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纠纷/2026-06-20

日照公司合同纠纷中担保责任免除的裁判规则解析

唐宽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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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合同纠纷中,担保责任的期间计算往往是影响债权人能否实现权利的关键因素。实务中,许多当事人因未在法定期限内主张权利而丧失对担保人的追偿权,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本文以一起动产质押担保合同纠纷案为例,结合法院对担保责任免除的认定,解析担保期间的计算方法和操作要点,帮助企业及法律从业者规避风险。

一、争议焦点:担保责任是否因保证期间届满而免除

本案中,原告国信融资担保公司(下称“融资担保公司”)与被告瑞丰食品公司(下称“食品公司”)签订《动产质押担保合同》,约定食品公司股东吴某、戚某对食品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后因食品公司私自处置质押财产,融资担保公司代偿并起诉要求食品公司及股东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食品公司赔偿损失,但吴某、戚某的担保责任因保证期间届满而免除。该争议焦点的核心在于:保证期间如何起算、债权人是否在法定期间内主张了权利。

判决书载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原告应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责任。本案中保证期间应在自(2018)鲁1122民初2917号案件生效之日即2018年9月28日起计算6个月,本案于2019年9月24日立案,且原告未能提交其向被告吴兴奎、戚业梅主张过担保责任的证据,故保证人吴兴奎、戚业梅免除责任。”

二、法院认定过程与法律依据

1. 保证期间的起算节点: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日还是判决生效日?

法院将本案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日(原借款合同到期日)与后续诉讼赔付时间结合,认定保证期间应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在本案中,因融资担保公司对银行的赔付义务基于另案判决,法院将另案判决生效日(2018年9月28日)作为保证期间的起算点。这一认定表明:若主合同未约定保证期间,则保证期间为6个月,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起算;若主债务履行存在争议并经判决确认,可能以判决生效日为起算点。

2. 债权人举证责任的分配

法院强调:“原告未能提交其向被告吴兴奎、戚业梅主张过担保责任的证据”,因此认定其未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保证责任免除。这一裁判规则提示:债权人主张担保责任时,必须保存向担保人催收的书面证据(如律师函、催收通知及送达凭证),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风险。

3. 担保条款性质的认定

本案《动产质押担保合同》第七条约定:“该质押物不足或企业出现还款风险时,甲方应以甲方所有股东家庭共有财产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将该条款认定为“担保条款”,但未明确约定保证期间,因此适用法定6个月保证期间。实践中,合同中的“承担连带责任”“家庭财产承担”等表述,均应视为保证担保,需依担保法规定设定保证期间。

三、实务操作步骤(基于本案裁判要旨)

步骤一:审查合同条款是否明确约定保证期间

  • 在签订担保合同时,须明确约定保证期间(如“自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避免使用“承担连带责任”“家庭财产承担”等模糊表述。
  • 若合同中未约定保证期间,则法定保证期间为6个月(《民法典》施行后为6个月,原《担保法》第26条与此一致)。

步骤二:确定保证期间的起算时间

  • 一般情形: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如借款到期日)。
  • 特殊情形:若主债务经诉讼或仲裁确认,且担保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期间可能以判决生效之日起算(需结合具体案情判断)。

步骤三:在保证期间内及时向担保人主张权利

  • 主张权利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如催收函、律师函、起诉状等),并保留送达证据(签收回执、EMS底单、微信聊天记录等)。
  • 重要提示:保证期间内仅需主张权利一次,后续诉讼时效为3年,但未在保证期间内主张则担保责任永久丧失。

步骤四:未主张权利的法律后果

  • 根据《担保法》第26条(《民法典》第692条),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本案中吴某、戚业梅即因债权人举证不能而免责。

四、延展建议与风险提示

本案的另一焦点是损失范围的认定。法院未支持融资担保公司主张的逾期利息5000元及执行费2900元,理由为:“逾期利息5000元、执行费2900元,是在案件过程中,因原告国信融资担保公司怠于履行支付义务产生的,属于扩大损失,对于该部分损失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这提示当事人在代偿后,应主动、及时履行赔付义务,避免产生额外费用无法向债务人追偿。

引导进一步行动:企业如遇类似合同纠纷,建议在签订担保合同时聘请专业律师进行条款设计;若已发生争议,应第一时间梳理保证期间起算节点,并立即采取书面催收措施。如需个案分析,可咨询专业律师。


作者:唐宽达,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9)鲁1102民初74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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