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缺陷责任期届满后监理费支付争议的法律认定与维权

许建树律师
许建树律师,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33年,贵州大学毕业,曾在陕西省高院民庭实习3年,专注建设工程(监理/施工/造价/质量)与合同纠纷,以西安为核心覆盖陕西,外地重大疑难案件可协商委托。
在建设工程领域,监理合同履行完毕后,监理费用的尾款支付常因发包人主观认知或客观原因引发争议。建设工程涉及多方主体,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届满后,发包人是否应无条件支付剩余费用?本文结合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2021)黑0623民初2810号判决书,深入剖析这一核心争议焦点,为从业者提供清晰的维权思路与实操方法。
一、争议焦点:缺陷责任期届满后,发包人能否以“未竣工验收”为由拒付监理费?
本案中,原告路达公司完成监理工作后,经交工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缺陷责任期已满24个月,但被告扩建指挥部仍以“未竣工验收”为由,拖延支付20万元监理费。法院最终认定:案涉工程已于2017年12月15日交工验收并投入使用,路达公司已按约完成监理工作,发包人应当支付监理费。
判决书明确写道:“路达公司已按约完成了案涉工程的监理工作,扩建指挥部作为案涉工程监理工作的委托人,于法于理应支付监理费。” 关键不在于工程是否“正式竣工验收”,而在于监理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是否届满,以及承包人是否已按约履行全部监理义务。
二、法院认定与裁判逻辑:分步拆解关键要素
1. 合同约定与履行事实是核心依据
判决书查明:“双方签订监理合同,约定监理服务期为48.5个月,其中施工阶段监理24个月,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24个月……2017年12月15日,案涉工程交工验收,经评定工程质量等级合格。” 同时,“扩建指挥部陆续给付路达公司监理费3448528.00元,尚有监理费200000.00元未付。”
关键点:合同明确约定了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服务,且原告已在2019年12月15日完成该阶段工作。发包人不能以“未竣工验收”为由否定原告的履约事实。
2. 发包人主观认知不构成拒付的合法理由
被告辩称:“原以为案涉工程未竣工验收,故未付余款。” 但法院未采纳该理由。因为:
- 合同并未将“竣工验收”作为支付缺陷责任期监理费的前提条件;
- 工程已实际投入使用,且经交工验收合格,发包人内部认知错误不能对抗合同义务。
法律依据:判决援引《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以及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 临时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机关共同承担
判决指出:“扩建指挥部系交通运输局为案涉工程施工建设而成立的临时机构,相应的违约责任应由扩建指挥部、交通运输局共同承担。” 这提示实务中:发包人为临时机构时,务必将设立单位列为共同被告,确保债权实现。
三、实操方法与步骤:如何有效追索监理费尾款
第一步:梳理合同条款,明确付款节点
仔细核对监理合同中关于“缺陷责任期监理服务”的起止时间、付款条件是否与“交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挂钩。若合同未绑定竣工验收,则缺陷责任期届满即触发付款义务。
行动建议:
- 制作“监理服务期间时间轴”,标注施工期、交工验收日、缺陷责任期结束日;
- 收集交工验收证书(本案中即为关键证据)。
第二步:固定履约完成的证据链
判决书认定“路达公司完成缺陷责任期监理工作”的依据包括:
- 《监理合同》《廉政合同》《安全监理合同》;
- 交工验收证书;
- 转账记录、增值税发票。
操作清单:
- 保存所有监理日志、例会纪要、质量问题整改通知单;
- 取得发包人或监理单位签章的“缺陷责任期监理工作完成确认单”;
- 若无法取得书面确认,可通过工作邮件、微信聊天记录固定对方认可履约的表述。
第三步:书面催告并保留送达证据
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后,向发包人发出正式催款函,明确写明:
- 工程名称、合同编号、已支付金额、欠付金额;
- 要求付款的截止日期(建议15-30日内);
- 逾期将提起诉讼的预警。
注意:使用挂号信或EMS邮寄,并保留底单与签收记录,或通过公证送达。
第四步:诉讼准备与策略
参考本案判决,诉讼中应重点主张:
- 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履行;
- 原告已按约完成全部监理服务,包括缺陷责任期;
- 发包人未按约支付尾款,构成违约;
- 若发包人为临时机构,要求设立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证据清单:中标通知书、合同文本、交工验收证书、付款凭证、催款函及送达证明、监理工作文件。
四、延展与启示:两类常见抗辩的应对之道
-
“未竣工验收”抗辩
若合同未明确将竣工验收作为支付条件,法院通常不予支持。本案法官直接否定了被告的该主张。建议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缺陷责任期满后15日内,发包人应全额支付监理费,无论工程是否完成正式竣工验收。” -
“监理工作不达标”抗辩
发包人可能提出监理履职不到位。此时应提前收集监理通知单、会议纪要、整改指令等,证明已尽到监理责任。必要时可申请专家证人出庭。
风险提示:
- 诉讼时效为三年,自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计算(本案缺陷责任期2019年12月15日届满,2021年10月起诉,未超时效);
- 若工程长期未交工,则缺陷责任期无法起算,建议在合同约定“最迟开工后XX个月视为缺陷责任期开始”。
进一步行动:
- 如您正面临类似纠纷,建议立即梳理合同与履约证据,向专业律师咨询;
- 签订新合同时,增加“缺陷责任期届满即付款”的明确条款,避免争议。
作者:许建树,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1)黑0623民初28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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