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监理合同因停工中止的司法认定与实操要点

康志祥律师
康志祥律师,执业14年,专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纠纷,精于工程款结算、工期索赔、质量争议,以泉州为核心覆盖福建,异地案件可协商接受委托。
在建设工程领域,监理合同的履行常因建设单位资金链断裂、项目长期停工而陷入僵局。本文以一则真实判例为切入点,深入分析监理方如何依据合同约定与法律规定,合法中止履行监理义务,盘活被锁定的人才资源,为同类争议提供可复制的解决路径。
一、争议焦点:长期停工下监理合同能否单方中止?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核心是监理方提供持续的监督管理服务。但当项目因非监理原因停工长达数年,监理人员资质被系统锁定无法承接新项目,而复工又遥遥无期时,监理方是否有权要求中止合同?本案的核心争议即在于此。
判决原文引用:
(2021)闽0481民初10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查明:“建兴公司实际实施的监理期间,已远远超过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期限……福裕公司至今尚未予以支付……该建设项目工程因建设单位股东资金链断裂等内部因素,导致工程无法继续进行……建兴公司的监理工程师已经在大田县住建局为该建设工程项目登记备案,无法承接新的项目。”
法院最终支持了监理方中止合同的诉请,其法律逻辑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二、法院认定:双方合意暂停履行合同的三个关键步骤
1. 确认合同中有无中止条款
判决引用了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通用条件6.3条款:“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 这是法院支持中止的第一层依据——合同约定。
实操提示:监理方应在签约时审查合同通用条款,尤其关注“暂停履行”或“解除”的触发条件,并将长期停工等情形明确写入专用条款。
2. 证明停工事实与监理方无过错
监理方需举证停工系建设单位自身资金问题导致,而非监理服务瑕疵。本案中,建兴公司提供了项目停工已长达60个月的证据,并证明福裕公司已支付部分监理费但未支付延长期间的报酬,法院据此认定“福裕公司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建兴公司的合法权益”。
关键证据清单:
- 监理日志、会议纪要,记录停工起止时间及原因;
- 向建设单位发出的催款函、停工风险提示函;
- 住建部门或监理系统的人员备案锁定证明。
3. 获取建设单位对暂停履行的同意(或视为同意)
法院认为,福裕公司不仅未对建兴公司提出的撤出监理人员备案表示异议,还在建兴公司出具的《关于官忠庭同志从“福裕名城”项目工程撤销资质备案后的承诺书》上盖章同意,属于“对暂停履行达成合意”。即便建设单位未出具书面同意,只要其实际认可(如配合办理撤出备案),法院亦可推定。
实操步骤:
- 第一步:向建设单位发送《关于暂停履行监理合同的通知函》,详细列明停工事实、合同依据、损失情况;
- 第二步:附上《监理人员资质撤出备案承诺书》,明确“项目复工后我司将立即恢复履行”,降低对方顾虑;
- 第三步:如对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可依据合同通用条款单方暂停,并保留证据向法院起诉。
三、风险防范建议:监理合同“防坑”条款设计
本案为监理方提供了救济样本,但事后诉讼成本较高。建议在签约阶段即做好以下防范:
-
明确停工期间监理费的计取方式:约定“因建设单位原因停工超过____个月的,监理方有权暂停履行,且建设单位应支付暂停期间的固定管理费”。
-
锁定人员资质备案的退出机制:合同中加入“若项目停工超过____个月,建设单位应在____日内配合监理方办理监理人员资质备案撤销手续,否则承担每日____元的违约金”。
-
争议解决条款:参考本案约定管辖法院(永安市人民法院),选择对监理方便利的法院管辖,避免异地诉讼增加成本。
尾部
作者: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1)闽0481民初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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