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监理/2026-06-20

泉州不可抗力期间监理费支付义务能否暂停的裁判要点解析

康志祥

康志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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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志祥律师,执业14年,专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纠纷,精于工程款结算、工期索赔、质量争议,以泉州为核心覆盖福建,异地案件可协商接受委托。

好的,作为专注于建设工程领域的律师,我将根据您提供的判决书内容,围绕“不可抗力期间监理费支付义务”这一主题,撰写一篇以案说法的深度普法文章。文章将结合案例细节,剖析痛点,并提供实用建议。


以案说法:不可抗力期间,监理费支付义务能“暂停”吗?——从一则胜诉判决说起

在建设工程领域,监理费的支付纠纷屡见不鲜。尤其当项目遭遇不可抗力(如疫情、自然灾害)或政府资金审批滞后的“类不可抗力”因素时,发包方常以“财政资金未到位”“付款条件未成就”为由拖欠尾款。监理单位往往陷入“活干完了,钱要不到”的困境。今天,我们通过一起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2021)闽0105民初140号),深度剖析不可抗力背景下监理费支付义务的法律边界,为监理单位维权提供清晰指引。

一、案件回溯:一个“按合同办事”却被拖欠三年的尾款

基本案情:

  • 2013年3月,原告福建某建工集团(原监理单位,后更名为原告)与被告福州某技术开发区园林中心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负责“某园(二期)项目”监理。
  • 2015年12月,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保修期于2017年12月届满。
  • 2019年11月,经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监理费总额为1,403,120元。被告已支付943,982元,尚欠459,138元
  • 此后,被告以“财政资金未下达”“原告未提交监理竣工文件”“付款条件未成就”等理由,长达一年多拒付尾款。原告无奈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支付拖欠的监理费459,138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从起诉之日(2021年1月11日)起计算逾期付款利息。

二、痛点剖析:三类“支付障碍”如何被法院击破?

本案中,被告的辩称代表了政府投资项目发包方的典型抗辩思路,也恰恰是监理单位最头疼的三个痛点。我们逐条拆解法院的裁判逻辑:

痛点一:财政资金未到位,能否成为拒付理由?

被告抗辩: “我们是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资金至今未下达,客观上导致无法支付。”

法院观点: 法院未采纳该抗辩。法院查明,被告已于2020年1月主动向区政府请求拨付459,138元,且区财政局于同年2月正式发文确认安排该笔资金。法院认为,财政审批程序属于发包人内部的资金协调问题,不能对抗其对外应履行的合同支付义务。只要监理服务已实际提供,发包人就不能以“财政没钱”为由拒绝支付。

核心关键词:资金到位风险、财政审批、付款条件内部化

痛点二:付款条件是否成就?——“竣工文件”未提交的博弈

被告抗辩: “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39条,剩余10%监理费应在收到原告提交的监理竣工文件后30天内结清。我们至今没收到这份文件,付款条件未成就。”

法院观点: 法院认定付款条件已成就!理由如下:

  1. 事实行为印证: 被告主动向区政府申请拨付的金额就是459,138元,且财政局文件也确认该数字,说明双方对尾款金额已无异议。
  2. 交易惯例: 原告按被告要求开具了431,075元(总额98%)的发票,被告未提出质疑。
  3. 合同目的: 项目已竣工验收并过保修期,监理核心义务已履行完毕。若以“未提交特定文件”为由无限期拖延,有违公平和诚信。

核心关键词:竣工文件提交、结算前置条件、事实行为认定、诚信原则

痛点三:监理“失职”理由能否有效抗辩?

被告抗辩: “原告监理不到位,导致项目拖延至2019年才评审,监理失职。”

法院观点: 被告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原告存在监理失职。法院明确指出,“因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在监理费纠纷中,发包方若主张监理方违约,需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不能仅凭主观推测。

核心关键词:举证责任、监理失职证据、工期延误归责

三、深度延展:不可抗力期间,监理费支付义务的“不可抗力”吗?

本案虽未直接涉及新冠疫情等不可抗力事件,但其揭示的核心原则对“不可抗力期间监理费支付”具有很强参考价值。试想,若项目因不可抗力(如2020年初的疫情)导致停工或工期延长,监理单位是否仍有权主张完整的监理费?

结论:不可抗力一般不直接免除发包方的监理费支付义务,但可能影响支付数额或期限。 关键看以下几点:

  1. 合同约定优先: 检查监理合同是否包含“不可抗力期间监理费调整”条款。若无,则适用法定原则。
  2. 监理服务是否实质性提供:
    • 如果不可抗力导致项目全面停工,监理单位未实际驻场服务(如无法进入工地),则可能主张按比例扣减或双方协商延期支付。
    • 如果不可抗力期间,监理单位仍通过远程会议、文件审核、风险预警等方式履行了合同约定的核心义务(如审查施工方案、记录停工情况、协助索赔等),则发包方应正常支付该期间的监理费。
  3.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90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该“免除责任”通常指免除违约方的违约责任(如工期延误的罚金),而非直接免除付款义务。除非该不可抗力导致监理服务完全无法履行,且与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有直接因果关系。

案例启示: 本案中,被告以“财政资金未到位”作为“类不可抗力”的理由,法院明确否定。同理,疫情、台风等不可抗力,也不能成为发包方恶意拖欠监理费的“挡箭牌”。监理方只要按合同履行了基本义务,就应获得报酬。

四、律师建议:监理单位如何守住“钱袋子”?

结合本案成败经验,给监理单位三点实操建议:

  1. 合同条款精细化:

    • 明确约定结算触发条件,避免“提交竣工文件”这类模糊条款。可写明“竣工验收合格、保修期满后,即视为付款条件成就”。
    • 针对不可抗力,约定“若因不可抗力导致项目停工,监理方已完成的实质性工作(如审核、见证、记录)对应的监理费应在复工后30日内支付”。
  2. 证据留存关键化:

    • 所有往来函件(催款函、申请报告)务必书面化、签收回执化。本案原告的《请求支付监理费报告》和被告的《拨款请示》成为关键证据。
    • 保留监理日志、会议纪要、审批记录,证明自己一直在履行义务,即使项目停工,也尽到了风险提示和记录责任。
  3. 维权策略主动化:

    • 不要等待“财政资金到位”等内部流程。一旦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已过,立即发正式催款函并留存证据。
    • 必要时果断起诉。本案从起诉到判决仅3个月,且法院对逾期利息从起诉日起算(按LPR),有效惩罚了拖延行为。

五、篇尾一句话问答

Q1:政府项目,发包方说“财政资金没拨下来”,我可以起诉吗? A:可以。 财政内部审批不构成对抗合同支付义务的法定理由,法院明确支持按合同约定支付。

Q2:不可抗力导致项目停工,监理方还能收监理费吗? A:通常能。 只要监理方在停工期间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合理义务(如记录、审查、协助),就应获得相应酬金,不可抗力一般不免除付款义务。

Q3:发包方说我没提交“竣工文件”,就不付尾款怎么办? A:要核实合同条款。 若项目已竣工验收且过保修期,法院可能认定付款条件已成就,发包方不能以“没交文件”为借口无限期拖延。

Q4:监理费逾期利息怎么算? A:合同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可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从起诉之日或催款之日起计算。

Q5:如果发包方说我“监理失职”,怎么应对? A:要求其提供证据。 空口指控不被法院采信。建议日常做好监理日志、会议纪要等留痕工作。


康志祥律师提示: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的核心在于合同义务的履行与对价支付。即使是政府项目,也不能以“财政困难”“不可抗力”为由逃避付款。本文案例判决清晰表明:只要监理服务实质性完成,发包方就必须买单。

如果您正面临监理费被恶意拖欠、结算争议或工期索赔等难题,欢迎咨询。

康志祥律师,执业14年,专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纠纷,精于工程款结算、工期索赔、质量争议,以泉州为核心覆盖福建,异地案件可协商接受委托。

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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