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处理/2026-06-20

六安违法用工逃匿拒付劳动报酬罪实务要点解析

汪永俊

汪永俊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9856428535

汪永俊律师,专注婚姻家事纠纷与劳动争议代理,以六安市为核心覆盖安徽省内,外地案件可协商委托。曾在六安裕安区法院民庭实习,熟悉本地裁判思路,为当事人提供贴合司法实践的解决方案。

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生存的根基,拒付行为不仅侵害个体权益,更破坏社会信用体系。本文结合一起典型刑事案例,深度解析“违法用工且以逃匿方式拒付劳动报酬”的定罪逻辑与程序要点,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提供清晰的法律指引。

一、主体资格:违法用工不能成为拒付抗辩理由

许多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如工程承包人)常以“未签劳动合同”“违法用工”为由,主张自身不承担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但司法实践明确否定这一逻辑。

判决原文引用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曾某作为工程承包人负有支付工程施工人员劳动报酬的法定义务,具备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主体资格,其违反与工程发包人的合同约定未与施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虽系违法用工,但不能作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抗辩理由。”
(参见(2017)鲁02刑终271号)

实务要点

  • 无论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只要实际用工并接受劳动成果,承包人或用工方即负有支付报酬的法定义务。
  • 违法用工(如未签合同、无资质)需另行承担行政责任,但不能以此免除刑事罪责。
  • 建议:用人单位应及时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工资支付义务;劳动者应保留考勤、工资单、微信记录等证据,以证明实际劳动关系。

二、“逃匿”认定:拒不配合调查即属逃匿

“逃匿”不仅指物理上的失踪,还包括通过不配合、不回应等方式规避支付义务。本案中,法院对“逃匿”进行了扩张解释。

判决原文引用
“曾某明知政府相关部门通知其到指定地点解决拖欠劳动报酬问题,拒不配合,视为‘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莱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短信通知曾某涉嫌拖欠劳动报酬,要求其于2015年11月3日到该局接受调查,曾某承认收到短信通知,但认为其不负有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拒不配合。”

实务要点

  • 收到政府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场、不提供材料、不接电话,均可能被认定为“逃匿”。
  • 具体方法:用人单位如遇资金困难,应主动向劳动监察部门说明情况并提交还款计划,不可消极回避;劳动者遇老板失联,应立即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发出书面通知并记录送达过程。

三、“责令支付”程序:张贴+拍照即可视为有效送达

实践中,政府责令支付文书的送达方式常引发争议。本案明确了“张贴+拍照”的合法性,解决了逃匿情况下送达难的问题。

判决原文引用
“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责令改正指令书认定事实清楚,通过在曾某的生产经营场所张贴方式留置送达指令书并拍照记录,送达程序合法。”
“针对逃匿的行为人,在行为人的住所地、生产经营场所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等方式责令支付,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的,应当视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

实务要点

  • 政府部门无需当面送达,只需在涉事人住所或经营场所张贴并留存证据(如照片、视频)即完成送达义务。
  • 涉事人不得以“未收到”或“不知情”为由抗辩。
  • 行动指南:劳动监察部门应规范文书送达流程,张贴后同步录像;涉事人如发现被张贴文书,应主动联系处理,否则可能面临刑事追诉。

四、量刑与责任:共同犯罪与连带支付

本案中,崔某与曾某均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且被判处连带支付义务。法院综合考量坦白情节、拖欠数额(89万余元)作出判决。

判决原文引用
“被告人崔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曾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责令被告人崔某、曾某共同履行支付尚欠工人工资义务。”

实务提示

  • 共同承包或转包人可能承担连带刑事责任与民事清偿责任。
  • 主动支付拖欠报酬、取得被害人谅解,是争取从轻或缓刑的重要情节。
  • 劳动者若遇此类情况,应第一时间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并保留判决书,后续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延展与行动建议

本案警示用人单位:即便以“违法用工”“无资质”为由,也无法规避刑事风险。劳动者则应善用法律武器,及时举报,固定证据。
若您正面临劳动报酬纠纷,建议采取以下步骤:

  1. 收集劳动关系证明(工资条、考勤记录、聊天记录等);
  2. 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责令支付;
  3. 如监察无效,可提起劳动仲裁或直接报案(涉及刑事犯罪)。

作者:汪永俊,安徽冠楚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7)鲁02刑终271号

更多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