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挂靠人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实务要点解析

王名成律师
王名成律师,执业17年,山东某律所资深律师,专注建筑工程合同与房产纠纷,以日照为核心覆盖山东,外地案件可协商委托,累计办案400+、胜诉率超90%,为当事人挽回损失超2亿元。
建筑工程领域,挂靠(借用资质)施工现象长期存在。当挂靠人(实际施工人)完成工程后,发包人拖欠工程款,此时挂靠人能否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本文通过一个真实案例(虽不直接涉及挂靠,但其中工程款纠纷的认定逻辑与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条件高度相关),结合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为您梳理核心要点。
一、案情概要:合法合同下的工程款纠纷
案件索引: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2025)鲁1122民初6120号
原告潍坊某有限公司(某甲公司)与被告莒县某乙有限公司(某乙公司)于2021年签订《仿古门窗加工安装合同》,约定某甲公司承包莒国古城、E3、E6栋工程的70系列仿古隔热断桥铝合金门窗工程。工程于2021年8月3日竣工验收,结算总工程款636,116元。某乙公司已付款326,198.07元,尚欠309,918.13元。某乙公司主张应扣除由其垫付的检测费12,000元(合同约定包含送检费)。法院最终判决:某乙公司支付工程款297,917.93元及利息(自2023年8月3日起按LPR计算)。
关键时间节点:
- 合同签订:2021年5月、6月
- 竣工验收:2021年8月3日
- 结算对账:2021年8月20日
- 质保期满:2023年8月2日
- 起诉时间:2025年8月15日
二、法院判决核心:工程款支付义务与利息起算
法院认定合同合法有效,根据合同约定“合同价款包括送检费”,某乙公司垫付的12,000元检测费应由某甲公司承担。同时,质保金(总工程款3%)已于竣工验收合格后2年(2023年8月2日)付清,故某乙公司应自次日(2023年8月3日)起支付全部欠付工程款利息。判决支持利息,但对利息起算点进行了调整(非从对账日,而是从质保期满后)。
三、律师深度说法:挂靠项下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核心痛点
本案系合法的直接发包合同关系,但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在挂靠场景下更为复杂。以下结合实务,解析挂靠人(实际施工人) 主张优先受偿权的关键问题。
1. 挂靠关系下,实际施工人能否直接主张优先受偿权?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80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建工解释一”)第35条至第42条。
- 原则: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才享有优先受偿权。挂靠人(实际施工人)并非合同相对方,原则上不能直接向发包人主张优先受偿权。
- 例外:若发包人明知挂靠事实,且挂靠人与发包人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部分法院支持挂靠人参照合同相对性主张优先受偿权。难点在于证明发包人“明知”——例如发包人直接与挂靠人对接、对挂靠人的实际施工行为知情且未提出异议。
2. 合同无效时,优先受偿权是否受影响?
挂靠行为通常导致施工合同无效(《建筑法》第26条)。但根据建工解释一第38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可以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关键:工程必须经竣工验收合格。本案中工程于2021年8月3日竣工验收合格,若属于挂靠情形,该节点对优先受偿权的成立至关重要。
3. 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最容易踩的坑
法律规定:建工解释一第41条,行使期限为18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工程款之日起算。
- 起算点:合同约定付款节点(如本案:质保期满后应付款日2023年8月2日)。若挂靠情形下无明确合同,以实际交付工程之日或结算对账日为起算点。
- 本案警示:某甲公司于2025年8月起诉,距离质保期满(2023年8月2日)正好2年,已超过18个月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若本案存在优先受偿权主张,将因超期而丧失。注意:法院在本案中未主动审查优先受偿权,但当事人可另行主张;若挂靠人未及时起诉,优先受偿权将彻底灭失。
4. 挂靠人如何主张工程款?诉讼主体与证据链
- 诉讼主体:挂靠人可作为实际施工人,依据建工解释一第43条,以发包人为被告、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第三人提起诉讼,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但该条款明确不包括挂靠(挂靠不同于转包、违法分包),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
- 证据链痛点:
- 证明挂靠人与发包人之间存在事实合同(如发包人直接对挂靠人下达指令、验收、结算等证据)
- 证明发包人对挂靠事实知情(如会议纪要、微信聊天记录、付款凭证等)
- 证明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如验收单、交付记录)
5. 检测费、质保金等费用的扣除规则
本案中检测费被扣除,提示挂靠人:合同中约定的费用承担条款(即使无效合同,参照结算)仍可能被法院采纳。优先受偿权的工程款范围通常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但检测费、罚款、违约金等一般不纳入优先受偿范围。挂靠人应注意区分。
6. 利息与优先受偿权的关系
优先受偿权的范围通常不包括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5条)。挂靠人若主张利息,只能作为普通债权。本案判决支持了利息,但利息不在优先受偿范围内——这意味着若发包人破产,利息无法优先受偿。
四、律师实务建议:挂靠人维权路线图
- 第一时间固定“发包人知情”证据:挂靠人应在施工过程中主动留存发包人直接对接的记录(文件签收、会议纪要、微信确认等),避免仅通过被挂靠人沟通。
- 18个月倒计时:自工程实际交付或结算对账之日起,18个月内必须向法院主张优先受偿权(起诉或仲裁)。超过则丧失。
- 工程质量证明:务必完成竣工验收并取得书面验收文件,否则优先受偿权基础不成立。
- 诉讼策略:若挂靠人直接起诉发包人,建议同时主张:
- 请求确认合同无效(若需)但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
- 请求确认对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 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及利息(作为普通债权)
- 关注发包人财务状况:若发现发包人涉诉、失信、破产风险,应尽快申请财产保全(本案中某甲公司申请保全但未冻结到金额,说明被告账户可能已无足额资金)。挂靠人更应迅速行动,否则优先受偿权也无实际意义。
五、一句话问答(挂靠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问1:挂靠人(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吗? 答:原则上不能,但若发包人对挂靠事实明知且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部分法院支持挂靠人参照合同相对性主张优先受偿权,举证关键在“发包人知情”的证据。
问2:挂靠导致合同无效,是否影响优先受偿权? 答:不影响,只要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或实际施工人)仍可主张优先受偿权(建工解释一第38条)。
问3: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是多久?从何时起算? 答:18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工程款之日起算。若无明确约定,以工程实际交付之日或结算对账日起算。超期则丧失优先权。
问4:工程款利息能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答:不能。优先受偿权范围通常不含利息、违约金等,利息作为普通债权按比例受偿。
问5:挂靠人起诉发包人时,需要把被挂靠单位列为共同被告吗? 答:挂靠人可依据民法典第535条(代位权)或建工解释一第43条(转包/违法分包情形,挂靠有争议),通常建议将发包人列为被告,被挂靠单位列为第三人,便于法院查明事实及欠付款项范围。
王名成律师,执业17年,山东知律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专注建筑工程合同与房产纠纷,以日照为核心覆盖山东,外地案件可协商委托。累计办案400+、胜诉率超90%,为当事人挽回损失超2亿元。若您正面临挂靠工程款纠纷,欢迎咨询:王名成,山东知律律师事务所。
(本文案例引自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2025)鲁1122民初6120号判决书,已对当事人名称进行隐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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