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2026-06-20

泉州合同货款逾期利息认定:从案例看无约定情形裁判规则

康志祥

康志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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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志祥律师,执业14年,专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纠纷,精于工程款结算、工期索赔、质量争议,以泉州为核心覆盖福建,异地案件可协商接受委托。

一、开头:合同纠纷中的关键痛点

在买卖合同纠纷中,货款支付义务的认定往往不复杂,但逾期付款的利息或损失如何计算,却常成为双方当事人激烈争议的焦点——尤其是当合同未对逾期付款违约金作出明确约定时。本文通过分析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25)京0114民初31400号判决,为您揭示法院如何认定无约定情形下的资金占用损失,并提供实操方法,助您在诉讼中准确主张权益。

二、中间:争议焦点深度剖析

(一)案情简介:供货后货款拖欠,利息主张起分歧

原告某商贸公司与被告某餐饮公司之间存在啤酒供货关系。自2024年2月起,被告开始拖欠货款,经对账确认欠款36558元。原告起诉要求:1.支付货款36558元;2.从2025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1%支付利息(每月365.58元)。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

(二)争议焦点:无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损失标准如何确定?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在双方未就逾期付款违约金作出约定的情况下,原告主张的月利率1%是否合法?法院应如何确定资金占用期间的损失?

原告主张的月利率1%(年化12%),明显高于一般市场利率。而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该主张缺乏合同依据,需依据法律规定进行裁量。

(三)法院判决:依法调整,按年利率3.1%计算

判决书原文指出:“双方未就逾期付款违约金作出约定”。因此,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认定应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基础,加计合理幅度。判决书明确:

“本院认为……被告未依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应付剩余货款及相应资金占用期间的合理损失,本院对合理部分予以支持,超过部分不予支持。”

最终判决:以36558元为基数,自2025年1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按年利率3.1%计算资金占用期间的损失(注:该利率接近当时一年期LPR水平)。

(四)方法与步骤:如何在诉讼中正确主张逾期付款损失?

第一步:明确是否约定违约金

  • 若合同有明确约定,按约定主张(但不得超过实际损失的30%)。
  • 若未约定(如本案),则只能主张资金占用损失,不可自行设定月利率。

第二步:选择正确的计算基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

  • 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以违约发生时LPR为基准。
  • 可主张加计30%-50%(法院通常支持LPR,少数加幅)。

第三步:确定起算时间

  • 有约定付款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算。
  • 无约定的,自起诉之日或对账确认之日起算(本案中对账发生在2024年11月,原告主张自2025年1月1日,法院予以支持)。

第四步:证据准备

  • 提供合同对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如本案中“财务陈某某餐饮店”确认欠款)、银行转账回单等。
  • 注意保留能够证明违约时间的证据(如催款函、对方承认欠款的时间节点)。

三、结尾:延展与行动指南

本案警示我们:合同条款设计至关重要。若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法院仅会支持较低的LPR利率损失,这往往不足以覆盖资金成本和维权成本。建议企业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逾期付款按日万分之五或月利率1.5%计算违约金”,并注意不超过法律保护上限(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的4倍)。

此外,即使对方失联(如本案被告经传唤未到庭),法院仍会依据证据判决,因此务必保存好送货单、微信记录、银行转账凭证等核心证据。若您正面临类似纠纷,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从证据链构建到诉讼请求设计,精准规划维权路径。


作者: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5)京0114民初314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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