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务问题/2026-06-20
上海善意取得虚开发票,税务稽查四步自救指南

陈科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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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3年7月起就职于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曾兼职在学校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法务中心从事合同审核工作三年,具有较丰富的教育法治实务工作经验。目前就职于该学院法学院,任金融法律与政策中心副主任,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副主任、财税法律服务团队负责人。主要从事金融法、婚姻家事、公司税收筹划与企业主财富保护与传承法律研究。税盟060号天使盟员、终身三星级盟员、税盟上海盟友会会长; 上海立施税务师事务所负责人、陈科嘉律师具有十九年涉税法律服务经历,现担任数家大型企业常年法税顾问,服务企业项目最大标的额达15亿余元,擅长解决复杂税企争议,为涉案企业或犯罪嫌疑人提供涉税法律咨询与辩护,为企业设计优化商业经营模式与股权架构,在合规经营的同时实现税负优化,在企业并购重组、资产并购等重大资产交易的税务筹划方面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编写专著两部,编写了《企业合理节税避税经典案例讲解》,发表论文七篇,其中核心期刊三篇。本人还曾担任上海市律师协会社会公益与法律援助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税务稽查中,企业因接受虚开发票被要求补税、加收滞纳金甚至罚款的情况十分常见。但若属于善意取得,法律并非一律禁止税前扣除。本文从实操角度,梳理四个关键步骤,帮助您在稽查中有效抗辩、降低损失。
一、先确认:是否满足“善意取得”的三个要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善意取得须同时满足:
- 真实交易:业务实际发生,有合同、送货单、验收记录等;
- 不知情:企业无法知道发票为虚开(如开票方正常经营、发票信息一致);
- 票据合规:取得发票时,票面信息与交易一致。
📌 提示:若被证实“知道或应当知道”对方虚开,则不构成善意取得,需全额补税罚款。
二、实操四步法:从证据收集到法律救济
1. 立即收集“三流一致”证据(最核心)
- 合同流:购销合同、服务协议,注意合同日期早于发票日期;
- 物流:运输单据、入库单、仓库台账(或服务交付记录);
- 资金流:银行转账凭证、对公账户付款记录,避免现金交易。
👉 若资金回流(对方打回部分款项),需准备说明材料(如退款原因、沟通过程)。
2. 向稽查局提交《情况说明》并申请重新定性
- 格式:正式公文,抬头写“国家税务总局XX税务局稽查局”;
- 内容:简述交易背景,逐条说明三项要件的满足情况,附证据清单;
- 法律依据:引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等。
3. 如定性为“善意取得”,申请税前扣除
- 增值税:一般不能抵扣进项(除非重新取得合法发票);
- 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允许凭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明真实性的支出税前扣除。
👉 重点:主动向税务机关提供对方已失联说明、补开发票不能的证明,争取成本扣除。
4. 若稽查结论不公,启动救济程序
- 听证: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后3日内书面申请;
- 行政复议: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后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局申请;
- 行政诉讼:复议后15日内或直接起诉(注意复议前置事项)。
三、常见陷阱与避坑指南
- ❌ 勿“认栽”补税:认缴后可能留下税务黑名单,影响后续招投标。
- ❌ 勿销毁证据:若怀疑发票异常,应第一时间发函给开票方要求说明。
- ✅ 同步寻求刑事合规:若金额较大,主动向公安机关说明善意情况,避免虚开罪追诉。
四、延展建议:从源头预防稽查风险
- 交易前防伪:使用“企查查”“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核实对方资质,避免与“空壳公司”合作;
- 合同条款:约定“若发票被认定为虚开,对方承担全部损失”;
- 定期自查:每季度扫描发票进项,比对与合同、付款的一致性。
若已陷入稽查困境,建议第一时间委托专业税务律师介入——快一步,少罚一分。
作者:陈科嘉,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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