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债务/2026-06-20

南京企业债权转股权作价明显低估显失公平的撤销权实务分析

汤井保

汤井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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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井保律师,深耕民商事法律实务,专注借款合同、婚姻离婚、劳动纠纷三大领域,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丰富的案件处理经验。擅长梳理借贷纠纷事实、处理离婚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应对劳动仲裁与诉讼等法律问题,始终以专业视角制定解决方案,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办案严谨高效,深得委托人认可。

在商业投融资与债务重组活动中,“债权转股权”是一种常见操作——债权人将持有的对企业的债权,按一定比例折算为股权,从而成为企业股东。然而,这一过程中最核心、也最容易引发纠纷的环节,便是债权作价评估。如果出让人故意隐瞒企业负债、资产瑕疵,导致债权作价明显低于实际价值,受让方所获股权对应的资产权益严重缩水,就可能构成显失公平,当事人有权申请撤销该转股协议。

本文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鲁民申10116号民事裁定书为蓝本,解析债权转股权中作价低估的认定标准、法律后果及维权路径,帮助企业和个人避开此类“隐形坑”。


一、案情概要:股权转让中未披露债务,导致作价基础失真

2018年左右,王与高*、段云及其控制的莘县业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下称“莘县业”)、山东业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下下称“山东*业”)签订《资产转让协议》及《意向书》,约定王代莘县*业偿还770万元贷款的方式,受让莘县*业100%股权(目标资产包括双氧水一期项目等)。

协议履行过程中,王代为偿还了贷款,但莘县业、山东业、高*、段*云未如实向王披露莘县*业存在的涉诉案件、对外担保及隐性债务。这些未披露的负债使得莘县*业的净资产价值严重缩水,王**以770万元换得的股权,实际对应的资产价值远低于此——作价明显低估

随后,由于行政部门干预及出让方未配合,股权变更登记也未能完成。王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资产转让协议》,返还770万元转让款。一审、二审法院均支持王的诉求,判决解除协议并返还价款。莘县*业等四方向山东高院申请再审,被驳回。


二、法律核心:债权转股权作价明显低估,可申请撤销或解除

1. 作价评估是债权转股权的“定盘星”

债权转股权时,债权人(或受让方)用债权换取股权,其核心在于合理评估债权对应的企业净资产。如果企业隐瞒真实债务,导致评估资产价值虚高,那么债权人“折价”换来的股权实际含金量极低,交易对价与所得股权严重不对等,这是典型的显失公平

2. 隐瞒债务构成“欺诈”或“重大误解”

根据《民法典》第147条(重大误解)、第148条(欺诈)、第151条(显失公平),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原则,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本案中:

  • 出让方未披露莘县*业大量涉诉及担保债务,致使王**对目标公司净资产产生错误认知;
  • 代偿770万元贷款**(相当于支付对价)购买股权,但公司实际负债远超预期,导致其获得的股权价值被严重低估
  • 若该债权作价行为发生在债权转股环节,完全符合《民法典》第151条“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受让方可申请撤销该转股协议

3. 撤销权与解除权的竞合

需要特别说明:本案中法院最终依据《合同法》第94条(法定解除权)支持了王的解除请求,原因是股权变更登记未完成,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但在债权转股权已经完成工商变更**、股权已登记至受让方名下的情形下,受让方更合适的救济路径是主张撤销权——因为解除合同通常适用于合同履行障碍,而撤销则能直接否定合同的效力,使双方恢复原状,并追究出让方的缔约过失责任。


三、维权痛点与关键细节(当事人必看)

🔴 痛点1:作价评估缺乏独立性,出让方操控评估结果

很多债权转股权协议中,作价评估由出让方单方委托机构进行,甚至直接用账面值替代公允价值。一旦隐瞒债务,评估结果必然失真。
建议

  • 由双方共同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
  • 评估基准日应尽量接近转股日;
  • 要求出让方提供完整的债权债务清单、涉诉查询记录、担保明细,并作为附件纳入协议。

🟠 痛点2:受让方未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

受让方常因急于完成转股而忽略对目标公司的尽调。本案王**虽为双氧水项目经营人,但法院认定“对莘县*业整个债务情况并不必然知晓”。
建议

  • 委托专业律师、会计师开展财务尽调+法律尽调
  • 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执行信息网;
  • 要求出让方出具无隐性债务承诺函,并约定高额违约金。

🟡 痛点3:显失公平的认定标准

司法实践中,法院判断是否“明显低估”通常参照:

  • 转股价格与同期同类企业股权评估值的对比;
  • 未披露债务金额占目标公司净资产的比例;
  • 受让方获得股权后实际承担的债务数额。 本案关键点:出让方隐瞒的债务导致莘县*业净资产大幅下降,直接动摇了770万元对价的合理性。

🟢 痛点4:撤销权的行使期限

《民法典》第152条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权利消灭。
建议:发现隐瞒债务后,立即收集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债务清单、法院传票、担保合同、催款函等),并尽快起诉。

🔵 痛点5:工商变更已完成,但对价仍可追索

即便股权已登记至受让方名下,受让方仍可申请撤销转股协议,要求出让方返还股权或赔偿差价。本案王**因未完成变更登记而直接主张解除,但若已完成,则撤销权更优。


四、律师提示

企业在进行债权转股权时,务必注意以下几点:

  1. 书面固定作价依据:明确约定债权折股的计算方法、评估基准日、参考指标。
  2. 分阶段付款:设置“或有债务”的调整机制,约定如果发现未披露债务,出让方应等额减少对价或补足股权。
  3. 及时行权:发现作价明显低估后,立即通过诉讼或仲裁主张撤销,避免因超期丧失权利。

一句话问答

问:债权转股权作价明显低估,受让方可以怎么办?
答:可以依据《民法典》第151条,以显失公平为由向法院申请撤销转股协议,要求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问:如何证明作价“明显低估”?
答:需提供目标公司实际净资产与评估时净资产的对比、未披露债务清单及金额、转股价格与市场公允价的偏离度等证据。

问:撤销权有没有时间限制?
答:有,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最长不超过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

问:出让方隐瞒债务,受让方是否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答:可以,隐瞒债务构成欺诈或缔约过失,受让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包括评估不实导致的差价。

问:股权已经过户,还能撤销吗?
答:可以,撤销权不因股权过户而消灭,只要符合显失公平情形,法院可判决撤销并恢复原状。


关于作者

汤井保律师,深耕民商事法律实务,专注借款合同、婚姻离婚、劳动纠纷三大领域,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丰富的案件处理经验。擅长梳理借贷纠纷事实、处理离婚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应对劳动仲裁与诉讼等法律问题,始终以专业视角制定解决方案,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办案严谨高效,深得委托人认可。

汤井保,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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