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公司注销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支付义务归属解析

李波律师
李波律师,执业12年,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行政部主任,专注工伤赔偿、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行政诉讼(含强制执行),以襄阳市为核心服务湖北,外地案件可协商委托,擅长民生维权与高效落地的法律方案。
在工伤赔偿纠纷中,劳动者最怕的不是维权过程漫长,而是“赢了官司,公司没了”。当用人单位恶意注销、清算组遗漏工伤债务时,劳动者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待遇,还能要回来吗?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则终审判决((2019)鄂06民终4027号),给出了明确答案:公司股东作为清算组成员,因重大过失遗漏工伤债务,需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文以案说法,深入剖析该类案件的争议焦点与维权要点。
一、案情回顾:公司“合法”注销,工伤职工陷入困境
2016年12月13日,劳动者李阳(化名)受湖北省御景苑景观雕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御景苑公司”)股东周元安排,在湖北吉人水性汽车涂料有限公司厂区内砌堆石头时摔倒受伤,造成右胫骨平台骨折。受伤后,公司为套取商业意外险理赔,一度让李*阳冒用他人姓名住院,后经核查才确认真实情况。
2017年9月24日,宜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李阳事故伤害为工伤。2017年12月25日,襄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李阳伤残等级为九级。然而,就在工伤认定尚未最终生效期间,御景苑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即形成股东会决议注销公司,并于2018年1月23日出具《清算报告》,声称“所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障费和法定赔偿金为零”。2018年1月24日,公司被核准注销。
李阳随后申请劳动仲裁,却因公司已注销被不予受理。无奈之下,李阳以原股东周元、孙刚、剧*斌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工伤保险待遇损失,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共计232951.57元。
二、判决结果:股东承担赔偿责任,互负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宜城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周元、孙刚、剧斌作为御景苑公司原股东及清算组成员,在清算过程中明知李阳已认定工伤、伤残等级已评定,却出具“债务为零”的清算报告申请注销公司,导致李阳无法向用工单位索赔,构成重大过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款,判决三人赔偿李阳各项工伤待遇损失213418.44元,并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二审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法院进一步指出,三上诉人的行为同时构成滥用股东权利,违反《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深度剖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争议的核心问题
1. 公司注销后,工伤待遇支付义务由谁承担?
这是本案最核心的争议。很多劳动者以为“公司注销了,我就没法告了”,但法律其实留有救济通道。根据《公司法》和《公司法解释(二)》,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清算组成员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遗漏债务的,股东或清算组成员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御景苑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决定注销,而工伤认定决定于2017年9月24日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于2017年12月25日作出。清算组的核心成员周元在2017年10月21日就已收到《认定工伤决定书》,完全知晓李阳的工伤事实。然而,2018年1月23日出具的清算报告却声称“法定赔偿金为零”,这显然属于重大过失。法院因此认定股东应赔偿李*阳的全部工伤待遇损失。
痛点关键词:公司注销、清算组、重大过失、连带责任、滥用股东权利、法人人格否认
2.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如何计算?由谁支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13个月本人工资,八级11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7个月。
本案中,李阳为九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为9个月本人工资。李阳主张其受伤前月工资为4500元,计算得40500元。但李*阳在诉讼中实际主张36000元,法院予以照准。需要注意的是,这笔费用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但前提是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参加了工伤保险。御景苑公司未参保,因此全部工伤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均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用人单位注销后,由股东承担。
痛点关键词:本人工资、九级伤残、9个月、未参保、基金垫付、单位自付
3. 清算组的免责抗辩为什么不能成立?
上诉人称,工伤认定决定在2017年9月作出后,公司于2018年1月提起行政诉讼,该决定尚未生效,因此清算组无法确定李*阳的工伤待遇债务,不存在过失。
法院对此不予认可。理由有二:第一,工伤认定决定虽在行政诉讼中,但该决定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不代表债务不存在;第二,清算组在出具清算报告时,完全知道李阳的工伤事实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却未预留任何赔偿资金或通知李阳申报债权,属于主观上的疏漏,构成重大过失。此外,公司提起行政诉讼本身也说明其明知债务存在,却恶意以“债务为零”清算注销,意图逃避责任。
痛点关键词:行政诉讼未生效、清算报告遗漏、通知债权人、主观恶意、过失认定
4. 工伤职工该如何应对公司恶意注销?
本案给劳动者敲响了警钟:维权必须争分夺秒。
首先,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要尽早启动。李*阳2016年12月受伤,2017年9月才拿到工伤认定,期间公司已经着手注销(2017年6月1日决议)。如果工伤认定再晚几个月,公司注销后维权难度将更大。
其次,发现公司有注销迹象时,应立即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李阳在2018年1月16日申请劳动仲裁,但公司1月24日就注销了,时间差只有一周。如果李阳能在公司注销前向清算组书面申报债权并保留证据,可进一步证明清算组“明知债务而遗漏”。
最后,诉讼策略上,要精准适用《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和《公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明确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法院同时援引了《公司法》第二十条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为维权提供了双重保障。
痛点关键词:时间差、申报债权、财产保全、诉讼策略、双重法律依据
四、李波律师点评:劳动者维权“避坑”指南
作为一名专注工伤赔偿领域12年的律师,我处理过大量类似案件,深谙用人单位“金蝉脱壳”的套路。本案判决具有典型的示范意义,但劳动者在维权的每个环节都不能大意。
第一,工伤认定是“命根子”。 很多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不缴社保,受伤后甚至不承认劳动关系。如果遇到这种情况,要第一时间收集工作证据(工资流水、考勤记录、工作群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自行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作出认定后,即便单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影响其效力(不停止执行)。
第二,劳动能力鉴定要同步进行。 工伤认定后,立即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决定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的数额。本案李*阳为九级伤残,如果用人单位参保,基金要支付9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8个月社平工资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未参保的,全部由单位承担。
第三,盯紧公司的工商状态。 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公司是否处于“清算备案”或“注销公告”状态。一旦发现清算公告,必须在公告期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书面并保留送达凭证)。如果清算组不理会,可以起诉清算组成员。
第四,善用“连带责任”规则。 公司注销后,不要只盯着法人代表,应把全体股东列为被告,主张他们作为清算组成员因重大过失承担赔偿责任。实务中,很多股东会以“我不管事”“我不知道”“有约定由某股东负责”等理由抗辩,但只要清算报告是全体股东签署的,就可能构成共同过失。
本案终审判决维护了劳动者权益,但我们也看到,李*阳最终获赔213418.44元,而其主张的232951.57元因部分项目(如停工留薪期工资计算超过12个月、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计算月数错误)被核减。由此可见,工伤待遇的计算细节至关重要,建议劳动者在维权初期就咨询专业律师,避免因“算错账”导致损失。
五、相关问答(一句话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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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公司注销了,我的工伤待遇还能要回来吗?
答:能,如果股东或清算组成员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遗漏债务,可以要求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问: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9个月本人工资,这里的“本人工资”怎么确定?
答:本人工资是指工伤前12个月的月平均缴费工资;若未参保,则按实际工资或社平工资认定,需提供工资单、银行流水等证据。 -
问:工伤认定决定被公司起诉了,我还能做劳动能力鉴定吗?
答:可以,行政诉讼不影响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两者可同步进行,鉴定结论同样有效。 -
问:股东说“我不参与公司经营,清算报告是别人签的”,还需要我赔吗?
答:需要,股东作为清算组成员,有义务核实公司债务,签署虚假清算报告本身就属于重大过失,仍需承担连带责任。 -
问:如果公司已经注销,我还能申请工伤认定吗?
答:理论上可以,但必须证明事故发生时存在劳动关系,建议在受伤后尽快申请,不要等公司注销后再启动。
李波,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
(专注工伤赔偿、交通事故、行政诉讼,以襄阳为核心服务湖北,外地案件可协商委托,致力于民生维权与高效落地的法律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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