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26-06-19

西安不可抗力致监理服务中断未及时通知的过错责任认定

许建树

许建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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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建树律师,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33年,贵州大学毕业,曾在陕西省高院民庭实习3年,专注建设工程(监理/施工/造价/质量)与合同纠纷,以西安为核心覆盖陕西,外地重大疑难案件可协商委托。

在建设工程领域,监理单位遇到非自身原因导致的服务期限延长时,能否顺利获得附加酬金?若监理单位未及时履行通知义务,是否会影响其权利?本文结合黑龙江省逊克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真实案例,以案说法,剖析“不可抗力”或“非监理原因”导致监理服务中断纠纷中的关键法律问题。

一、案情简介

2018年,被告逊克北疆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疆公司)在当地建设晾晒场、水泥路面等工程。原告黑河市宏信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逊克县分公司(以下简称宏信公司)与北疆公司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监理期限为2018年5月18日至2018年10月30日,监理酬金141600元。合同6.2.2条约定:“除不可抗力,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附加工作酬金按……计算。”

工程实际竣工日期为2019年8月18日,超出约定监理期292天。宏信公司向北疆公司主张附加酬金256103元,北疆公司虽认可事实,但质疑补偿金额超过合同本金是否合理。法院最终判决北疆公司支付附加酬金249076元。

二、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工程延期的原因是否为监理单位的过错?以及监理单位未及时就延期事宜书面通知发包方,是否影响其主张附加酬金的权利? 本案中,双方均确认延期系国家政策调整、材料供应不及时及天气影响等非监理原因所致,因此法院支持了监理方的请求。

三、法院判决要点

  1. 合同合法有效:双方签订的监理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强制性规定。
  2. 延期非监理原因:法院采信双方陈述,认定延期系政策、材料、天气等不可归责于监理方的事由。
  3. 附加酬金计算:按合同约定公式(延长天数×日均监理费)计算,日均费=141600元÷166天≈853元/天,292天合计249076元。
  4. 发包方未提供反证:北疆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监理方存在过错或怠于通知,故其抗辩不成立。

四、律师评析:未及时通知的过错责任——风险与防范

本案虽然监理单位胜诉,但其中隐藏一个重要风险点:若监理单位在不可抗力或非自身原因导致服务中断时,未及时书面通知发包方,可能面临举证困难甚至被认定为过错。以下从实务角度剖析痛点:

1. 未及时通知的法律后果

  • 举证责任转移:根据《民法典》第590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如果监理单位未能提供书面通知记录,法院可能认定其未履行减损义务,从而酌情扣减附加酬金。
  • 过错推定风险:实践中,发包方常以“监理单位未及时通知,导致其无法采取替代措施或调整计划”为由,主张监理方存在过错,进而拒绝支付附加酬金。本案中北疆公司未提出该抗辩,但并非所有案件都如此幸运。
  • 合同条款触发条件模糊:许多监理合同约定“非监理原因”需经发包方书面确认。若监理单位未及时通知,发包方可能事后否认“非监理原因”的存在,导致监理方陷入被动。

2. 本案的启示——成功的关键点

本案中宏信公司胜诉的核心在于:

  • 证据链完整:提供了竣工报告等证明实际工期的文件,且双方对延期原因无争议。
  • 合同条款明确:合同6.2.2条直接规定了附加酬金计算方式,无需另行证明“不可抗力”认定程序。
  • 发包方配合:北疆公司未对“未通知”提出异议,法院也未主动审查该问题。

3. 痛点关键词与防范建议

| 痛点关键词 | 实务表现 | 防范建议 | |------------|----------|----------| | “书面通知”缺失 | 监理方仅口头沟通,无邮件、函件记录 | 每次延期事件发生3日内,向发包方发出《工作联系单》或《延期告知函》,明确原因及预计延长天数 | | “不可抗力”认定争议 | 天气、政策调整等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双方理解不一 | 合同中需细化不可抗力条款,例如“恶劣天气(暴雨、暴雪、台风)”“政府管制”“材料停产”等列举式约定 | | “非监理原因”举证困难 | 监理方无法证明延期非自身过错 | 同步保留施工日志、周报、例会纪要等证据,尤其录音录像、施工现场照片等 | | “逾期请求”风险 | 合同约定附加酬金需在延期后30日内提出,否则视为放弃 | 建立台账制度,每季度统计延期天数,并及时发函催告 | | “诉讼时效”中断 | 监理方长期未主张权利,发包方以超过三年诉讼时效抗辩 | 每年至少发送一次书面催款函,并保留签收凭证 |

4. 核心法律观点归纳

  • 合同约定优先:当合同明确约定“非监理原因导致延期,附加酬金按公式计算”时,法院尊重意思自治,即使延期因素包含不可抗力,只要发包方未证明监理方有过错,附加酬金仍应支付。
  • 通知义务并非绝对免责:不可抗力通知义务旨在减损,但如果发包方并未因未通知而遭受实际损失(如未产生额外费用),法院通常不会否定附加酬金本身。
  • 证据是王道:无论是证明“非监理原因”还是“已及时通知”,证据链的完整性决定了诉讼结果。本案中宏信公司胜诉得益于双方对事实无争议,但实践中争议率极高。

五、结语

本案为监理单位提供了正面指引:面对不可抗力或非自身原因导致的工期延长,监理方应“主动留痕”,即第一时间书面通知发包方,并固定好所有证据。若未及时通知,一旦发包方提出过错抗辩,监理方将面临巨大的败诉风险。建设工程环环相扣,法律风险亦存在于细微之处,唯有“防患于未然”,才能在争议中立于不败之地。


六、一句话问答

  • 问:监理单位因不可抗力导致服务中断,未通知发包方还能要附加酬金吗?
    答: 可以,但若发包方能证明因未通知产生损失,法院可能扣减酬金;建议务必书面通知并保存证据。

  • 问:合同约定附加酬金公式,但发包方拒绝确认延期原因,怎么办?
    答: 可依据竣工报告、监理日志等单方证据起诉,法院会综合认定延期原因是否非监理过错。

  • 问:附加酬金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答: 三年,自监理服务实际结束之日起算;建议每年发催款函中断时效。

  • 问:政策调整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答: 通常属于,但需合同明确列举;若未列举,法院可能认定为“情势变更”,处理方式不同。

  • 问:监理单位未及时通知,发包方能否拒付全部附加酬金?
    答: 一般不能全拒,可能仅扣减因未通知导致扩大的损失部分(如发包方为赶工多付的款项)。


许建树,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
专注建设工程(监理/施工/造价/质量)与合同纠纷,以西安为核心覆盖陕西,外地重大疑难案件可协商委托。执业33年,曾在陕西省高院民庭实习3年,擅长以案说法、精准应对建工领域痛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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