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不可抗力致监理服务中断纠纷中监理单位过错叠加认定要点

许建树律师
许建树律师,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33年,贵州大学毕业,曾在陕西省高院民庭实习3年,专注建设工程(监理/施工/造价/质量)与合同纠纷,以西安为核心覆盖陕西,外地重大疑难案件可协商委托。
在建设工程领域,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合同纠纷频发,尤其是涉及监理费用支付、服务中断责任认定等问题,往往成为诉讼焦点。本文以一则真实的判决书为例,深入解析“不可抗力导致监理服务中断纠纷中监理单位过错叠加认定”的法律问题,帮助读者理解相关法律风险与应对策略。
一、案例背景:监理费追索纠纷
(一)案件事实
2010年4月,原告齐齐哈尔市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监理”)与被告齐齐哈尔市第二中学校凤凰分校(以下简称“第中学”)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由仁*监理为学校艺体馆等工程提供监理服务,工期为2010年4月29日至2010年9月1日,监理费按合同条款计算。此后双方又签订两份补充协议,将监理范围扩展至污水管线、塑胶跑道等,并明确监理费用分别为5万元和33,419元。
2011年11月,工程验收合格,双方协商确认监理费总额为528,419元。但被告始终未支付费用,理由是该笔费用已向建华区政府申请拨款,政府未支付导致学校无力支付。仁*监理多次索要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支付监理费及逾期违约金56,749.97元(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1月1日,按LPR计算)。
(二)法院判决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监理合同有效,被告应按合同相对性履行付款义务。被告以政府未拨款为由抗辩,属于另一法律关系,不予支持。最终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监理费528,419元及逾期违约金56,749.97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826元。
(三)案例启示
本案看似简单的费用追索,实则揭示了监理合同履行中的核心风险点:服务中断或费用拖欠时,监理单位是否因“不可抗力”或“建设单位过错”而承担过错叠加责任? 实践中,类似纠纷中监理单位常面临“过错叠加认定”的困境——即虽然监理服务因外部原因中断,但法院或仲裁机构可能将部分责任归咎于监理单位,导致其不仅无法收回费用,反而需赔偿建设单位损失。
二、深度分析:不可抗力导致监理服务中断的过错叠加认定
(一)不可抗力与监理服务中断的关联
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可能直接导致监理服务无法正常开展。例如,突发疫情导致工地停工、政府征收导致项目终止等。在类似本案中,被告以政府未拨款为由拒付监理费,法院并未认定该事由构成不可抗力,因为政府拨款属于合同支付义务的履行辅助手段,而非阻碍合同履行的客观障碍。但若确实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如地震、战争),监理服务中断的过错认定将更为复杂。
(二)过错叠加认定的核心要素
“过错叠加”指监理单位在同一个纠纷中,因多个过错行为(如未及时通知、未采取减损措施、未保留证据)被法院或仲裁机构叠加认定责任,导致赔偿范围扩大。结合本案及相关司法实践,此类纠纷中监理单位的过错认定通常包含以下维度:
-
未履行通知义务:
若因不可抗力导致监理服务中断,监理单位有义务在合理期限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中断原因、预计恢复时间。若未通知或通知不及时,可能被认定为未尽勤勉义务,需对建设单位因此遭受的损失(如工期延误罚款)承担相应责任。
痛点关键词:书面通知、不可抗力证明、通知时限 -
未采取减损措施:
监理单位在中断期间应努力减少损失,例如调整监理计划、协调各方复工、申请调解或仲裁等。若消极等待,可能被认定为过错。
痛点关键词:减损义务、止损成本、合理性举证 -
未保留完整证据:
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持续影响以及为此所采取的应对措施,都需要完整的证据链支撑。例如气象报告、政府公告、现场照片、会议纪要等。缺乏证据将导致法院难以认定不可抗力的真实影响。
痛点关键词:证据保全、日志记录、第三方见证 -
合同约定不明或履行瑕疵:
监理合同中对不可抗力的定义、处理方式、费用支付条款约定模糊,或监理单位自身存在履约瑕疵(如未按规范监理、擅自离岗),叠加不可抗力因素后,法院可能认定监理单位对中断有一定过错。
痛点关键词:合同条款、默认责任、履约记录
(三)司法实践中的裁判倾向
通过检索类似案例,法院在认定监理单位过错时通常遵循以下原则:
- 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监理单位的过错行为必须与损失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否则不承担责任。
- 不可抗力的免除责任比例:若不可抗力是中断的主因,监理单位无其他过错,则其责任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若存在叠加过错,则根据过错大小分担责任。
- 合同优先原则:合同中明确约定的不可抗力条款、费用支付条件、服务中断时的违约责任等,法院会优先适用。
三、风险防范:监理单位如何避免过错叠加认定
(一)合同签订阶段:完善不可抗力条款
- 明确不可抗力的定义范围(如自然灾害、政府禁令、疫情等)。
- 约定中断期间的费用如何处理(如按比例支付、暂停计费、延期履行)。
- 设定通知时限和方式(如24小时内书面通知)。
(二)履约过程中:建立标准化管理流程
- 及时书面通知:一旦发生不可抗力,第一时间向建设单位发送书面通知并索取签收回执。
- 全程留痕记录:每日监理日志详细记录现场状态、与建设单位的沟通情况、政府要求等;保留所有往来函件、邮件、微信记录。
- 主动协调减损:积极参与复工方案制定、申请延期、调解谈判,并保留协调过程证据。
(三)纠纷发生后:积极举证与主张
- 立即收集并固定所有不可抗力证据(如官方文件、气象数据)。
- 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不可抗力抗辩,并证明自身无其他过错。
- 若建设单位以合同相对性为由拒绝付款(如本案中被告的政府拨款抗辩),应坚持主张合同相对性原则,要求建设单位履行支付义务。
四、结语
本案中,法院明确否定了建设单位以政府未拨款为由的抗辩,维护了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但若涉及真正的不可抗力事件,监理单位必须警惕“过错叠加”的认定风险——即表面上的不可抗力,可能因监理单位自身的不当行为(如未履行通知义务、未采取减损措施)而被法院认定为部分过错,导致责任加重。因此,规范合同管理、完善履约记录、及时应对变化,是监理单位避免此类风险的关键。
许建树律师提示: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中,费用支付、服务中断责任认定是常见争议焦点。建议监理单位在签约时咨询专业律师,确保合同条款完备;在履行中留存全部证据;一旦发生纠纷,及时委托擅长建设工程的律师介入,以最大化维护自身权益。
附:相关一句话问答
Q1:监理合同履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监理单位是否还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A1:不一定。若不可抗力是中断主因且监理单位无其他过错,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若有叠加过错(如未通知、未减损),则需按过错比例承担。
Q2:建设单位以政府未拨款为由拒付监理费,是否合法?
A2:不合法。政府拨款与合同支付义务属于两个法律关系,建设单位不能以此对抗施工或监理单位的付款请求(参考本案判决)。
Q3:监理单位如何证明自身无过错?
A3:关键在于保留书面通知记录、每日监理日志、会议纪要、不可抗力事件证据(如政府公告、气象报告),以及展示积极减损的措施和沟通记录。
Q4:监理合同中没有约定不可抗力条款,发生中断怎么办?
A4:仍可依据《民法典》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主张免责或减轻责任,但举证难度较大,建议及时咨询律师并补充书面协议。
许建树,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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