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6-20

成都如实代开增值税发票是否构成犯罪?关键判断与合规指南

朱宁

朱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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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篇章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朱宁律师,执业三十二年,深耕刑事辩护与经济犯罪领域,累办800余案,以严谨务实作风护航当事人权益,服务覆盖全川及全国。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一个高频争议点在于“如实代开”——即交易真实,但开票方与实际供货方不符。这类行为是否必然构成犯罪,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刑事风险边界。本文将从司法实践出发,提供具体判断方法与合规操作步骤,助你精准规避“被虚开”陷阱。

一、法律依据与司法分歧

核心法律:

  • 《刑法》第205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客观表现为“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2018〕226号)明确,虚开税款1万元以上即可入罪。

实践分歧:
早期司法倾向“行为犯论”——只要开具发票与真实交易主体不符,即认定犯罪。但近年最高法、最高检通过典型案例逐步确立“主观故意+造成税款损失”的实质标准。例如,最高法指导案例第117号(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指出:如实代开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核心价值:
是否构成犯罪,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骗取税款的主观目的,以及是否实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如实代开若满足“三流一致”(货物流、资金流、发票流),且纳税主体未滥用抵扣,则存在无罪辩护空间。

二、如实代开构成犯罪的具体条件与操作判断

条件一:客观代开行为

开票方与实际销售方不一致,但交易真实。例如:A公司向B公司购货,却让C公司(关联方)代开发票。

条件二:主观故意

行为人明知开票主体不符,仍故意为之。若系业务员操作失误或系统漏洞,需举证缺乏故意。

条件三:税款损失结果

代开行为导致国家税款流失(如受票方多抵进项税,或开票方少缴税款)。若交易真实,受票方实际支付了含税价款,抵扣后未造成国家损失,则通常不认定犯罪。

实操判断三步法:

  1. 核查资金流向: 受票方付款是否实际支付给代开方?代开方是否将资金转给实际销售方?若形成闭环,且无资金回流,则风险较低。
  2. 审查纳税记录: 代开方是否已就代开发票缴纳增值税?受票方抵扣是否与真实交易金额匹配?若代开方未缴税,则可能认定国家损失。
  3. 收集业务证据: 保留合同、送货单、入库单、付款凭证、实际销售方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明交易真实发生。

三、规避风险的具体方法与步骤

步骤1:交易前——选择合规开票方

避免接受第三方代开,优先要求实际销售方直接开票。若确需代开,应要求代开方与实际销售方签订内部协议,并取得税务机关的委托代征证明或临时税务登记。

步骤2:交易中——固定“三流一致”证据

  • 货物流: 送货单由实际供货方签字,并与合同、入库单对应。
  • 资金流: 受票方付款至代开方账户时,要求代开方出具代付委托书,附实际销售方收款账户信息。
  • 发票流: 代开发票备注栏注明“实际供货方为××公司”,并获取代开方的完税凭证。

步骤3:事后风险应对——主动补正

若已发生如实代开,但尚未被查处,可采取以下补救:

  • 补缴税款: 由实际销售方以自己名义补开发票,并申请作废代开发票。
  • 税务自查: 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说明情况,提交业务证据,申请不按虚开处理。
  • 律师介入: 若税务机关已立案,应立即委托专业律师,重点论证“无骗取税款目的”“未造成国家损失”等抗辩点。

四、风险延展与行动建议

最高法、最高检在《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4年3月发布)中明确:如实代开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可能面临税务行政处罚(如按《发票管理办法》罚款)。此外,若代开方与实际销售方存在关联关系或资金回流,仍可能被认定为“让他人为自己虚开”而追责。

行动指南:

  1. 立即自查企业2020年以来所有代开发票业务,重点核实资金流向与纳税是否匹配。
  2. 建立发票审核制度:凡开票方与合同方不一致的,一律要求提供税务代征证明。
  3. 若已收到税务稽查通知,切勿销毁证据或私下处理,应保留所有原始凭证,并在3日内聘请专业税务律师。

如实代开的罪与非罪,关键在于证据链能否证明交易真实且无税款损失。实践中,即便符合《刑法》第205条描述,只要积极补缴税款、主动说明情况,多数案件可争取不起诉或免于刑事处罚。


作者:朱宁,四川篇章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