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环境侵权/2026-06-20

北京海事污染侵权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分配解析

邹拥军

邹拥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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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拥军律师,北京商伴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专注海事海商与税务合规领域19年,以专业视角精准解决涉港涉税交叉案件,让规则说话,让当事人安心。

在海事海商案件审理中,环境污染侵权的因果关系认定常成为争议焦点,本案通过明确“关联性举证”与“举证责任倒置”的分配规则,为海上养殖污染损害责任纠纷提供了清晰的裁判逻辑。本文基于(2019)辽民终983号判决,解析其核心价值,助力实务操作。

一、争议焦点:因果关系举证责任的分配

本案源自一起海上污染损害责任纠纷。养殖方承租海参圈从事养殖,2015年8月因降雨冲刷,养鸡场(由经营者实际控制)内露天堆积的鸡粪经排水管道进入海参圈,导致海参大量死亡。争议焦点之一在于“污染事实和损害结果之间的关联性及因果关系”如何认定,尤其是“多因一果”的抗辩如何处理。

法院在判决中明确区分了举证责任:养殖方仅需证明污染与损害之间的“关联性”,而“因果关系不存在或不承担减轻责任”的举证责任则倒置给污染方。详见判决书原文:“养殖方已就养鸡场排放鸡粪、鸡粪进入海参圈、海参遭受损害完成了关联性的举证。关联性初步确定后,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现《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规定,污染方应当对鸡粪污染同海参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不承担或减轻责任的情形承担举证责任。”

这一规则降低了受害方的证明难度,强化了污染方的责任,是海事环境侵权案件中的核心价值。

二、关联性举证:受害方的初始义务

受害方需初步证明污染物排放、损害事实及二者间的表面联系。具体步骤如下:

  1. 收集证据链:包括污染现场照片(如海参圈内大量鸡粪)、对话录音(如污染方承认鸡粪流入)、生产记录本以证明海参数量变化等。
  2. 建立时空关联:证明污染物来源(如养鸡场位于上游高位)、传播路径(如排水管道)、损害时间(如雨后次日发现海参死亡)。
  3. 避免过度举证:无需确凿证明因果关系必然存在,只需“关联性”即可。判决书指出:“养殖方仅需对海参死亡同海参圈受污染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关联性进行证明,无需确切证明因果关系必然存在。”

受害方完成以上举证后,举证责任即转移至污染方。

三、举证责任倒置:污染方的抗辩路径与失效

污染方若主张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需证明以下任一情形:污染与损害无因果关系、存在其他原因介入(“多因一果”)、受害方存在过错等。但实践中有以下步骤需遵循:

  1. 排除自身责任:证明污染物未流入受害区域或无致损可能。例如,污染方辩称“有其他污染物(垃圾或其他粪便)随溢流进入参圈”,但法院认为:“在未排除鸡粪堵塞管道及鸡粪对损害结果的原因力的情况下,这些污染物的损害后果被鸡粪污染吸收,不能构成污染方免除或部分免除污染责任的有效抗辩。”
  2. 证明“多因一果”:需提供充分证据指认其他原因。污染方称“育苗室排水、管道堵塞”等导致损害,但法院查明:“如果没有鸡粪进入排水管道、管道堵塞的事实,同样不会发生鸡粪漫流的发生。”因此认定这些仅为“媒介”,非独立原因。
  3. 受害方过错抗辩:需证明受害方措施不当。污染方主张受害方“投放药物”,但法院指出:“污染方应承担受害方采取自救措施不当的举证责任”,因无证据证明不当措施,故不减轻赔偿责任。

方法上,污染方应尽早固定案发时环境数据(如水质报告),否则可能因证据灭失而败诉。本次诉讼中,污染方虽申请鉴定,但因时间久远被退鉴。

四、实务启示与延展行动

本案判决凸显了海事环境侵权案件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与举证规则。企业或个人在从事养殖、工业生产等活动时,应:1)规范污染物管理(如安装化粪池、安排定期清理);2)保留完整生产记录和日常监控证据;3)在事故发生后立即保全现场并鉴定,避免证据灭失。

对于诉讼参与者,建议:1)受害方需重点构建关联性证据;2)污染方如提出“多因一果”抗辩,必须提供科学数据或第三方鉴定,否则极易被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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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邹拥军,北京商伴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9)辽民终9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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