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非法吸存罪中单位犯罪认定的司法争议与判断方法

朱宁律师
四川篇章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朱宁律师,执业三十二年,深耕刑事辩护与经济犯罪领域,累办800余案,以严谨务实作风护航当事人权益,服务覆盖全川及全国。
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属于刑事诈骗类犯罪)中,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界定是司法实践的焦点与难点。本文通过解析(2019)川0106刑初1085号判决,提供核心判断方法与步骤,助您精准把握认定逻辑。
案情回顾
被告人冯某,原系成都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成都二店业务员及店长,2017年至2018年间,公司以“消费返利”为名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冯某先后参与吸收资金共计883万余元,公诉机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起公诉。案件争议焦点之一:本案是否应认定为单位犯罪?
争议焦点: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
一、法律规定与司法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核心判断标准:公司成立后是否“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
二、判决书原文引用(姓名已模糊处理)
法院在本案中明确认定:
“在本案中,成都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成都二店成立后无正常经营运作,而是向投资人许以高额回报,诱使投资人将投资款交与该公司投资。应以个人犯罪论处。”
【引自判决书原文,冯某、刘某等姓名已作模糊处理】
三、具体分析方法与步骤
步骤1:审查公司设立目的
调取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实际经营记录。若公司设立后主要从事非法吸存,而非正常商贸活动,则个人犯罪嫌疑上升。
步骤2:分析公司主要业务比例
计算非法吸存收入占公司总收入的比例。本案中公司无其他正常经营,100%业务为吸存。
步骤3:考察实际控制人的主观意图
通过被告人供述、投资人证言等,判断吸存行为是否由个人意志主导。本案中冯某将每日资金打入其个人账户,再上交总部,表明个人控制性强。
步骤4:对比“单位是否独立决策”
若吸存方案、资金使用均由公司核心层统一决策,并形成单位意志,才可能构成单位犯罪。本案中冯某作为店长执行上级指令,但公司本身即为犯罪目的设立。
四、结论与启示
本案认定个人犯罪,依法判处冯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七万元。核心启示:
- 对于“空壳公司”或“犯罪公司”,司法机关优先刺破公司面纱。
- 辩护方若主张单位犯罪,需举证公司合法经营基础、独立组织架构及非犯罪目的。
延展与行动建议
本案还涉及从犯认定、退赔责任、缓刑适用等争议焦点。例如,法院认定冯某作为店长地位突出,不构成从犯;同时以退赔不足、未获谅解为由,不适用缓刑。这些裁判逻辑对同类案件具有参考价值。
进一步行动:
若您正面临非法吸存类案件,建议:
- 第一时间收集公司合法经营证据(合同、纳税记录、员工职责文件)。
- 主动退赃退赔,争取被害人谅解,为缓刑创造条件。
- 明确自身角色地位,区分“执行者”与“决策者”,以争取从犯认定。
本文基于真实判例,旨在提供专业法律分析。具体案件需结合个案证据,建议咨询律师。
作者:朱宁,四川篇章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9)川0106刑初10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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