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2026-06-20

六安承包方与发包方纠纷不能成为拖欠工资的借口

汪永俊

汪永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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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永俊律师,专注婚姻家事纠纷与劳动争议代理,以六安市为核心覆盖安徽省内,外地案件可协商委托。曾在六安裕安区法院民庭实习,熟悉本地裁判思路,为当事人提供贴合司法实践的解决方案。

在劳动用工领域,劳动者工资能否按时足额发放,直接关系到基本生活保障与社会公平。本案围绕“承包方因与发包方存在经济纠纷而拖欠劳动者工资”这一典型争议焦点,给出了明确的司法回应:任何商业纠纷都不能成为拖欠工资的合法理由。本文将从判决书原文出发,系统解析这一规则的内涵、适用方法及劳动者维权路径,为实务操作提供参考。

一、争议焦点:承包方能否以“发包方欠付工程款”为由拒付工资?

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某(化名)承包了深圳时某公司发包的泥水劳务项目,后因自身资金问题,从2019年10月起拖欠30名工人工资共225619元。在刑事侦查与审判阶段,陈某某提出核心辩解:“我不是老板,只是帮金某源公司管理带班,由于公司仍拖欠我的工程款,导致我没有能力支付农民工工资,后续工资应由公司向农民工发放。”

这一辩解正是实践中常见的“三角债”逻辑:承包方以发包方未结清工程款为由,拒绝或拖延支付工人工资。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2)桂01刑终637号刑事裁定中明确否定了这一观点,其裁判理由指出:

“工程承包方应当按照约定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施工期间,发包方依工程进度按期向承包方支付相关款项后,承包方应当优先保证工人工资的足额发放。承包方与发包方存在经济纠纷,应当通过其他合法方式处理,不能以此作为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理由或借口。”

二、法律依据与裁判逻辑

(一)核心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6条之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3条第1款

(二)法院的裁判步骤

  1. 确认承包方的工资支付主体义务:陈某某与金某源公司签订劳务承包合同,自行招用工人并约定月结,其作为实际用工主体,对工人工资承担直接支付责任。
  2. 区分“工程款纠纷”与“劳动报酬纠纷”:金某源公司已按月向陈某某支付工程进度款,陈某某应当“优先保证工人工资足额发放”,而非将工程款挪作他用或用于自身周转。
  3. 排除“无支付能力”的免责情形:即便公司确实欠付工程款,陈某某也应通过协商、诉讼或仲裁等合法途径解决,不能以“无钱可发”为由拖欠工资。
  4. 认定“逃避支付”的客观行为: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后,陈某某“以拒绝领取文书、隐匿行踪等方式仍不支付”,符合刑事追责条件。

三、劳动者维权具体方法

若您遭遇类似情形,可按照以下步骤行动:

第一步:固定证据链

  • 收集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工资条、工作群聊天记录等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
  • 保存工资计算方式、金额、付款周期等约定(如本案中的“按月结算”约定)。

第二步:行政投诉

  • 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部门)举报,要求其出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本案中,正是该指令成为刑事立案的前置条件。

第三步:申请法律救济

  • 若行政命令仍无效,可申请劳动仲裁或直接向法院起诉,主张工资及加付赔偿金;
  • 对于恶意欠薪且金额较大(如本案超过2万元)、经责令仍不支付的行为,可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第四步:刑事追责与民事赔偿并行

  • 被告人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法院可依职权责令其支付所欠工资(如本案判决“责令陈某某支付被害人工资225619元”)。

四、延展与行动建议

本案的裁判规则具有普遍指导意义:任何承包方都不得将“发包方欠付工程款”作为拖欠工资的挡箭牌。劳动者在签订劳务合同时,应重点关注工资支付条款的明确性,并保留项目发包方、总承包方信息,以便在动辄出现的“三角债”中直接穿透责任主体。

此外,用人单位应引以为戒:若自身与发包方存在经济纠纷,应依法通过诉讼、仲裁或调解解决,切莫将风险转嫁给劳动者。否则,不仅面临民事赔偿,还可能身陷囹圄——本案中陈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即是最好的警示。


作者: 汪永俊,安徽冠楚律师事务所
来源: 裁判文书网,案号:(2022)桂01刑终6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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