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26-06-19

淮北建设工程债务抵销的司法审查要点与实务指引

王峰

王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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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峰律师,执业27年,专注建设工程合同、民间借贷纠纷,熟悉淮北及皖北法院裁判规则,累计办案超800件,为当事人挽回损失超4.7亿元,获锦旗32面,老客户转介绍多,口碑专业可靠。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债务抵销是常见争议焦点之一,尤其在多方债权债务交织时。本文结合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皖06民终33号判决,深入剖析债务抵销的成立要件,为实务提供具体分析方法和操作指引。

一、争议焦点与事实梳理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长沙某公司向福建某有限公司支付80万元混凝土款,能否抵销其对陈某、刘某的工程款债务?一审、二审法院均未支持抵销主张。判决书查明以下关键事实:

  1. 工程款结算协议:2024年11月21日,长沙某公司与陈某、刘某签订协议,确认欠付淮北南湖水岸景观工程款1099025.08元,约定2024年12月31日前支付,逾期按年利率10%计息。

  2. 另案债务与借款申请:2024年6月12日,建瓯市人民法院调解书确认长沙某公司应向福建某公司支付混凝土款80万元。2025年4月26日,陈某、刘某出具《借款申请》,同意该80万元“在建瓯项目部中扣除”。

  3. 实际支付行为:2025年6月19日,长沙某公司通过长沙银行向福建某公司转账80万元。

二、法院裁判观点与法律分析

(一)债务抵销的核心要件:双方合意

根据《民法典》第568条,当事人主张抵销需满足“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及“通知对方”等要件。但本案中,法院更强调意思表示一致的关键性。

一审法院明确指出:“双方对于抵扣款项未达成一致意见”,且“陈某、刘某不同意借款申请中的80万元用于抵扣协议约定的淮北南湖水岸景观工程款”。二审法院进一步分析:

“刘某出具的借款说明,显然不是单纯的借款,而是有明确的用途指向,即支付建瓯项目中所欠的混凝土款,而长沙某公司系建瓯项目的承包人,陈某、刘某系实际施工人,而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明确,且未结算,故此款实质上系陈某、刘某以借款的名义索要的建瓯项目工程款,故长沙某公司再行主张该款抵扣本案中的工程款,不符合双方的意思表示和实际履行情况。”

实务启示:主张债务抵销时,必须证明双方就“特定债务”的抵销达成明确合意。借款申请中“在建瓯项目部中扣除”的表述,仅指向建瓯项目,而非淮北项目,故不能推定抵销。

(二)举证责任与证据链的闭环

长沙某公司提交了银行转账凭证,试图证明80万元已“实际支付”。但法院认为该证据“达不到其证明目的”,原因在于:

  1. 支付对象非本案债权人:款项支付给福建某公司,而非陈某、刘某。
  2. 债务性质不同:该支付是履行另案调解书确定的混凝土货款义务,并非直接清偿本案工程款。
  3. 缺乏抵销通知或合意:长沙某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通知陈某、刘某将本案工程款与另案债务抵销,且陈某、刘某明确反对。

操作步骤:若欲以第三方付款抵销工程款,建议:

  • 要求施工方出具书面《债务抵销确认函》,明确载明“同意以某债务抵销某工程款”。
  • 确保抵销通知送达对方并留存凭证。
  • 避免“借款申请”等模糊表述,否则可能被认定为独立的新法律关系。

(三)利息计算的约定效力

双方协议约定“逾期支付则自2019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10%计算利息”。长沙某公司上诉称利息起算点错误、利率过高。法院维持原判,认为:

“双方已在2024年11月21日签订协议中对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起算点、利率予以明确约定,原判关于利息计算起点、利率的认定符合双方约定,并无不当。”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26条明确,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从约定。本案年利率10%未超过法定上限(LPR四倍),故合法有效。

三、延展思考与行动建议

(一)债务抵销的三大风险点

  1. 合意不明确:如本案,借款申请仅笼统写“在建瓯项目部扣除”,未明确指向哪个项目或哪笔工程款,导致法院无法认定抵销意思。
  2. 支付对象非债权人:向第三方付款不能当然抵销对债权人的债务,除非有债权人明确的书面指令。
  3. 项目未结算:若债务涉及多个项目且未最终结算,法院会以“法律关系不明确”为由拒绝抵销。

(二)实务操作指南

  • 签订结算协议时:明确约定“本协议约定的工程款为最终应付款,双方再无其他债权债务,也不得主张以其他项目债务抵销”。
  • 发生抵销需求时:建议采用《债务抵销协议》形式,载明抵销债务的具体金额、来源、项目名称,并由双方签字盖章。
  • 证据留存:保留抵销通知的送达回执、微信聊天记录、邮件等,形成完整证据链。

(三)诉讼策略参考

若对方主张抵销,可重点抗辩:

  1. 抵销的意思表示是否明确且到达对方?
  2. 双方是否存在多个项目,法律关系是否清晰?
  3. 抵销是否损害第三人利益(如农民工工资优先权)?

本案判决为建设工程领域债务抵销的司法审查提供了清晰范本:法院将严守“合意优先”原则,不会仅因款项实际支付或一方单方主张即认定抵销成立。施工企业应引以为戒,在签署任何涉及债务处理的文件前,确保意思表示精确、法律关系分明。


作者:王峰,安徽淮信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6)皖06民终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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