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2026-06-20

成都虚开发票罪“无骗税目的”辩护实操要点解析1

朱宁

朱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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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篇章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朱宁律师,执业三十二年,深耕刑事辩护与经济犯罪领域,累办800余案,以严谨务实作风护航当事人权益,服务覆盖全川及全国。

核心价值: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核心在于“骗取国家税款”目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明确,若行为人不具有该目的且未造成实际损失,则不构成犯罪。本文提供证明“无骗税目的”的具体步骤与方法。


一、什么是“骗税目的”?——法律与实务界定

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刑法第205条) 的构成要件中,“骗税目的”是关键主观要素。司法实践中,以下几种情形往往被认定为无骗税目的

  • 真实交易但发票开具不规范(如三流不一致但交易真实)
  • 为虚增业绩、融资等非骗税目的虚开
  • 代开或挂靠但如实缴税
  • 因税务筹划失误导致发票与合同不符

注意:即使没有骗税目的,若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如抵扣成功),仍可能被追究责任。所以辩护重点在“无损失”或“目的排除”。

二、证明“无骗税目的”的三大核心方法

方法1:还原交易真实性

  • 收集证据:合同、付款凭证、物流单据、聊天记录、物料清单等,证明业务实际发生。
  • 制作时间线图:比对交易发生与发票开具时间,排除“先开发票后虚构交易”嫌疑。
  • 第三方佐证:客户、供应商书面说明,证明交易背景与意图。

方法2:解释“三流不一致”的合理原因

  • 资金回流:常见于代开、垫资等场景。需说明资金回流系借款、还款或佣金支付,并提供银行流水佐证。
  • 发票流向异常:如受票方与实际收货方不一致,需解释为指定代收、集团公司统一采购等。
  • 合同与发票内容不符:证明系笔误或后续变更,且有调整协议。

方法3:证明无税收损失

  • 计算实际缴税:若交易已申报纳税,即使发票违规,国家也未减少税款。
  • 未抵扣或已转出:提供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发票未认证或已做进项转出的凭证。
  • 税务机关确认:申请税务机关出具“未造成增值税损失”的书面说明。

三、具体辩护实操步骤(附模板)

步骤1:证据梳理与分类(建议表格化管理)

| 证据类型 | 关键内容 | 证明目的 | |----------|----------|----------| | 合同 | 合同签订时间、双方盖章 | 交易背景真实 | | 付款记录 | 银行流水、对公转账凭证 | 资金流向清晰 | | 物流单据 | 发货单、运输合同、验收单 | 货物交付真实 | | 发票认证信息 | 发票代码、认证时间、是否抵扣 | 税收状态明确 | | 沟通记录 | 微信、邮件、电话录音 | 主观意图解释 |

步骤2:撰写《无骗税目的专项辩护意见》核心部分

......(前略)
三、关于主观目的:我方行为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故意
(一)交易背景真实,无虚构业务
    (具体描述交易过程,附证据编号)
(二)发票开具系为满足客户要求/内部管理需要,非为抵扣骗税
    (说明无抵扣意图,如发票未认证/已作废)
(三)实际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
    (附税务机关证明或计算依据)
四、法律适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X条,无骗税目的且无损失,不构成犯罪。
......(后略)

步骤3:向办案机关提交并沟通

  • 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提交不予批捕材料,重点说明无社会危险性。
  • 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书,强调证据不足或情节显著轻微。
  • 法院审判阶段: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强化无目的性。

四、补充延展与行动建议

注意:即使成功证明“无骗税目的”,税务行政责任仍可能存在(如罚款、信用降级)。建议在刑事辩护的同时,同步处理税务行政复议或听证,争取行政减免。

进一步行动

  1. 立即聘请专业刑辩律师介入,避免错过黄金辩护期。
  2. 对现有税务合规体系进行全面审查,防止类似风险再次发生。
  3. 如需具体辩护策略或案例参考,可联系我们获取《虚开发票无罪案例汇编》。

作者:朱宁,四川篇章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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