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损失赔偿争议焦点及维权指引

许建树律师
许建树律师,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33年,贵州大学毕业,曾在陕西省高院民庭实习3年,专注建设工程(监理/施工/造价/质量)与合同纠纷,以西安为核心覆盖陕西,外地重大疑难案件可协商委托。
一、开篇点题:核心价值
在建设工程领域,监理合同因发包方原因无法履行时,监理方已投入的各类费用及预期利益如何获得赔偿,是长期困扰实践的核心争议。本文结合(2021)黑0622民初2804号判决,深度剖析法院如何依据《合同法》认定实际损失与可得利益,为监理单位维权提供明确指引。
二、争议焦点分层解析
本案中,黑龙江某监理公司(原告)与肇源县某局(被告)签订《监理合同协议书(JL1合同段)》,因被告方土地审批、资金等问题导致项目多次暂停,最终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原告主张赔偿各项损失108万余元,法院最终支持72万余元。核心争议围绕以下四个层次展开:
(一)合同解除的认定:双方协商一致即可
法院依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认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庭审中被告明确表示同意解除,因此法院支持解除合同。要点:解除无需违约前提,双方合意即可,为后续损失赔偿扫清障碍。
(二)实际损失的赔偿:需证明“必要性”与“真实性”
法院逐项审查原告主张的九类费用,并引用判决书原文:“原告为证实其该笔支出,庭审中提供黑龙江增值税普通发票、记账凭证、原告公司费用报销单、工资发放明细、职工补助费表等证据,该组证据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条。虽被告庭审中就原告主张提出异议,但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被告并未提供相反证据反驳原告的主张,本院对被告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具体支持项目及金额(判决书原文引用,姓名模糊处理):
- 租车费31140元:法院认定“原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履行义务的需要,在合同履行前期与案外人签订租车协议,原告支出的租车费系履行合同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 租房费95400元:针对被告质疑租赁价格不合理,法院指出“虽被告抗辩原告出示的三份《房屋租赁合同》不符合常理,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且三份合同的标的物并不完全相同,租赁的价格不具可比性。”
- 临时建筑费34111.1元、办公费64147元、劳务费104493元、职工补助及伙食费96694元、职工工资184395.15元:法院均以证据链完整予以支持,共计483840.25元(上述五项合计)。
- 未支持项目:试验设备折旧费45027.25元,因“该台账系原告单方委托制作,且被告对该证据有异议”,法院不予采信。
操作路径:监理单位应从进场起,规范留存每一笔支出的合同、发票、银行流水、工资表、考勤记录等,形成闭环证据链,并对被告抗辩事项主动补充反证。
(三)预期利益损失的认定:法院行使裁量权
这是本案最大争议。原告主张按中标金额1641660元的20%计算预期利润328332元,被告认为标准过高。法院引用《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最终判决:“因原被告双方就预期利益损失的标准未作出约定,且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其预期利益损失为中标金额的20%,故本院酌情确定原告的预期利益损失为114916.2元(1641660元×7%)。”
启示:法院以7%计算为参考,但该比例无固定标准。中标价款中通常包含成本与利润,但利润率因项目不同差异较大。监理单位若期望更高比例的预期利益赔偿,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利润计算方式,或提供同行业平均利润率等第三方数据。
(四)举证责任分配:谁主张谁举证
法院反复强调被告“未提供相反证据反驳原告的主张”,最终承担不利后果。警示:发包方若抗辩费用不实,必须提供反证(如费用标准虚高、非用于本项目等),否则法院将采信原告证据。
三、延展与行动指引
(一)案例启示
本案判决清晰展示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损失赔偿的司法路径:
- 实际损失:以“必要性+真实性”为核心,支持已发生的直接支出。
- 预期利益:法院通常行使自由裁量权,但无合同约定时比例偏低(本案7%)。
(二)实务建议
- 合同层面:在监理合同中明确约定“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监理人预期利益按合同总价的XX%计算”,避免法院酌定。
- 证据管理:建立项目独立账册,所有费用支出(包括租房、租车、临时建筑、办公耗材)均以项目名义签订合同、索要发票,并留存付款凭证。
- 争议应对:一旦发现项目停滞风险,立即书面固定“由于发包方原因”的证据(如会议纪要、停工通知),并同步核算已发生成本,避免损失扩大。
(三)法律依据速览
- 《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协商解除合同。
- 《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已履行部分可要求赔偿损失。
-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预期利益赔偿上限为可预见损失。
特别提示:本案判决未支持试验设备折旧费,提示监理单位若涉及专用设备,需提供第三方评估报告或市场公允折旧标准,而非单方自制表格。
作者:许建树,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1)黑0622民初28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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