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罪并罚/2026-06-20

成都从醉驾案看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方法

朱宁

朱宁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8483677205

四川篇章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朱宁律师,执业三十二年,深耕刑事辩护与经济犯罪领域,累办800余案,以严谨务实作风护航当事人权益,服务覆盖全川及全国。

刑事诈骗罪的核心争议在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这一主观要素直接区分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本文以一份危险驾驶案判决书为引,揭示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明方法,为实务操作提供清晰指引。

一、判决书事实中的“欺骗”属性辨析

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9月14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余涛醉酒后驾驶号牌为川A号小型轿车,在倒车过程中与同向某某驾驶的车辆相接触,致车辆受损。经检验,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76.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表面看,这是一起典型的危险驾驶案,但若深入分析,该案事实中隐含了诈骗罪构成要件中的“欺骗”场景。被告人醉驾后发生事故,若其在报案时虚构事实(如谎称对方全责或自身无饮酒),则可能触发诈骗罪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要件。判决书虽未涉及此点,但为分析“非法占有目的”提供了实践样本。

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方法与步骤

(一)第一步:审查行为人的“虚构事实”行为

在诈骗罪中,行为人必须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参考本案事实:若被告人为骗取保险金,故意向保险公司或交警谎称“未饮酒”,则构成欺骗行为。实务中,需重点审查:

  • 行为人是否主动编造有利于己的事实(如本案中可能谎称“未饮酒”或“对方违规”);
  • 该事实是否足以使被害人(如保险公司)陷入错误认识。

(二)第二步:分析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与财产处分

诈骗罪的因果链条要求:欺骗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本案中,若保险公司因被告人的虚假陈述而支付理赔款,则符合该环节。判决书显示“被告人余涛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这恰恰是反证:若其谎称“无责”,则保险公司可能错误理赔。

(三)第三步:判断“非法占有目的”的具体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及《刑法》理论,“非法占有目的”的判断可参考以下因素:

  1. 履约能力:行为人是否根本不具备履行合同或恢复原状的能力(如被告人事无保险,却虚构投保事实);
  2. 资金去向:骗取款项是否用于挥霍、赌博或逃匿(本案若骗保后立即转移资金);
  3. 事后态度:是否具有归还意思或积极补救行为(如本案被告人在事故后如实交代醉酒事实,反而阻却了诈骗罪成立)。

三、判决书中的反向证明价值

判决书明确认定:“被告人余涛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系坦白”。这一细节恰好说明:行为人未实施欺骗行为。若其存在诈骗意图,通常会继续隐瞒醉驾事实。因此,本案虽为危险驾驶,但恰恰从反面印证了“非法占有目的”的排除情形——主动坦白行为可视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客观佐证

四、延展思考:诈骗罪与危险驾驶罪的竞合可能

实务中,醉驾后骗保的行为可能同时触犯危险驾驶罪与诈骗罪(如向保险公司骗取大额理赔)。此时需要:

  • 独立评价行为:醉驾行为单独构成危险驾驶罪;骗保行为若数额较大,则构成诈骗罪;
  • 数罪并罚:两罪名无吸收关系,应分别定罪量刑;
  • 证据链条构建:重点收集被告人虚构事故原因的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行车记录仪等电子数据。

进一步行动建议:律师在代理类似案件时,应第一时间调取事故现场视频、保险理赔材料及当事人陈述,对比是否存在“两次说法”(如对交警说“喝了酒”,对保险公司说“没喝酒”),这是锁定诈骗意图的关键突破口。


作者:朱宁,四川篇章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9)川0182刑初555号

更多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