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全场景下被害人陈述的定罪量刑影响

汪永俊律师
汪永俊律师,专注婚姻家事纠纷与劳动争议代理,以六安市为核心覆盖安徽省内,外地案件可协商委托。曾在六安裕安区法院民庭实习,熟悉本地裁判思路,为当事人提供贴合司法实践的解决方案。
作为一名长期代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律师,我深知“血汗钱”背后是一个个家庭的生计与尊严。今天,我们通过一起真实的判决——樊祖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深入剖析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全部案发场景中,被害人(即劳动者)的陈述如何影响司法机关对犯罪事实的认定以及最终的量刑。
这个案例来自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8)皖1126刑初138号判决,涉及拖欠177名工人、540余万元工资的严重问题。其中,法院对被害人陈述的审查与采信,对定罪金额产生了直接影响。
一、案件回放:老板“跑路”不付薪,177人工资被拖欠
2015年至2016年,樊祖洪从凤阳县天龙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了“远东国际仓储物流市场”部分工程,总造价约3373万元。他按进度支取了2571万余元工程款,但收到钱后却转移财产、拒不支付工人工资,导致177名工人被拖欠工资合计540万余元。
2017年6月,凤阳县劳动监察大队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樊祖洪仍拒不支付。最终,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但值得注意的是,公诉机关最初指控的拖欠人数为191人、金额659万余元,为何法院最终只认定了177人、540万余元?关键就在于被害人陈述的缺失与证据瑕疵。
二、被害人陈述:定罪量刑的“第一块拼图”
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中,被害人陈述是证明欠薪事实存在、欠薪数额准确、欠薪主体明确的直接证据。司法机关必须将被害人陈述与劳动监察部门的整改指令书、工程款支付记录、劳务分包合同、统计表、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1. 被害人陈述的“筛选”作用——直接影响犯罪数额
本案中,法院对被害人陈述进行了极其严格的审查。以下为几个典型场景:
-
场景一:被害人陈述与统计表不一致
例如:被害人许某6陈述自己工资被欠9495元,但统计表显示欠10495元。法院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只认定了9495元,超出部分因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
场景二:被害人陈述缺失,无法印证
例如:公诉机关提供了工人名单统计表,显示欠“桑磊”29000元、“闫明见”5000元,但法院发现没有这二名被害人的陈述笔录,因此对该部分欠薪事实不予认定。同样,统计表中“杜弘明”“张云海”等人虽有名字,但无其本人陈述,法院也一律不予认定。 -
场景三:被害人陈述被其他证据推翻
例如:分包商瞿某1的统计表显示欠“程某4和、程某4平、程某4二”三人工资,但被害人陈述称已结清,且审计报告也显示“已结清”。法院因此否定了这部分指控。 -
场景四:分包班组长的陈述“混同”了利润与工资
本案中,分包班组长(如秦某5、刘某9、薛某1、陈某19)本人也欠薪,但他们的“欠薪总额”中既包含本人应得的劳动报酬,也包含承包利润。由于无法区分,法院对这部分班组长本人的“工资”金额不予认定。
2. 被害人陈述影响量刑的关键因素:欠薪数额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分为两档量刑:
- 数额较大(一般为1万元以上,或10名以上劳动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 造成严重后果(如导致劳动者自杀、重伤、群体性事件等):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659万余元,最终法院认定540万余元,差额高达119万余元。如果这119万元被认定,樊祖洪的刑期可能更重。正是由于部分被害人陈述缺失或存在矛盾,法院降低了认定的犯罪数额,从而对量刑产生了直接影响。
3. 被害人陈述与“有能力支付”的认定
法院认定樊祖洪“有能力支付”的关键证据,是被害人陈述与工程款流向的相互印证。多位证人(包括其前妻、女儿、分包商)证实:樊祖洪使用他人银行卡收款,将工程款转移至亲属账户,甚至用他人身份证办卡规避执行。被害人陈述中多次提及“老板有钱不给”“有钱吃喝玩乐”等细节,为法院认定其“有能力支付”提供了心理基础。
三、对劳动者的启示:如何让被害人陈述成为“铁证”?
从本案可以看出,被害人陈述的规范性、一致性、完整性直接决定欠薪事实能否被司法机关认定。以下为劳动者必须注意的四大核心痛点:
(一)及时索要并保存欠薪凭证
- 与老板、包工头、项目负责人签订的劳务合同、欠条、工资条;
- 微信聊天记录、短信、通话录音(注意不要侵犯隐私);
- 考勤记录、工作群聊天记录、打卡照片。
痛点关键词:缺失书面凭证 → 被害人陈述成为孤证 → 法官难以采信。
(二)主动配合劳动监察与公安机关调查
- 收到劳动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后,要第一时间配合调查,明确说出被欠工资的具体金额、时间、项目;
- 案件移送公安后,被害人陈述笔录需仔细核对,确认记录内容是否与事实一致。
痛点关键词:调解阶段轻易签字 → 后续诉讼中自认金额不利于自己。
(三)坚持实名举报,避免“代报”或“漏报”
- 很多工地工人来自不同班组,由班组长统一报工资名单。但本案表明:若班组长本人未做陈述,或统计表缺少工人本人签字,法院可能不予认定。
- 每个劳动者必须亲自与办案人员沟通,留下自己的陈述笔录。
痛点关键词:跟风闹访无记录 → 司法机关无法采集→ 有理变没理。
(四)关注“分包链条”中的证明责任
- 樊祖洪案中,他的辩护人曾主张:工人是任某7、瞿某1等分包商雇佣的,樊祖洪不应当对“非直接雇佣”的工人工资负责。
- 法院明确驳回:只要工程实际由樊祖洪承包,他作为总承包人取得包含工人工资的工程款后转移财产,就应对所有工人的工资负责。被害人陈述应明确指出实际用工人是樊祖洪,而非仅针对分包商。
痛点关键词:只告小包工头、漏告总包方 → 总包方逃脱刑事责任。
四、一句话问答
问1:老板欠薪后,我应该去哪里报案?
答:先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劳动监察下达整改指令后仍不支付的,再向公安机关报案。两种途径联动,才能启动刑事追诉。
问2:老板说“钱都被分包商拿走了,我没钱”,我可以告他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吗?
答:可以。只要老板实际掌握或支配工人工资款的支付(比如他从总包方处支取了包含工资的工程款),他就有支付义务。他是否直接雇佣你、钱是否被分包商截留,不影响他作为总包方的刑事责任。
问3:我的工资统计表和实际金额不一致,会被法院认定吗?
答:会按照“有利于被告人”原则,认定最低金额。所以务必在报案时提供准确数字,并尽量提供工资单、转账记录等客观证据。
问4:老板把工程款转给家人了,还能追回吗?
答:能。公安机关会调查银行卡流水、亲属名下财产,如果确实被转移,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同时,“转移财产”本身就是定罪的重要情节。
问5:我没有签合同,只有微信聊天记录,能作为证据吗?
答:能。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只要能够证明欠薪主体、金额、时间,且有其他证言印证(如工友证言、考勤记录),法院可以采信。
汪永俊,安徽冠楚律师事务所。
专注婚姻家事纠纷与劳动争议代理,以六安市为核心覆盖安徽省内,外地案件可协商委托。曾在六安裕安区法院民庭实习,熟悉本地裁判思路,为当事人提供贴合司法实践的解决方案。如果您或身边的朋友正面临工资被拖欠的困境,欢迎咨询,我将全力协助您通过合法途径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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