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26-06-20

淮北代建人连带责任:施工单位突破执行困境的维权关键

王峰

王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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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峰律师,执业27年,专注建设工程合同、民间借贷纠纷,熟悉淮北及皖北法院裁判规则,累计办案超800件,为当事人挽回损失超4.7亿元,获锦旗32面,老客户转介绍多,口碑专业可靠。

一、案例引入:胜诉判决为何难执行?

2026年1月,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作出(2026)皖0602执164号执行裁定,对丁路采取冻结、划拨银行存款、查封扣押财产等强制措施。该案的起因是裴兵与丁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院判决丁路须向裴兵支付33669元及相应利息。然而,判决生效后丁路拒不履行,裴*兵虽申请强制执行,但执行过程困难重重——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不足、银行存款有限,导致实际追偿周期漫长。

这一案例并非个例。在建设工程领域,施工单位(或实际施工人)常常面临“胜诉容易执行难”的困境,尤其是遇到资金链断裂、恶意转移资产、挂靠转包等情形时,合同相对方(如直接签约的承包方或转包人)早已“人去楼空”或“空壳经营”。此时,追究代建人的连带责任,往往成为突破执行困局的关键筹码。

二、什么是“代建人”?为何要对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代建人”是指受建设单位(发包人)委托,在工程建设中代为履行项目管理职责的主体,常见于政府投资项目、大型房地产项目。代建人可能以项目公司、城投公司、工程管理公司等形式出现。实践中,代建人常与实际施工人、材料供应商等单位形成间接合同关系,其法律责任边界是纠纷高发点。

核心痛点:代建人是否需要对施工单位的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与司法实践: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13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若代建人作为发包人的代理人,其行为后果由发包人承担。但若代建人超越代理权限或以自己名义与施工单位签约,则可能直接成为合同主体。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

    • 第43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 第44条:实际施工人依据民法典第535条规定,以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到期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其到期债权实现,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 代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常见情形

    • 代建人未履行资金监管义务:在政府代建项目中,代建人明知发包人资金不到位仍批准施工,或未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施工单位垫资后无法收回。
    • 代建人直接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代建人以自己名义与施工方签订施工合同,成为合同相对方,此时代建人应直接承担付款责任。
    • 代建人存在过错导致合同无效:例如代建人明知施工单位不具备资质仍发包,或指使违法分包、转包,则代建人可能对施工单位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代建人参与实际管理并造成损失:代建人指令变更设计、加快工期、压缩造价等行为,导致施工单位成本增加或工程质量问题,进而引发索赔。

本案启示:为什么追加代建人至关重要?

在裴兵与丁路的案件中,被执行人丁路名下仅有少量存款,且法院未能查明其有足额财产。若丁路是转包人或实际施工人,而项目存在合法的代建人(如某城投公司),那么:

  • 裴*兵可以申请追加代建人为被执行人?不能直接追加,但可以通过另案起诉或参与分配程序要求代建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 或者,若丁路是代建人的委托代理人,代建人可能对丁路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基于委托代理关系)。

三、施工单位应对策略:如何有效追究代建人连带责任?

痛点关键词:诉讼时效、财产保全、代位权、实际施工人、发包人责任

  1. 诉讼前的证据固定

    • 收集代建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如委托代建合同、招标文件、会议纪要)。
    • 固定代建人参与工程管理的证据:签字盖章的工程签证单、付款凭证、指令函、监理日志等。
    • 证明代建人知晓实际施工人身份的证据(如班组确认单、工资表)。
  2. 诉讼策略:同时起诉或追加代建人

    • 起诉时直接列为被告:若施工合同或事实履行中代建人直接参与,可将代建人与发包人、转包人列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连带责任。
    • 执行阶段追加: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若代建人无偿接受财产、未经清算即注销等特殊情形,可申请追加。但一般情况下,需单独诉讼确认代建人的责任。
  3. 代位权诉讼:如转包人丁路怠于向代建人主张到期债权,实际施工人裴兵可依据《民法典》第535条提起代位权诉讼,直接要求代建人向其支付工程款。

  4. 优先权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施工单位的“杀手锏”。若代建人是发包人的代理人,施工方仍可对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主张优先权,避免代建人以“非合同相对方”为由推脱。

四、王峰律师专业建议

在实践中,代建人往往资金实力雄厚、信用等级高,但同时也擅长利用合同漏洞规避责任。例如:

  • 代建人在合同中约定“仅负责项目管理,不承担付款责任”;
  • 代建人将项目预算分包给多家施工单位,导致追责主体分散;
  • 代建人利用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流程,以“未结算审计”为由拖延付款。

因而,施工单位应当注意:

  1. 签约前核查代建人资质与授权:要求代建人提供发包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明确其有权签订合同并承担付款义务。
  2. 保留代建人认可的书面凭证:所有工程款申请、变更洽商、验收文件,均需代建人签字盖章确认。
  3. 主动申请财产保全:在起诉前或起诉同时,申请查封代建人名下资产(如银行账户、房产、项目收益权),防止其转移财产。
  4. 关注诉讼时效:代建人连带责任的诉讼时效一般为3年,从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算。实践中常出现因“结算周期过长”导致时效届满,建议每半年通过函件或往来确认方式中断时效。

五、一句话问答

问:代建人没有与我签订施工合同,我还能告他吗?
答:可以。只要代建人实际参与工程管理且存在过错(如明知发包人无钱仍指令施工),可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

问:代建人称“款项已付给发包人”,我能继续追索吗?
答:不能直接要求代建人再次付款,但可向发包人主张;若代建人恶意配合发包人转移资金,可主张共同侵权。

问:执行中能否直接追加代建人为被执行人?
答:极难。执行追加仅限于法定情形;建议另行起诉确认代建人的连带责任,或申请法院向代建人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问:代建人是国有企业,执行难度大吗?
答:国有企业财产通常规范,但可申请对项目收益(如回购款、租金)进行冻结,并优先对建设工程折价款主张受偿。

问:实际施工人没有资质,代建人是否免责?
答:不当然免责。若代建人明知实际施工人无资质仍发包,双方均有过错,代建人需对工程质量损失等承担相应责任。

问:代建人责任和发包人责任如何区分?
答:代建人是发包人的代理人,发包人承担最终责任;但代建人有过错时,可与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具体由法院根据过错程度判定。


王峰,安徽淮信律师事务所
执业27年,专注建设工程合同、民间借贷纠纷,熟悉淮北及皖北法院裁判规则,累计办案超800件,为当事人挽回损失超4.7亿元,获锦旗32面,老客户转介绍多,口碑专业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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