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不可抗力致监理服务中断纠纷中监理单位过错叠加认定

许建树律师
许建树律师,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33年,贵州大学毕业,曾在陕西省高院民庭实习3年,专注建设工程(监理/施工/造价/质量)与合同纠纷,以西安为核心覆盖陕西,外地重大疑难案件可协商委托。
一、引言
在建设工程领域,监理单位作为独立第三方,承担着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等监督职责。当工程因不可抗力或非监理原因导致服务中断或延期时,监理单位如何主张附加工作酬金,往往成为争议焦点。本案中,牡丹江市科佳建设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科佳监理公司”)因工程延期长达一年,试图主张附加工作酬金及滞纳金,却因举证不力、程序瑕疵等问题,最终仅获支持基本监理费及部分利息。本文以该案为切入点,深度剖析监理单位在服务中断纠纷中的“过错叠加认定”问题,为相关主体提供风险防范指引。
二、案情简介
2015年5月8日,科佳监理公司与海林市天地能源有限公司(后更名为中路新能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为办公楼及罐区工程提供监理服务,合同约定监理费20万元,于罐区项目投产后一次性付清。工期原定2015年5月9日至2015年10月15日。因非监理原因,工程延期至2016年10月31日竣工。科佳监理公司认为,延期导致其提供附加监理服务,应获得附加工作酬金23.6万元,并主张逾期付款滞纳金83.9万元。
被告中路新能源公司未到庭答辩,另一被告高振*(原法定代表人)辩称其行为系职务行为,且公司收购时已将监理费列入债务,但收购未实际履行。法院审理后,认定监理合同有效,支持基本监理费20万元及自2017年1月1日起的利息损失,但驳回了附加工作酬金及滞纳金请求。
三、争议焦点与法律分析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监理单位在工程延期、服务中断期间,能否依据自行制作的监理日志及单方通知,主张附加工作酬金? 法院的判决揭示了监理单位在举证责任与过错认定上的三大痛点。
(一)过错一:未取得发包人对附加工作的事先书面确认
合同约定:“非监理原因造成工程延期,每延期1个月增加附加工作报酬(附加工作报酬=附加工作日数×合同报酬/监理服务日)。”该条款虽赋予监理单位索赔权,但未明确确认程序。实践中,监理单位应主动要求发包人出具书面工期延期确认文件,或通过会议纪要、工程联系单等形式固定延期事实。科佳监理公司仅凭内部监*日志和单方下发监理通知,缺乏发包人或承包单位的签章确认,导致法院认为“无法认定实际附加工作期限、日数”。
痛点提示:监理单位若仅依赖单方记录,未形成闭环证据链,即使服务事实存在,也极易被法院驳回。
(二)过错二:监理日志与通知存在形式瑕疵
科佳监理公司提交的2015年、2016年监理日志“无具体工作人员签名”,监理通知“无回执或承包单位回函”。法院认定“系科佳监理公司工作人员自行制作,无法确认其真实性”。这一认定直接否定了核心证据的证明力。
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监理日志虽属优势证据,但若无人员签名、无对方确认,其客观性存疑。形式瑕疵构成过错叠加,导致证据不被采信。
(三)过错三:未在诉讼时效内积极主张权利,且未完成投产日期的举证
合同中“罐区项目投产后一次付清”的付款条件,使付款时间具有不确定性。科佳监理公司虽提交电话录音证明向高振催款,但录音中高振未对“第二年又干了一年”提出异议,却未提供任何关于投产日期的直接证据。法院根据“2016年10月31日竣工”及常理,推定最迟于2017年1月1日前投产,从而支持了基本监理费,但附加工作酬金的计算基础缺失。
过错叠加:未及时通过诉讼或仲裁固定权利,也未与发包人结算附加工作日数,导致法院无法采信单方主张。
四、法院判决要旨
法院认为:1. 监理合同有效,工程已竣工,发包人应支付基本监理费20万元。2. 公司名称变更后,债务由新公司承担,高振*个人不承担连带责任。3. 附加工作酬金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4. 滞纳金实为违约金,但合同对付款时间约定不明,法院按投产日次日(2017年1月1日)计算利息损失,标准为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及LPR。
五、对监理单位的风险警示与实操建议
(一)合同签约阶段:细化附加工作确认流程
建议在专用条款中明确:“任何非监理原因造成的工程延期,监理人应在延期事件发生后7日内向委托人提交书面报告,委托人应在7日内书面确认延期天数及附加工作酬金计算方式。逾期未确认视为认可。”
(二)服务执行阶段:完善证据链管理
- 监理日志:须由总监签字,并保留发包人或承包人代表签认的副本。
- 监理通知:应要求收发人签收,或采用挂号信、电子邮件(含送达截屏)等可追溯方式。
- 工程延期确认函:每次延期均需发包人出具书面证明,或召开专题会议形成纪要。
(三)纠纷应对阶段:主动引导发包人确认
如发包人拖延确认,应通过电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等固定其承认延期事实。本案中科佳监理公司虽提供了电话录音,但内容过于模糊,未涉及具体附加工作天数,证明力不足。
(四)诉讼策略:关注过错叠加的举证难点
法院往往将“单方制作的证据”与“无对方确认”叠加认定为无效。因此,即使服务事实客观存在,监理单位也无法仅凭内部记录取胜。建议在起诉前委托造价鉴定机构对附加服务时长进行鉴定,或申请法院调查工程实际竣工日期。
六、结语
本案虽未直接涉及“不可抗力”条款,但工程延期属于典型的非监理原因风险事件。监理单位在应对此类纠纷时,过错叠加认定是其败诉的关键因素——形式瑕疵、程序缺失、证据孤立,多重过错导致法院严守举证责任。监理单位只有从合同设计、过程管理到证据保全全链条规范操作,才能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许建树律师提醒: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中,证据的“闭环性”至关重要。切勿以为“我服务了,对方就得认账”,司法实践对单方制作证据的审查极为严格。如需专业支持,请联系资深建设工程律师。
七、相关问答
Q1:监理单位因工程延期提供附加服务,但发包人拒绝签字确认,该如何取证?
A:可通过挂号信邮寄延期确认函、发送电子邮件(要求对方回复“收到”)、电话录音(明示对方不否认则视为默认)等方式固定证据。
Q2:法院为何不支持附加工作酬金的“滞纳金”?
A:合同约定的“滞纳金”实为违约金,但因付款条件(投产日)不明,且监理单位未能证明投产具体日期,法院仅按法定利息标准计算损失。
Q3:公司名称变更后,原法定代表人是否需要个人承担监理费?
A:一般不需要。公司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仅当股东存在恶意转让或出资不实时,才可能承担个人责任。本案中高振*未被追责。
Q4:监理日志没有签名,是否一定无效?
A:未必绝对无效,但证明力极弱。若有其他证据(如现场照片、第三方证人)佐证,可能被综合认定。但法院倾向于不采信无签名的单方记录。
Q5:如何避免“过错叠加”导致败诉?
A:做到“三有”:有对方签字的文件、有明确的书面确认、有完整的证据链。坚持“一单一案一确认”原则,切忌事后补签或仅凭习惯操作。
许建树,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
(专注建设工程与合同纠纷,执业33年)
更多推荐文章

石家庄不可抗力致监理服务中断合同解除认定的实务要点

石家庄不可抗力致监理服务中断纠纷的合同解除认定要点解析

西安缺陷责任期届满后监理费支付争议的法律认定与维权

西安不可抗力致监理服务中断纠纷中监理单位过错叠加认定

西安不可抗力致监理服务中断纠纷中监理单位过错叠加认定要点1

西安不可抗力致监理服务中断纠纷中监理单位过错叠加认定要点

2026西安建设工程纠纷律所测评与选所指南

2026泉州建设工程律所实战测评与选所指南

石家庄商票背书转让后监理费追索主体认定与维权指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