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待遇/2026-06-20

襄阳工伤供养亲属抚恤金支付及亲属范围争议解析

李波

李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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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波律师,执业12年,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行政部主任,专注工伤赔偿、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行政诉讼(含强制执行),以襄阳市为核心服务湖北,外地案件可协商委托,擅长民生维权与高效落地的法律方案。

一、核心问题:抚恤金支付方式如何选择?

工伤事故发生后,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支付方式(一次性领取还是按月领取)是实务中常见争议焦点。本案中,工亡职工董某的配偶赵某主张一次性领取267049.06元,而用人单位太山小学则坚持按月支付。法院最终如何判决?我们通过案号(2019)鄂06民终3975号的判决书进行深度分析。

二、争议焦点分层解析

1. 供养亲属抚恤金支付方式的法律依据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供养亲属抚恤金原则上按月支付。但各省市地方性法规可能允许一次性支付。本案中,赵某援引修订前的《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57号)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主张一次性领取:

“一次性领取10年以下的,按《条例》规定标准的100%计发,一次性领取10年以上的,按《条例》规定标准的80%计发。”

然而,法院查明该办法已于2014年11月17日修订,删除了上述条款,且修订后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本办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完成工伤认定的,本办法施行后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董某的工伤认定于2014年11月5日完成,故应适用新规——抚恤金只能按月支付。最终法院判决:

“赵香荣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由襄阳市襄州区黄集镇太山小学从2014年8月起按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按月支付,直至赵香荣领取抚恤金的法定情形消失之日止。”

关键步骤:判断工伤认定完成时间是否在新规施行(2015年2月1日)之前。若之前完成,则适用旧规可能允许一次性支付;若之后,则只能按月支付。

2. 成年子女能否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

太山小学上诉主张:董某的女儿董宇洋(工亡时已满21周岁)不属于供养亲属范围。法院援引《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三条:

“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董宇洋已年满18周岁且就读大学,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据不足,法院认定:

“董宇洋已年满18周岁,不属于供养亲属,不应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一审法院支持董宇洋供养亲属抚恤金,无法律依据。”

关键步骤:审查工亡职工子女是否满足条件:(1)未满18周岁;或(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依靠工亡职工为主要生活来源。就读大学不能自动认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3. 已领取的其他抚恤金能否抵扣?

赵某在人社局已领取一次性抚恤金28460元、丧葬费5000元。太山小学主张抵扣,但法院明确:

“赵香荣、董宇洋、崔玉枝在襄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领取了一次性抚恤金28460元、丧葬费5000元,与工伤保险待遇不属于同一性质,故太山小学要求扣减的上诉请求,缺乏法律依据。”

关键步骤:区分“社保基金支付的其他抚恤金”与“工伤保险待遇”的性质差异。前者通常为行政抚恤,后者为法定的工伤赔偿责任,不能简单抵扣。

三、延展建议:如何应对工伤待遇争议?

  1. 及时完成工伤认定:工伤认定的时间节点直接影响后续待遇适用新旧法规。
  2. 明确供养亲属范围:配偶、父母需符合年龄或无劳动能力条件;子女需未满18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3. 主张一次性支付需谨慎:各省政策差异大,需核实当地现行有效法规,特别是修订后的实施办法。
  4. 保留全部证据:包括工伤认定书、工资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及社保领取记录,以备计算准确金额。

如遇类似争议,建议第一时间咨询专业劳动法律师,结合具体案情制定维权方案。


作者:李波,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9)鄂06民终39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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