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不可抗力致监理费支付义务的法律认定与实务应对

康志祥律师
康志祥律师,执业14年,专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纠纷,精于工程款结算、工期索赔、质量争议,以泉州为核心覆盖福建,异地案件可协商接受委托。
一、案件引入:停工五年,监理费争议如何解?
在建设工程领域,监理合同的履行往往与工程进度紧密相连。当工程因不可抗力或类似原因长期停工,监理方是否仍有权主张监理费?发包方能否以未实际提供服务为由拒付费用?本文通过一起典型案例,深入剖析不可抗力期间监理费支付义务的法律认定与实务应对。
案件索引: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2021)闽0481民初10号
案情概要:厦门建兴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兴公司”)与三明福裕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福公司”)签订多份监理合同,约定对“福裕名城”项目提供监理服务。2015年8月,因福公司股东资金链断裂,项目全面停工。建兴公司实际监理时限已远超合同约定(达106个月),但福公司仅支付部分费用。建兴公司起诉请求中止合同,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中止。案涉合同通用条件6.3条款明确约定,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义务时,另一方有权暂停或解除合同。本案中,双方通过协商及福公司同意监理人员撤出备案,实质上就合同暂停达成合意,法院据此支持中止。
二、法律焦点:不可抗力期间监理费支付义务的认定
1. 不可抗力与监理服务的关系
《民法典》第180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本案中的“资金链断裂”虽非典型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政府行为),但属于合同履行中的重大障碍。在监理合同中,工程停工若系发包方原因(如资金问题),监理方已派驻人员并承担备案义务,即使未提供实质性服务,仍可能因“人员占用”“资质锁定”而存在实际损失。
2. 监理费支付义务的存在条件
- 合同期内正常服务:在合同约定的监理期限内,无论工程是否停工,只要监理方按约派驻人员、履行管理职责(如记录、协调),发包方即应支付相应费用。
- 超出合同期限的服务:若因非监理方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监理方有权依据合同约定主张“延长监理期酬金”。本案中,建兴公司主张超期费用,但未提供充分证据或未在诉请中明确金额,法院未直接处理该项请求。
- 停工期间的义务调整:工程长期停工后,监理方无法提供实质服务,但仍需承担人员备案、配合后续验收等义务。发包方若以“未服务”拒付费用,可能构成违约。
3. 实务痛点:人员备案与资质锁定
监理工程师在住建局备案后,无法同时承接其他项目,这被称为“资质锁定”。本案中,建兴公司因监理师官*庭的资质被锁定长达5年,被迫支付工资却无法创造新收益。这是监理企业最核心的痛点之一——停工期间,人员成本持续产生,但监理费却无法正常收取。
三、法院判决的启示
法院支持中止合同,但未直接判决支付监理费。原因在于:建兴公司诉请的是“中止合同”,而非“支付费用”。但判决背后传递了重要信号:
- 合同中止不等于义务消灭:合同中止后,双方权利义务暂歇,但发包方仍需对已发生的服务费负责。若监理方在停工前已提供服务,发包方应支付相应部分费用。
- “同意撤出备案”视为履行合意:福*公司同意监理人员撤出备案,表明双方就暂停履行达成一致,法院据此认定合同暂停合法。
- 复工后恢复履行:建兴公司承诺项目复工后立即派驻人员,体现了监理方的诚信履约态度。若发包方长期不复工,监理方可依据合同解除条款或法定解除权终止合同。
四、风险防范与实务建议(康志祥律师观点)
作为专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的律师,结合本案及十余年执业经验,建议监理企业重点关注以下要点:
1. 合同条款明确化
- 约定停工期间的费用分担:如“非监理方原因停工超过X个月,发包方应支付人员待岗工资X倍/月”
- 明确人员解备案条款:当停工达一定期限,监理方有权将备案人员撤出,发包方不得阻挠
- 约定不可抗力(或类似停工)的期间不计入监理期限,或按比例计算费用
2. 证据固定与催告
- 及时发送《停工告知书》,明确停工原因、持续时间及监理方损失
- 保留人员工资支付凭证、考勤记录、监理日志等,证明履行了义务
- 若发包方长期拖延,定期发送催款函,中断诉讼时效
3. 及时主张权利
- 当停工超过合理期限(如6个月),监理方可提起诉讼要求中止或解除合同,同时主张已发生费用
- 若发包方拒不配合,可起诉要求确认合同解除,并赔偿损失(包括人员工资、资质锁定损失等)
五、相关问答
问:工程因资金链断裂停工,监理方还能要求支付监理费吗?
答:可以。在停工前已提供的监理服务,发包方应支付对应费用;停工期间若监理方仍派驻人员并履行备案义务,发包方可能需承担人员待岗成本,具体需依据合同约定。
问:监理人员资质被锁定无法接新项目,如何维权?
答:可依据合同约定要求发包方配合解备案。若合同无约定,可依据《民法典》第563条认定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起诉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失。
问:发包方以“未实际服务”为由拒付停工期间费用是否合理?
答:需区分情况。若监理方已暂停实质服务(如人员撤场),发包方可主张按比例减少费用;但若因发包方原因导致停工,监理方仍需承担配合验收等义务,监管方应协商合理费用。
本文基于真实案例进行法律分析,旨在普及法律知识。具体案件因事实细节不同,结果可能存在差异。如遇类似纠纷,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康志祥律师,执业14年,专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纠纷,精于工程款结算、工期索赔、质量争议,以泉州为核心覆盖福建,异地案件可协商接受委托。
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
更多推荐文章

石家庄商票背书转让后监理费追索主体认定与维权指引

石家庄工程部分完工时监理费支付争议的裁判逻辑与实务指引

泉州监理合同因停工中止的司法认定与实操要点

泉州不可抗力致监理费支付义务的法律认定与实务应对

泉州不可抗力期间监理费支付义务能否暂停的裁判要点解析

西安暂定价监理合同结算条件成就的司法认定路径

西安不可抗力致监理服务中断中未通知的过错责任认定

石家庄不可抗力致监理服务中断纠纷中服务费结算规则解析1

石家庄不可抗力致监理服务中断纠纷中服务费结算规则解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