所有权转移推定”争议点

1. 试用买卖的基因——买受人“同意购买”是生效条件

根据《民法典》第638条(原《合同法》第171条),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核心在于:试用期内,所有权仍属于出卖人,买受人仅享有试用权,不享有所有权。

本案中,被告未使用设备(因不符要求而无法使用),并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因此买卖合同未生效,原告无权请求支付价款。

2. 买受人“提前使用或转售”是否构成“视为购买”?

实践中常出现争议: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将设备投入生产使用(消耗性使用)、出租给第三方、或者转售给他人,这时是否应推定其已同意购买?

关键规则:

  • 使用行为:若买受人的使用超出“单纯试用”范畴(例如长期开机运营、对设备进行实质性改造、将设备作为生产核心工具创造商业价值),司法实践往往认定其构成“同意购买”,因为其行为已使设备产生经济收益,实质行使了所有权权能。
  • 转售行为:买受人将试用设备出售给第三方,必然构成“视为购买”,因为转售处分了设备所有权,与其“拒绝购买”的立场完全矛盾。即便转售价格低于约定价,出卖人仍可要求买受人支付试用合同约定的价款(《民法典》第638条第2款)。
  • 拒绝购买的后果:买受人拒绝购买后,应当及时返还设备,并承担妥善保管义务。若因买受人原因导致设备毁损、灭失或价值贬损,出卖人有权要求赔偿(但需证明损失因果关系)。

3. 本案为何不适用“视为购买”?

  • 被告收到设备后未进行任何生产性使用(设备无法运行),不存在“消耗性使用”或“转售”。
  • 被告在合理期限内及时通知拒绝购买,并催促原告拉回设备。
  • 因此,被告不构成“视为购买”,买卖合同未生效。

4. 当事人痛点关键词提示

| 关键词 | 说明 | |--------|------| | 试用期限 | 若未明确约定,法院结合检验所需时间、行业惯例认定,买受人不得无限拖延。 | | 购买推定 | 买受人使用、转售或试用期满沉默,均可能导致“被迫购买”。 | | 费用承担 | 试用期间运费、保管费、调试费等若无约定,一般由出卖人承担(风险自担)。 | | 验收异议 | 买受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检验并书面提出异议,口头通知可能难以举证。 | | 设备不符 | 型号、规格、功能与约定不符,买受人有权拒绝购买且不承担赔偿责任。 | | 垫付款性质 | 本案中5万元被认定为“垫付运费”,非“定金”或“预付款”,故不可直接抵扣。 |

四、律师建议:试用买卖如何避坑?

康志祥律师提示: 试用买卖合同条款简约,但容易引发举证困难。无论是出卖人还是买受人,都应明确约定以下内容:

  1. 书面化: 避免口头约定,签订《试用买卖合同》或《试用协议》,明确试用期限、拒绝方式、验收标准、费用承担、视为购买的情形。
  2. 试用期限: 约定明确的试用起止时间,买受人逾期未表态即视为购买;出卖人也可主动催告,要求买受人限期答复。
  3. 检验义务: 买受人收货后立即检验,发现不符应在试用期内书面通知,并保留证据(如照片、录像、公证送达函)。
  4. 使用的边界: 买受人切忌在试用期内对设备进行实质性运营(如投入生产、出租、转卖),否则可能被认定为“行使所有权”从而必须付款。
  5. 费用条款: 明确运费、安装费、保管费、拆卸费由谁承担;若最后未成交,该费用如何结算。

五、一句话问答(快速掌握核心)

Q1:试用买卖中,买受人把设备安装到生产线使用了10天,但未付款,能否拒绝购买?
A:一般不能。买受人持续投入生产的行为超出“单纯试用”范畴,法院通常会认定其构成“同意购买”,应当支付货款。

Q2:买受人拒绝购买后,出卖人不来拉设备,买受人可以自行处理吗?
A:不可以。买受人应妥善保管设备并通知出卖人限期拉走。擅自转卖或处置设备,可能构成侵权或不当得利,需赔偿出卖人损失。

Q3:试用期间设备坏了,谁负责维修?
A:除非双方另有约定,试用期内的自然故障由出卖人负责修复;若因买受人使用不当导致损坏,买受人应承担维修费。

Q4:出卖人能否要求买受人支付试用期内的使用费?
A:可以,但需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若未约定,买受人拒绝购买时,出卖人一般不能主张试用费,除非能证明买受人存在恶意不返还设备等情形。


康志祥律师,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
执业14年,专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纠纷,精于工程款结算、工期索赔、质量争议,以泉州为核心覆盖福建,异地案件可协商接受委托。
若您面临设备买卖、工程合同等纠纷,欢迎预约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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