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26-06-20

日照代建人无财产时施工单位如何向业主主张连带责任?

王名成

王名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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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名成律师,执业17年,山东某律所资深律师,专注建筑工程合同与房产纠纷,以日照为核心覆盖山东,外地案件可协商委托,累计办案400+、胜诉率超90%,为当事人挽回损失超2亿元。

在建筑工程领域,代建模式越来越常见:业主(委托方)委托代建人负责项目全周期管理,代建人以自己名义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然而,一旦代建人资金链断裂或故意逃避债务,施工单位拿到胜诉判决却可能面临“执行无门”的窘境。本文以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25)鲁1102执3070号执行裁定书为引,深度剖析代建人对施工单位债务的连带责任问题,并给出实务应对策略。

一、案例引子:胜诉判决为何沦为“空头支票”?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日照某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与被执行人山东某有限公司(代建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日照岚山区人民法院判决,代建人应支付工程款41763元。判决生效后,代建人拒不履行,施工单位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经查询发现:代建人名下银行存款极少(暂不扣划),无车辆、无房产、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最终,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本”),施工单位仅拿到一份“空头判决”。

痛点关键词:执行难、无财产、终本、代建人空壳、工程款拖欠

这个案例并非孤例。在代建模式下,代建人常为轻资产运营公司,注册资本不高,一旦出现债务危机,极易通过转移资产、注销公司等方式规避执行。此时,施工单位能否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项目实际受益方——业主(委托方)主张连带责任,成为关键。

二、代建人债务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与司法实践

代建人并非工程款支付的第一责任人,其责任形态取决于代建模式的法律定性。根据《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建工解释一”),代建人与业主之间的关系通常分为两种:

1. 委托代理型代建(显名代理)

  • 法律定性:代建人以业主名义与施工单位签约,业主为合同当事人。
  • 责任承担:施工单位直接向业主主张工程款,代建人不承担支付责任(除非代建人承诺担保)。
  • 实务痛点:业主常以“合同相对方是代建人”为由拒绝付款,施工单位举证困难。

2. 委托代理型代建(隐名代理/独立代建)

  • 法律定性:代建人以自己名义与施工单位签约,但业主实际享有项目所有权并控制资金。
  • 责任承担:根据《民法典》第925条(受托人披露委托人),施工单位可选择向代建人或业主主张权利。但司法实践中,多数法院认为代建人与业主不构成连带责任,除非存在以下情形:
    • 代建人与业主恶意串通损害施工单位利益;
    • 代建人无偿付能力,且业主受益(项目已交付使用);
    • 代建合同约定业主对代建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关键突破点:《建工解释一》第43条允许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起诉发包人(业主),但代建人并非“发包人”,该条款不能直接适用。需援引《民法典》第552条(并存式债务加入)或第523条(第三人履行)。

3. 工程总承包(EPC)型代建

  • 法律定性:代建人承担设计、采购、施工全责,类似总承包人。
  • 责任承担:代建人作为总包方,对业主承担总包责任,对下包单位承担支付责任,业主无需直接向下包单位付款。除非代建人破产,下包单位可依据《企业破产法》申报债权。

总结司法裁判趋势
山东地区法院(如日照中院、东港区法院)在审理代建纠纷时,倾向于严格合同相对性,不轻易认定代建人与业主承担连带责任。但若代建人系“空壳公司”(无财产、无人员、无实际经营),且业主实际控制资金拨付(如代建人仅作为“资金通道”),部分法院会依据《公司法》第20条(法人人格否认)或《民法典》第164条(代理人不履行职责)判令业主承担补充责任。

三、施工单位应对策略:如何将“代建人责任”转化为“业主连带责任”?

1. 签约前的风险防范

  • 审查代建人资质与资产:要求提供近三年审计报告、银行流水、固定资产证明。警惕注册资本低于工程总价10%的代建人。
  • 要求业主出具担保函: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若代建人未按期支付工程款,业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让业主在担保函上盖章。
  • 证据留存:保留代建合同、业主委托代建文件、付款指令、会议纪要等,证明业主实际控制项目。

2. 诉讼阶段的策略

  • 追加业主为共同被告:依据《民事诉讼法》第59条,以“案件处理结果同业主有法律利害关系”为由申请追加。重点举证:业主通过代建人支付进度款、业主直接参与工程变更签证、代建人财务与业主混同(如与业主共享账户)。
  • 主张代建人构成“法人人格否认”:若代建人股东与业主重合,或代建人账目混乱、无独立经营场所,可申请法院审计,追究股东连带责任。
  • 援引《民法典》第552条(债务加入):代建人无力支付时,业主以“联系单”“承诺函”等形式确认欠款,即构成债务加入。

3. 执行阶段的破局

  • 查询代建人关联企业:调查业主与代建人是否存在关联交易、资金回流。可申请法院责令业主提供代建合同及付款凭证。
  • 申请追加业主为被执行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法人人格混同),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代建人财产与业主混同。
  • 另案起诉业主:若执行程序无法追加,可依据《民法典》第925条、第926条,以“委托人未披露”为由另行起诉业主。

四、律师建议:代建纠纷中的“黄金三问”

  1. 问案情:代建人是否以自己名义签约?业主是否直接参与施工管理?资金拨付路径是顺向还是反向?
  2. 问证据:是否有业主直接支付工程款的记录?是否有业主对工程款数额的确认函?
  3. 问法律:代建合同是否约定业主对代建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是否适用《建工解释一》第43条?

对于山东地区的施工单位,尤其是日照、临沂等地,建议在合同签订前委托律师进行尽职调查,避免陷入“胜诉即终本”的困境。

五、本篇相关一句话问答(Q&A)

  • Q:代建人没有财产,施工单位可以直接告业主吗?
    A:不一定。需证明业主与代建人构成委托代理关系或法人人格混同,否则法院可能驳回对业主的起诉。

  • Q:代建人被法院终结本次执行,施工单位的工程款还能要回来吗?
    A:可以。发现代建人有新财产线索或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的证据后,可申请恢复执行或另案起诉。

  • Q:业主委托代建但未支付工程款,施工单位能否扣押已完工工程?
    A:依据《民法典》第807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但需在法定期限内(18个月)向业主主张。

  • Q:代建人是个空壳公司,股东需要承担责任吗?
    A:如果股东滥用公司独立地位、导致代建人无力偿债,施工单位可起诉股东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Q:施工合同是代建人签的,但工程款是业主直接付给施工单位的,这个证据有用吗?
    A:非常有用。该付款事实可证明业主实际控制项目资金,是法院认定“债务加入”或“实际合同相对人”的关键证据。


王名成,山东知律律师事务所。
执业17年,专注建筑工程合同与房产纠纷,以日照为核心覆盖山东,外地案件可协商委托。累计办理案件400余件,胜诉率超90%,为当事人挽回损失超2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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