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不可抗力致监理服务中断中未通知的过错责任认定

许建树律师
许建树律师,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33年,贵州大学毕业,曾在陕西省高院民庭实习3年,专注建设工程(监理/施工/造价/质量)与合同纠纷,以西安为核心覆盖陕西,外地重大疑难案件可协商委托。
一、案例引入
2020年5月,黑龙江省抚远市某局(以下简称“发包人”)通过公开招标,与佳木斯市某监理公司(以下简称“监理单位”)签订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由监理单位对某钢板仓项目提供全过程监理服务,监理酬金49万元,监理期限自2020年5月30日至2020年10月30日,并约定若监理期限超过2020年12月31日,超期监理费按合同金额除以合同工期天数乘以超期天数计算。合同签订后,工程于2020年6月15日开工,但直至2021年6月30日才竣工,期间因疫情等原因停工41天。监理单位主张超期监理费54万余元,发包人则以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合同约定存在瑕疵等为由拒绝支付。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发包人支付超期监理费41.8万余元。
二、争议焦点:不可抗力是否构成免责事由?监理单位是否尽到通知义务?
本案中,发包人提出:“因疫情影响,造成工作无法完成,可以免责。各级政府在疫情防控中采取多样化的防控政策,对外来人员进行限制隔离,要求工程停工停产,都直接影响了工程进度。” 发包人据此主张,即使工程超期,也应因不可抗力而免除其支付超期监理费的义务。
同时,案涉工程存在“先签监理合同,后签施工合同”的特殊情形:监理合同签订时,发包人尚未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期限仅针对二标段,而一标段施工期限横跨至2021年。发包人认为,监理单位在知晓一标段工期后,未提出异议并在开工报告上签字,应视为对监理合同内容的补充,监理单位不得再主张超期费用。
三、法院认定:未及时通知并固定证据,不可抗力抗辩不成立
法院经审理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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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可抗力:发包人提交了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公告以及《工程停工报告》《复工审批表》,证明2021年2月2日至3月15日停工41天。法院认定该41天停工系受疫情影响,应予扣除。但发包人未能举证证明除上述停工期间外,疫情还导致了其他工期延误。此外,发包人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就不可抗力事件及时通知监理单位并协商处理。因此,发包人主张因不可抗力免除全部超期监理费,本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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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补充:发包人主张监理单位在开工报告上签字盖章即视为同意变更监理期限。法院认为,开工报告是对施工开工事实的确认,并非对监理合同核心条款(监理期限)的变更。双方未就监理期限变更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发包人的这一抗辩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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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超期监理费计算:法院根据合同约定,以实际开工日期(2020年6月15日)至实际竣工日期(2021年6月30日),扣除停工41天,实际施工339天。扣除合同约定的监理服务期限211天(150天合同工期+61天宽展期),超期128天。按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490,000÷150×128),判令发包人支付超期监理费418,333.33元。
四、律师深度解析:不可抗力事件中的通知义务与过错责任
本案给建设工程领域各方主体,特别是监理单位,带来重要启示:当不可抗力导致监理服务可能中断或超期时,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并固定证据,是避免过错责任的关键。
(一)什么是监理单位的“通知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及《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需变更的,受影响的一方应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对方,并提供相关证明。具体到监理服务:
- 服务中断通知:当发生疫情、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监理人员无法到场、监理工作无法正常开展时,监理单位应在第一时间通知发包人,说明中断原因、预计持续时间、对监理服务的影响等。
- 超期预见通知:监理单位在得知施工可能延期时(如收到施工单位的延期申请、观察到进度明显滞后),应主动评估是否可能导致自己的监理服务超期,并及时与发包人沟通,确认是否需要延长监理期限、调整监理费用。
- 变更协商通知:如无法避免超期,监理单位应书面提出变更合同方案,明确超期监理费的计算依据和金额,争取发包人确认。若发包人不同意,也应及时保留协商记录,避免后期陷入被动。
(二)未及时通知的过错责任分析
本案中,监理单位虽然在超期后主张了费用,但存在以下值得反思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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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主动沟通:监理单位在签订监理合同时已知悉一标段的施工计划(工期跨越至2021年),却未在开工前或施工过程中与发包人协商变更监理期限和费用,而是等到工程完工后才主张超期费。这种做法容易引发争议,且法院在计算超期天数时扣除了停工41天(认定系不可抗力),表明若监理单位能更早明确约定,可能获得更有利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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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意识不足:监理单位提交的监理日记因缺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记录不规范,未被法院采信。这本是证明其实际提供超期监理服务的关键证据。若监理单位在超期期间能规范记录、及时要求发包人签字确认服务内容,诉讼中的举证将更为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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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责任的可能场景:假设本案中,因监理单位未及时通知发包人不可抗力导致服务中断,发包人未能及时调整项目安排,导致损失扩大(如工期进一步延误、第三方索赔等),监理单位可能需要就其过错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例如,若因监理人员缺位导致质量或安全事故,或未通知发包人而自行撤离现场,则可能涉及违约责任。
(三)发包人同样有通知义务
本案中,发包人主张不可抗力免责,但败诉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其未能证明已尽到通知义务。即使疫情属于众所周知的事件,发包人仍需:
- 及时向监理单位发出书面通知,说明疫情对工程具体产生了何种影响(如停工范围、复工时间等);
- 提供政府文件、现场照片、会议纪要等证据;
- 与监理单位协商延期安排,形成书面记录。
法院在计算超期天数时,仅扣除了有《停工报告》和《复工审批表》的41天,对其他未提供证据的期间不予扣除。这表明,仅口头主张不可抗力是远远不够的。
五、实务建议:预防不可抗力纠纷的关键措施
(一)对监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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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阶段:明确监理期限的计算起点和终点,建议约定“监理期限自实际开工之日起至实际竣工之日止”,避免“先签合同后定工期”的尴尬。同时,明确不可抗力期间的监理费计取方式,例如“因不可抗力导致监理服务中断的,中断期间不计取监理费,但复工后继续计算超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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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程管理阶段:建立规范的监理日志制度,每日记录工作内容、人员到位情况、天气及现场状况。收到施工延期申请或发现工期可能延误时,立即书面通知发包人。对于发包人提出的工期调整,要求其出具书面指令或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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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期发生时:第一时间发出《超期监理服务告知书》,载明超期起止时间、计算依据、费用金额,并要求发包人签收确认。若发包人拒绝签收,可采用邮寄挂号信、公证送达等方式保存证据。切忌“先干后谈”,否则极易陷入被动。
(二)对发包人(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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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一致性:在签订监理合同前,最好已确定施工合同关键内容(开工日期、工期、分期计划等),或至少在监理合同中加入“如施工合同工期与监理合同不一致,以施工合同为准”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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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变更手续:一旦施工工期确定发生变化,应立即与监理单位签订补充协议,明确新的监理期限和费用调整。切勿认为“监理单位在现场签字了就等于同意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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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证据链:发生疫情、自然灾害等事件时,第一时间通知所有合同相对方(包括监理单位),留存政府公告、停工令、复工令、现场照片、视频等证据,形成完整的“不可抗力事件—通知—后果—处理”闭环。
六、一句话问答(针对该类案件常见痛点)
问:监理单位在施工延期后,未与发包人书面确认超期费用,还能主张监理费吗?
答:可以,但举证难度较大。法院会根据合同约定、实际服务时间等因素酌情支持,但未及时通知可能导致费用被酌减或扣除部分期间。
问:疫情导致监理服务中断,监理单位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答:如果监理单位及时通知并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则一般不承担责任;若未通知导致发包人未能及时调整,监理单位可能需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过错责任。
问:发包人以“不可抗力”为由拒绝支付超期监理费,需要提供哪些证据?
答:需要提供政府发布的停工通知、现场停工记录、监理单位知晓并同意的文件(如签字确认的停工报告)、以及与监理单位就不可抗力进行沟通的书面记录等。
问: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期限短于实际施工期限,是否自动延长?
答:不会自动延长。双方应当签订补充协议或按照合同约定的超期监理费条款执行。监理单位在开工报告上签字不能当然视为同意延长监理期限而无偿服务。
许建树律师
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33年,贵州大学毕业,曾在陕西省高院民庭实习3年,专注建设工程(监理/施工/造价/质量)与合同纠纷,以西安为核心覆盖陕西,外地重大疑难案件可协商委托。
许建树,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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